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翔喻
謝國龍
黃淑芬
一、債務人黃淑芬、謝國龍、謝翔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60,6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翔喻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謝國龍、黃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153,
87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謝翔喻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60,64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7月0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謝國龍、黃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646元 黃淑芬、謝國龍、謝翔喻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60,646元 黃淑芬、謝國龍、謝翔喻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0,646元 黃淑芬、謝國龍、謝翔喻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5094-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