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行佛苑噶舉佛學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雪枝
被 告 高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第三人黃
雪枝名下,而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
209,81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09,8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 (苗栗縣苗栗市文昌段)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0 32地號土地 97.2 全部 41,800元/㎡ 4,062,960元 0 33地號土地 97.53 全部 41,800元/㎡ 4,076,754元 0 17建號建物 全部 1,070,100元 1,070,100元 合計 9,209,814元
MLDV-113-補-1438-20241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