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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信發裝潢有限公司、張義雄、蘇碧雲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86年12月5日 87年12月5日 3,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

2024-11-29

TPDV-113-除-1840-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葉律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月國際有限公司 陳姿青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30日 99,696元 LA1453353

2024-11-29

TPDV-113-除-1793-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得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代 理 人 王季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15日 31,857元 CB1911594

2024-11-29

TPDV-113-除-1785-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游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許榮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28日 5萬元 DK0075289

2024-11-29

TPDV-113-除-1753-2024112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代 理 人 侯玉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259,872元 JE8736838 113年4月5日

2024-11-29

SLDV-113-除-583-2024112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王瑛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53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天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洢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王瑛雪 12,424元 PS0618016 113年4月30日

2024-11-29

SLDV-113-除-530-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代 理 人 鄭紫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5月29日 18,081元 KG8449144

2024-11-28

TPDV-113-除-1838-2024112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朝群即今日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 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 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 人於上開權利期間屆滿時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煤氣行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8,300元 SCAB0283410

2024-11-28

MLDV-113-除-76-202411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洪毅 代 理 人 蔡瑞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黃正一 洪毅 112年10月17日 未記載 1736萬1225元 CR09636340

2024-11-28

SLDV-113-除-571-2024112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永豊 代 理 人 楊曜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張川桂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田蒲分社 113年3月16日 35,000元 GA0866204 07003100012459

2024-11-28

HLDV-113-除-22-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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