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許淳晰
許恒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4,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4,89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淳晰前就讀大葉大學時,於民國106年10
月5日邀同被告許恒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106年10月5日起至被告許淳晰完成
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許淳晰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
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8筆
,金額總計為39萬2,172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等詳如附表
。約定應於被告許恒瑜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
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許淳晰自113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萬4,897元及如訴之聲明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被告許恒
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本於衡平之原則,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編號 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結欠本金 利息:期間及利率 逾期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06年12月8日 7萬5,606元 4萬8,33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2 107年5月18日 4萬6,312元 4萬6,312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3 107年12月3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4 108年12月11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5 109年4月30日 3萬8,291元 3萬8,29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6 109年12月2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7 110年4月28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8 110年12月3日 4萬6,519元 4萬6,519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合計 39萬2,172元 36萬4,897元
OLEV-113-員簡-29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