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佩璇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0樓
代 理 人 吳龍建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佩璇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9號(下
稱調卷)受理,於同年9月13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同年
月27日具狀聲請清算,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1號(下
稱清卷)裁定准自113年4月2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全體普
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53,452元,經本院
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下稱執清卷
)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
。依首揭規定,本院應為債務人是否免責之裁定。
㈡本院函詢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未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
且查:
⒈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⑴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收支情形:
①關於債務人收入部分
債務人受雇魚攤販,每月收入20,000元,每月領取租金
補助3,600元等情,除據其陳明在卷外,並有收入切結
書(本院卷第9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本院卷第113-11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院卷
第4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院卷第115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本院卷第117頁)在卷可參。
②關於債務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債務人仍租屋居住,目前每月租金9,000元,並提出租
賃契約書為證(本院卷第101-107頁),依衛生福利部
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3年度至114年度
各為14,419元、16,040元,1.2倍(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規定)即為17,303元、19,248元,其主張每月生
活必要支出與聲請清算前2年差不多,即18,793元(清
卷第13頁、本院卷第93-94頁),113年逾此範圍,難認
必要,114年部分,則未逾此範圍,適於採計。
③從而,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每月可處分所得23,600
元(計算式:20,000+3,600=23,600),扣除其必要支
出後,113年每月尚餘6,297元(計算式:23,600-17,30
3=6,297),114年每月尚餘4,807元(計算式:23,600-
18,793=4,807)。
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即自110年9月至112年8月止
)收支情形:
①①關於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部分
債務人之工作及領取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一等情,有110
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清卷第31-33
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37-38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清卷第7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
(清卷第7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3頁)
、存簿(清卷第105-109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89
頁)等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
得合計為624,016元(計算式:480,000+85,200+2,104+
50,712+6,000=624,016),應堪認定。
②②關於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0年
度至112年度各為13,341元、14,419元、14,419元,1.2
倍即16,009元、17,303元、17,303元(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規定),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
生活費用應為410,096元(計算式:16,009×4+17,303×2
0=410,096)。
③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為624,016元
,扣除其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410,096元後
,尚餘213,920元(計算式:624,016-410,096=213,920
),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53,452元,低於前揭
餘額,應堪認定。
⑶綜上,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之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
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
活費之數額,足認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
之不免責事由存在。
⒉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經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就其投保狀況,已提出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供本院調查(清卷第43-47頁),並無應陳報而未陳
報之保單。另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清算程序開始後,
並無出入境紀錄,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按(執
清卷第35頁、本院卷第19頁),此外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
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自難認債務人有該
條之應不免責事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應不予
免責。惟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
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
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規定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即160,468元後,仍得依法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
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 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
應受分配額。
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受雇魚攤販工作收入 110年9月至112年8月 480,000元 2 租金補助 110年9月至112年8月 85,200元 3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1年10月24日 2,104元 4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1月17日 50,712元 5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二:
編 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新臺幣)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023元 1,602元 4,811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015元 3,887元 11,668元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5,979元 13,381元 40,170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2,606元 13,885元 41,685元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812元 626元 1,879元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3,391元 4,151元 12,460元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70,621元 15,920元 47,795元 總 計 4,937,447元 53,452元 160,468元
KSDV-113-消債職聲免-166-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