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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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汪鳳桃即劉宜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配偶劉宜欣(民國113年1月17日 歿)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 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 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股票 1 159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股票 1 249

2025-02-26

CTDV-114-除-11-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秀蘭即杜詩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2025-02-26

SLDV-114-除-40-20250226-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高淑端(即高劉阿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慧英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 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⒉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⒊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⒋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⒌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⒍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200 ⒎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80 合計 7張 5,280股

2025-02-26

KSDV-114-除-38-202502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 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

2025-02-26

CTDV-114-除-13-2025022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麗珠(即尹泰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尹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1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000000-0 1 1000 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0 1 832

2025-02-26

TYDV-113-除-327-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王雲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700

2025-02-25

SLDV-113-除-699-202502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如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同上 89ND0000000 0 1000

2025-02-25

SLDV-114-除-18-202502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謝正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X321633 27

2025-02-25

SLDV-114-除-35-202502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鎧誠即陳渝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2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3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9-2025022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葉雅歆 代 理 人 葉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 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5

2025-02-24

TYDV-114-除-36-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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