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雅慧
游本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游雅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86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
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
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雅慧、游本恭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其中債務人游本恭已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
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雅慧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游本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79,74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游雅慧本息繳至
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5
,86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游本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544-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