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家屬分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家屬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請求家屬分離,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
聲請人,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家事科查
詢簡答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PCDV-113-家親聲-528-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