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黃思齊
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思齊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更生程
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
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疫情期間,因無收入,經客戶介紹
民間各項投資而向銀行貸款,然因投資失利加上本業經營不
善,又另涉刑事詐欺,其銀行帳戶遭凍結,最後還不出錢來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於113年3月1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52號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全部收
支狀況及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評估其現狀是否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清算之判斷標準
。查:
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於113年3月離開原任職之霖永不動產有限公司
後,即投入販售寵物行業,與友人共同經營貓舍,每月收入
2萬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21頁)為憑。是本院
審酌後以聲請人所陳報每月收入所得2萬元,作為其目前償
債能力之依據。
㈡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
依聲請人於本院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4點
所載,可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支出為房屋租金7,500元
、膳食費用6,000元、交通費500元、通訊費1,100元,其中
關於房屋租金,據聲請人113年8月12日民事陳報(一)狀所載
,其目前居住在臺中市○里區○○○街0號友人家中,無需分擔
租金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可見聲請人現已毋須負擔任何
房屋租金費用,故前開房屋租金7,500元,應予剔除。則聲
請人其餘所列每月個人支出費用項目,合計為7,600元【計
算式:膳食費用6,000元+交通費500元+通訊費1,100元=7,60
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之113年度新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萬9,680元,爰以該
金額作為聲請人每月其個人之必要生活費支出數額。
㈢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為2萬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7,600元後,雖有餘額1萬2,400元,惟衡酌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調解時陳報全體金融機構無擔
保對外債權總額105萬4,296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萬2,4
00元清償上開債務,仍須7.08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0
5萬4,296元÷1萬2,400元÷12≒7.08】,已超過消債條例第53
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一般更生方案以6年72期作為更生重建之
基準,遑論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
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
目前之經濟狀況已不能清償其所負債務,自符合消債條例第
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其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又
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更生程序開始
後,聲請人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
認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
院裁定認可,則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開始清算程序,
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是請斟酌以最大還款誠意,擬定足為
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程序
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PCDV-113-消債更-333-2024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