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秀麗
代 理 人 陳育仁律師
相 對 人 林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債務不履行事件,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堪
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
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TCDV-113-救-174-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