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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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安佳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百全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鍾秀珠 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114年1月5日 130,200元 RA7229919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28

MLDV-113-司催-149-2024112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朝群即今日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 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 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 人於上開權利期間屆滿時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煤氣行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8,300元 SCAB0283410

2024-11-28

MLDV-113-除-76-2024112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茜茜 訴訟代理人 鄭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池佾靜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正分社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44,000元 EA0515555 050-031-0001613-5

2024-11-28

HLDV-113-除-28-2024112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永豊 代 理 人 楊曜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張川桂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田蒲分社 113年3月16日 35,000元 GA0866204 07003100012459

2024-11-28

HLDV-113-除-22-202411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馮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11月2日 857,143元 XM6962640

2024-11-27

TPDV-113-除-1604-202411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陳思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4-11-26

SLDV-113-除-573-202411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甘美玉 代 理 人 廖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甘美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2年10月12日 30,892元 FJ0606031

2024-11-26

TPDV-113-除-1808-202411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何秀滿 代 理 人 彭雲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2024-11-26

SLDV-113-除-543-202411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4-11-26

SLDV-113-除-561-202411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任雯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1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035號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 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附表編號 6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1月11日屆滿(113 年11月10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狀附表編號7至12所示票據 ,因公告期間尚未期滿,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此部分即不 在本件判決之範圍,併此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3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6 3個月 002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2月10日 17,000元 JA0222597 3個月 003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8 3個月 004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5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9 3個月 005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10日 7,000元 JA0222600 3個月 006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7月10日 7,000元 JA0229801 4個月

2024-11-26

TPDV-113-除-1828-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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