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1支(驗餘淨重0.6001公克)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榕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捲菸1支
經送驗,結果檢出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新北地檢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0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而被告於113年1月16日22時40分許為警查扣香菸1支(驗餘
淨重0.6001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
13年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大麻捲菸1支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PCDM-113-單禁沒-82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