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
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
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聲請人為00年0
月00日出生,現年0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
表,新北市00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00.0年,其期間已超過10年,
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利益
,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
×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
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
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PCDV-113-家親聲-780-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