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慧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慧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慧勝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7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