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繳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繳納1500元,計溢繳5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