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雅伶
被 告 郭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092號、1
14年度審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雅伶對被告郭育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SLDM-114-審附民-53-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