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李畹容
李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
李志強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譚麗英所遺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次按遺產分割,既係以全部遺產整體為
分割,並非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則請求分割遺產
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
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準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李志強因分割譚麗美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查譚麗美全部遺產及其於起訴時之價額如附表所示,
李志強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21,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6,3
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之價額 (新臺幣) 備考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295.00 10000分之18 6,085,160元 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49,000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6,085,160元(計算式:149,000×40.84=6,085,160) 編號2建物之基地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之11) 層次面積28.60 陽台4.62 共有部分552.49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 總面積40.84 1分之1 基地坐落編號1土地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號 遺產總額 6,085,160元 訴訟標的價額(遺產總額×李志強應繼分之比例) 1,521,290元 計算式:6,085,160×1/4=1,521,29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SLDV-113-補-70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