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陳昆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60×0.369=4,45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60-4,450=7,610
第2年折舊值 7,610×0.369=2,80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610-2,808=4,802
第3年折舊值 4,802×0.369=1,77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802-1,772=3,030
第4年折舊值 3,030×0.369=1,11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030-1,118=1,912
第5年折舊值 1,912×0.369=70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12-706=1,20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1,206-0=1,206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206元+工資8,123元+烤漆9,521元=18,850元
TCEV-113-中小-4833-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