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損害部分
,均係因財產權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71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共7,710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1,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710元(計算式:3,000+7,710+1,000+1,000=12,71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2,7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22-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