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青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1
號、112年度調偵字第2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青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葉青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並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案經楊正忠、劉彥成、劉家華、詹丁林、魏廷宇、劉治宏、
韓佳秦、許竑德、朱鎰鴻、林志展、萬政倫、王力逵告訴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葉青玫固坦承有收到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所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經營水
族館十幾年了,怎麼可能為了這些錢而詐騙,伊也是代購,
伊也是跟國外買,國外要寄給伊,但是告訴人不給他時間。
買洗衣球的時候剛好是過年,沒有上班,伊有說過年後要退
錢給他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楊正忠(見警一卷第135-136
頁、第137-140頁,本院卷第71-73頁、第133-134頁)、劉
彥成(見警一卷第191-193頁)、李家臻(見警一卷第217-2
19頁)、劉家華(見警一卷第243-244頁)、詹丁林(見警
一卷第277-279頁)、魏廷宇(見警一卷第333-335頁)、劉
治宏(見警一卷第381-382頁)、韓佳秦(見警一卷第427-4
29頁)、許竑德(見警一卷第465-467頁)、朱鎰鴻(見警
一卷第499-503頁,偵二卷第65-77頁,本院卷第71-73頁、
第133-134頁)、林志展(見警一卷第549-551頁)、萬政倫
(見警一卷第579-582頁,本院卷第71-73頁)及王力逵(見
警二卷第7-9頁)指訴歷歷。此外,並有中華郵政帳號 0000
0000000000號(戶名:葉青玫)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表1份(見警一卷第41-5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
000000號(戶名:楊孟儒)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表1份(見警一卷第63-75頁)、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楊芫程)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見警一卷第79-87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及雙向通聯記錄(見警一卷第93-104頁
)、告訴人楊正忠、劉彥成、被害人李家臻、劉家華、詹丁
林、魏廷宇、劉治宏、韓家秦、許竑德、朱鎰鴻、林志展、
萬政倫、王力逵與被告之LINE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1份(見警一卷第141-159頁、第195-201頁、第221頁、第
245-258頁、第281-297頁、第337-363頁、第383-409頁、第
431-448頁、第471-477頁、第515-531頁、第553-561頁、第
585-597頁、警二卷第11-17頁)、告訴人楊正忠、劉彥成、
李家臻、劉家華、詹丁林、魏廷宇、劉治宏、韓家秦、許竑
德、朱鎰鴻、林志展、萬政倫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單、存簿
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或郵局跨行匯款申請
書影本1份(見警一卷第161-175頁、第195、223、260、301
、365、411、449、477、533、563、583頁)、網頁蒐證截
圖照片14張(見警一卷第29-32頁)及現場蒐證照片8張(見
警一卷第35-38頁)可證,足證告訴人之指訴非虛,核與被
告供承有收到告訴人等之匯款乙節相符(見本院卷第263頁
)。
㈡被告雖提出LINE對話記錄1份(見本院卷第269-293頁,辯稱
已有向國外廠商訂貨,買賣都有轉帳出去云云。惟被告提出
之LINE對話記錄固有向對方詢問魚類價格之訊息,惟其上均
無對話日期,唯一一件有日期的對話記錄則是2022年4月15
日(見本院卷第293頁),然此時本件告訴人均尚未向被告
訂購貨品,自難認被告收取告訴人等之貨款後曾向國外廠商
訂貨。更何況,被告雖辯稱有轉帳給廠商云云,但本案發生
迄今已逾二年以上,被告始終未能提出任何向國外廠商訂貨
之訂單或已匯款給國外廠商之證明,則被告所辯殊難採信。
縱被告因故無法向國外廠商訂貨,被告亦可聯絡告訴人等退
還貨款,然依告訴人之指訴,被告從未主動聯絡告訴人訂貨
事宜,更甚者告訴人等找到被告詢問時,被告仍一再推拖,
進而避不見面,並且至今也未退還告訴人等之貨款。益徵被
告所辯顯乏依據。
㈢至於被告於審理中辯稱有與告訴人許竤德、王力逵和解乙節
,經以電話詢問告訴人,告訴人均稱並未和解拿到賠償金;
僅告訴人林志展稱有與被告之夫和解,拿到新臺幣(下同)
5,000元,有本院113年12月18日下午之電話紀錄可憑。另被
告辯稱李家臻部分已返還5,000元,我丟在他家門口云云,
此部分被告除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外,將現金5,000元丟
在他人家門口的清償行為實難令人置信!如此作為怎麼證明
債權人有收到錢?不怕被路過貪心的人拿走?被告此部分所
辯顯與常理有違,難予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均無理由。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時間不同,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當年輕具謀生能力,
不知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而為如附表所示詐欺犯行,侵害
他人財產權,惡性非輕,犯後又否認犯行,亦未與多數告訴
人和解(僅與1位告訴人和解),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
害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告詐騙所得、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及其自陳國中肄業,家裡還有一個小孩,
已離婚,入監前打零工為生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附表編號1-13中,除編號11部分,被告業已和解返還告訴人
5千元外,其餘部分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均為其犯罪
