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
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士逸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
編號1至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士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至5
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編
號1至5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
二、案經ENDANG WINARSIH、楊恭銓、温永浩訴由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楊士逸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ENDANG WINARSIH、張良鉅、黃峻良、楊恭銓、温永
浩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及查詢單明細1份、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現
場照片11張、附表編號2所示地點現場照片12張、附表編
號4所示地點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附表編號5所示
地點現場照片12張、員警蒐證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0
張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
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
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而為竊盜犯行,
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惟
念其部分竊盜犯行未得逞,致被害人損失程度較低,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犯罪所
得即耳環1對、新臺幣(下同)117,000元,雖未據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許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ENDANG WINARSIH住處 楊士逸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左列住宅,徒手竊取ENDANG WINARSIH所有之耳環1對、現金117,000元。 楊士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耳環壹對、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8月10日下午4時30分前某時許 新竹縣○○鄉○○地00鄰00號張良鉅住處 楊士逸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左列住宅,欲竊取財物,惟因未尋得有價值之財物,而未得逞。 楊士逸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50分許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黃峻良住處 楊士逸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左列住宅,欲竊取財物,惟因遭人發現隨即逃逸,而未得逞。 楊士逸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3分許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楊恭銓住處 楊士逸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左列住宅,欲竊取財物,惟因未尋得有價值之財物,而未得逞。 楊士逸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温永浩住處 楊士逸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左列住宅,欲竊取財物,惟因遭人發現隨即逃逸,而未得逞。 楊士逸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CDM-113-竹簡-134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