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游榮文
債 務 人 黃逸翔
鄭麗敏
黃逸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逸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宗寶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黃逸翔、鄭麗敏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6,77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債務人黃逸慧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黃宗寶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逸翔、鄭麗敏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逸翔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蘭陽技術學院附
進修專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鄭麗敏、案外人黃宗寶
(歿)〔 民國99年7月15日死亡,經 司法院家事事件(繼
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無被繼承人黃宗寶之繼承人聲
明限定、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計新
臺幣157,88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1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逸翔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16,772元及如「聲請
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
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宗寶(歿)既為連
帶保證人,其法定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黃逸慧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宗寶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麗敏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72元 黃逸翔、黃逸慧、鄭麗敏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772元 黃逸翔、黃逸慧、鄭麗敏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72元 黃逸翔、黃逸慧、鄭麗敏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7120-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