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合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吳家毅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何世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51
號、第19378號、109年度偵字第3034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
偵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進合、吳家毅、何世昕因
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進行審判程序,
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KSDM-110-訴-198-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