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宣告刑及沒收 1 楊正忠 葉青玫以暱稱「葉小玫」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貼文販賣烏龜,被害人楊正忠於111年5月12日向葉青玫訂購29隻烏龜不等,並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1年5月12日11時34分 1萬9,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葉青玫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9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1年5月17日09時58分 3萬元 同上 (3)111年5月18日14時05分 2萬5,000元 同上 (4)111年6月6日16時22分 3萬元 同上 (5)111年6月9日13時32分 2萬5,000元 同上 (6)111年6月10日14時29分 3萬元 同上 2 劉彥成 葉青玫以暱稱「葉小玫」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貼文販賣烏龜,被害人劉彥成於111年5月29日向葉青玫訂購8隻餅乾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5月30日 08時37分 9萬6,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葉青玫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6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李家臻 葉青玫於111年6月22日向被害人李家臻誆稱投資飼養羅漢魚1個月可獲利5,000元,致被害人李家臻不疑有他,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支付紅利及返還本金。 111年6月22日 11時40分 1萬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劉家華 葉青玫以暱稱「葉小玫」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貼文販賣羅漢魚,被害人劉家華於111年6月28日向葉青玫訂購1隻羅漢魚,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6月28日 22時06分 1萬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詹丁林 葉青玫於111年7月6日主動詢問被害人詹丁林是否購買泰國烏龜,被害人詹丁林遂向葉青玫訂購17對星點龜及10隻華麗鑽紋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假造出貨單藉故拖延。 111年7月6日 11時11分 36萬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魏廷宇 葉青玫於111年7月10日,主動詢問被害人魏廷宇是否購買泰國鑽紋龜,被害人魏廷宇遂向葉青玫訂購17隻鑽紋龜(另加送3隻),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7月11日 11時24分 3萬4,000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4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劉治宏 葉青玫於111年7月10日,主動詢問被害人劉治宏是否購買遭棄單陸龜1批(數量不詳),被害人劉治宏遂向葉青玫同意購買該批陸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1年7月17日22時05分 3萬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1年7月18日20時54分 3萬元 同上 8 韓佳秦 葉青玫以暱稱「葉小玫」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貼文販賣烏龜,被害人韓佳秦於111年7月18日向葉青玫訂購5隻烏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7月18日 22時29分 4萬元 京城銀行帳戶 戶名:楊○程 帳號:000- 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許竑德 葉青玫向被害人許竑德誆稱投資賣魚每箱5萬元可以獲利2萬5,000元,並可代為販售,被害人許竑德不疑有他,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支付紅利及返還本金,失去聯繫。 111年7月25日 11時55分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楊○儒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朱鎰鴻 葉青玫以友人要轉售5隻鸚鵡為由,詢問被害人朱鎰鴻是否要買,被害人朱鎰鴻遂於111年8月6日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8月6日 18時47分 (友人蔡銘鴻代墊匯款)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楊○儒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林志展 被害人林志展於111年8月9日向葉青玫訂購1隻羅漢魚,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年8月9日 21時57分 5,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楊○儒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2 萬政倫 葉青玫以友人要搬家無法繼續飼養鸚鵡為由,詢問被害人萬政倫是否要買,被害人萬政倫於是同意收購該4隻鸚鵡,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青玫卻未依約交貨並拒絕退款,失去聯繫。 (1)111年8月14日00時26分 2萬2,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楊○儒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萬2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1年8月14日00時41分 4萬元 同上 (3)111年8月14日21時06分 2,000元 同上 (4)111年8月14日21時08分 1萬8,000元 同上 13 王力逵 葉青玫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力逵佯稱可一起購買洗衣球云云,致使王力逵陷於錯誤。 112年01月13日02時40分許 6,000元 現金支付 葉青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NDM-113-易-27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