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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謝佩靜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上訴人 林誌瀛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伊以駕駛靠行拖車為業 ,上訴人自民國103年起要求伊將作為收取拖車報酬之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七賢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交其保管,每月僅 給予伊新台幣(下同)3萬5,000元零用金。嗣兩造關係生變 ,上訴人及其親友邀伊於110年10月9日至高雄市岡山區某宮 廟協商,上訴人及其親友佯稱過去曾借款予伊,要求歸還借 款550萬元,及以「若沒有要處理,就要叫專門討債的社會 人士來處理」等語威脅,伊因畏懼被迫簽立金額350萬元、3 50萬元及200萬元之現金借支單3紙(下稱系爭借支單)及如 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後上訴人持附表一編號 1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 11年度司票字第8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茲先位主張 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備位主張系爭本票係遭上訴人脅 迫簽立,並撤銷該意思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 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聲明:㈠確認上訴人持 有被上訴人所簽發系爭本票債權對被上訴人不存在。㈡上訴 人不得持系爭裁定及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聲 請強制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伊在被上訴人承諾還款之前提下,同意協助被 上訴人代墊拖車行各類營業支出,每月支借被上訴人3萬6,0 00元以供生活使用,及償還被上訴人以其家人所有房屋抵押 借款之款項,借款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嗣兩造於110 年10月9日合意以900萬元清償,被上訴人並開立系爭本票予 伊,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上 訴人主張係受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惟被上訴人事後未曾向 警察機關報案,亦不曾表示系爭本票乃因被脅迫而為,顯非 事實等語為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兩造於90年至110年間為情侶關係。  ㈡被上訴人以駕駛靠行拖車為業。  ㈢被上訴人於104年5月7日以152萬元向訴外人華發交通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發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 。  ㈣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15日以360萬元向訴外人誼億交通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億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 、於100年10月20日以305萬元向誼億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 00號曳引車(連同上開591-M9號曳引車,下合稱系爭曳引車) ,並均登記予華發公司。  ㈤被上訴人之業主所簽發如原審卷一第507頁附表所示支票票款 均匯入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 行)帳戶,金額共計311萬4,457元。  ㈥被上訴人之業主所簽發發票日105年11月5日、票面金額22萬4 ,219元、票據號碼RE0000000號支票票款係匯入上訴人新光 銀行帳戶。  ㈦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6日、107年11月27日分別匯款50萬元、7 5萬元至上訴人富邦銀行帳戶。  ㈧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9日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支單。  ㈨上訴人富邦銀行支票帳戶有簽發並兌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被上 訴人營業相關支票。  ㈩上訴人持被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已向法院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如下:  ㈠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雖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 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 任。然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原非法所不許,惟應先 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於票據基礎 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 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 執,即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 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就系爭本票簽 發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並未爭執,僅被上訴人否認有借貸 事實,上訴人則主張係以附表二所示項目、金額借款予被上 訴人,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有借貸附表二所示項目 之金額予被上訴人一情,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所簽發並兌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249萬7,030元 ,係借貸予被上訴人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上 訴人帳戶內存款係源於被上訴人之營業收入,實際上係以營 業收入支付營業支出等語。