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信發裝潢有限公司、張義雄、蘇碧雲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86年12月5日 87年12月5日 3,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
TPDV-113-除-1840-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