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任雯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1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035號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3 年10月11日屆滿(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
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附表編號
6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1月11日屆滿(113
年11月10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狀附表編號7至12所示票據
,因公告期間尚未期滿,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此部分即不
在本件判決之範圍,併此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3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6 3個月 002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2月10日 17,000元 JA0222597 3個月 003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4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8 3個月 004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5月10日 7,000元 JA0222599 3個月 005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10日 7,000元 JA0222600 3個月 006 任雯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7月10日 7,000元 JA0229801 4個月
TPDV-113-除-1828-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