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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鄭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0-2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1-4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2-6 1 1000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946029-6 1 560

2025-03-17

TPDV-114-除-244-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張錦裕(即張林登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48279-0 1 224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81655-8 1 92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13295-5 1 63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69332-1 1 159 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59832-7 1 232 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2437-8 1 267

2025-03-17

TPDV-114-除-27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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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周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6825-4 1 950

2025-03-17

TPDV-114-除-314-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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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劉名文(即劉陳己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2115-7 1 328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9121-0 1 49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36106-9 1 45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5-03-17

TPDV-114-除-436-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吳五拾 代 理 人 吳林雪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NX155091 7 1 400

2025-03-17

TPDV-114-除-35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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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陳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3167-2 1 500

2025-03-17

TPDV-114-除-282-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7

SLDV-114-除-74-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17

SLDV-114-除-85-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繳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繳納1500元,計溢繳5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7

SLDV-114-除-74-20250317-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謝婉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3-17

SLDV-114-除-92-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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