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勝利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陳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前段、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一部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 陳勝利 1分之1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字號:二地資字第049795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陳彥森。 債權額比例:334767分之3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34,76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陳勝利(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3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陳勝利。 共同擔保地號:萬興段萬興小段000-0000地號。
PDEV-113-斗簡-50-20241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