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蔡羿萱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
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民法第1138、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聲請人
非繼承人,其聲明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8月24日死亡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請求
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未婚無子女,父親廖○○於107年9月14日
死亡,母親吳○○於113年2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乙○○於88年1
月7日經蔡○○收養,母不詳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
請人非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非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CYDV-113-繼-1263-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