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郭一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所為之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20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一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一鋒(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
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並請求本院調取
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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