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高佳玲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萬鐘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439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
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TNDM-113-交附民-91-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