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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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
斗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愛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81元(本 金加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9

TLEV-114-六小-1-20250109-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呈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8

TLEV-113-六小調-1039-20250108-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陳明傑 代 理 人 陳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瑄、楊文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林子瑄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到院,若林 子瑄之法定代理人不只林大松一人,尚應補正其他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8

TLEV-113-六小調-1034-20250108-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黃惠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遠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張遠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8

TLEV-113-六簡調-587-20250108-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華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8

TLEV-113-六小調-1028-20250108-1

勞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瑛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不服,經核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另反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4,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故上訴人應合計繳納3,66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7

ULDV-113-勞簡-2-20250107-2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歐玉女 代 理 人 徐寄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廖來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暫分為調字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7

TLEV-113-六小調-866-20250107-2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起訴時原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07,678元,嗣於 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1,417,917元(本院於 114年1月6日收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7,917元, 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扣除聲請人之前已繳納 之6,610元,應補繳11,5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7

TLEV-113-六簡調-463-20250107-2

六簡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謝恩浩 訴訟代理人 謝曜憶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邵盛彬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楊英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 辯論,原訂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7

TLEV-113-六簡-240-20250107-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修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1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6

TLEV-113-六小調-1023-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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