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人瑞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人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人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
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
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
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
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
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
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
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
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查,本院為保障
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
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歐人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5日 112年7月15日 112年5月7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3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6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26、627、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29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6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01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29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6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19號(尚未執行)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47號(編號3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
TCDM-113-聲-3090-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