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79號
原 告 張嘉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
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㈡補正被告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TPTA-113-交-3079-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