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李維哲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吳漢甡律師
葛璇臻律師
被 告 楊智全即高頡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055元【計
算式:1,100,000元+14,665元*起訴日臺灣銀行賣出收盤價現金
匯率32.2+利息起算日至起訴日間利息842元=1,573,05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DV-113-補-868-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