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金寶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汪全
被 上訴 人 李堯洲
李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0元【
計算式:5,687,867元+2,362,133元=8,0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1,042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953,742元
(見本院卷一第3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872元,故本件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94,914元【計算式:121,042+373,872
=49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PCDV-111-重訴-237-2024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