查:被上訴人之業主所簽發之支 票共兌現311萬4,457元,並存入上訴人富邦銀行帳戶;又被 上訴人於106年2月6日、107年11月27日分別匯款50萬元、75 萬元至上訴人富邦銀行帳戶;另被上訴人系爭帳戶內有270 萬7,459元提領後,存入上訴人富邦銀行帳戶等情,均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11頁)。再者,上訴人業主另簽 發發票日105年11月5日、票面金額22萬4,219元、票據號碼R E0000000號支票票款亦係匯入上訴人新光銀行帳戶,亦有新 光銀行112年8月2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102985號函及託收 票據資料可憑(原審卷二第53、55頁),則上訴人之帳戶內, 即相當有729萬6,135元屬被上訴人所匯入,是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簽發支票兌付營業支出,係其營業收入等語,即非全 然無稽。  ⑵上訴人雖抗辯其於被上訴人業主所簽發支票到期前,均會提 前以現金給付被上訴人,該等款項皆未算入本件代墊款內; 被上訴人所匯50萬元、75萬元,則係為返還其他營業費用代 墊款,與本件請求無關等語。惟上訴人就此部分抗辯均未提 出相關事證為佐,礙難憑採。上訴人另於112年11月2日具狀 否認被上訴人系爭帳戶內有270萬7,459元款項,轉存入上訴 人富邦銀行帳戶一事(原審卷二第106頁),並以證人黃靖 娟所證,認上訴人並無提領現金之可能等語。然按當事人主 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 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3項所明定。上訴人既於原審1 12年8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對系爭帳戶內有270萬7,459 元款項存入富邦銀行帳戶一事不爭執,被上訴人本無庸就此 事實舉證,至證人黃靖娟雖證稱:伊擔任會計期間,係被上 訴人將系爭帳戶印章、存摺交給伊保管等語(原審卷二第16 頁),惟亦證稱:上訴人有要用到的話,好像會拿去用等語( 原審卷二第20頁)。是亦未能排除上訴人有自行取用系爭帳 戶之情,況證人上開所證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將系爭帳戶交 予證人黃靖娟處理帳務,無從證明系爭帳戶內款項未經轉存 入上訴人之富邦銀行帳戶,故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開自認與 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亦不同意上訴人撤銷自認(原審卷二第 91頁),上訴人當不得撤銷上開自認。是尚無從以上訴人上 開所辯,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帳戶內有被上訴人之營業 收入等語,有何不可採之處。  ⑶證人黃靖娟另證稱:伊自103年起至107年10月間,任職於被 上訴人所開拖車行,係擔任行政會計,如有費用要付款,被 上訴人會將帳戶交給伊處理,繳付廠商款項時,曾經請上訴 人代墊過,因為上訴人是老闆娘,被上訴人資金不足,上訴 人交代伊如此支付,但伊不記得代墊項目、代墊方式,也忘 記是否有從上訴人帳戶領取現金後交付廠商。如附表三所示 支票票款來源為上訴人,至於如何確定是上訴人的錢,伊忘 記了,伊也未曾見聞兩造討論上訴人開立支票之原因等語( 原審卷二第12至14、17至18、22至23頁)。明確證稱未曾見 聞兩造討論上訴人簽發支票之原因,且對上訴人墊付款項之 細節均不復記憶,是亦不足證明上訴人簽發支票係本於兩造 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要難以證人黃靖娟所述為有利上訴 人之認定。  ⑷綜上,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兩造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而由上 訴人墊支上開款項,且被上訴人既有將其營業收入匯予上訴 人,且其金額遠高於上訴人所主張簽發支票兌付之249萬7,0 30元,則上訴人主張上開兌付之支票款係借貸予被上訴人等 語,尚無所據。  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有匯出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已提出蓋有銀行收付 戳記之匯款委託書為憑(原審審訴卷第109至119頁),並為 被上訴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235頁),堪認上訴人此部分 之主張為真。  ⑵惟被上訴人否認就上開款項與上訴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查: 上訴人就附表四編號2、3、4、8、9、12、14部分所匯款項 ,對象均非被上訴人,已難認借款人確為被上訴人,況其中 如編號2部分,依證人林志鴻證稱:伊有於105、106年間向 上訴人借款120、130萬元左右,以向訴外人凱晨輪胎有限公 司或吳凱立購車,車子是與妹妹林麗琴合資,伊有匯給上訴 人70萬元,林麗琴也匯給上訴人60幾萬元,已經清償了等語 (原審卷一第398至400頁),並有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 書為證(原審卷一第413至419頁),上訴人復不爭執已收受 此筆清償款項(原審卷二第106頁),是此筆款項應係林志 鴻所借,而非被上訴人借貸可明。此外,上訴人就編號3、4 、8、9、12、14部分又未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匯款與被上訴 人有何關聯,則其主張此係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款項,要難採 信。至附表四編號1、5至7、10、11、13、15、16共227萬4, 761元部分,匯款之對象雖係被上訴人,惟兩造於90年至110 年間為情侶關係,金錢往來之原因或係基於贈與、清償、借 貸,抑或其他法律關係,不一而足,證人黃靖娟就此亦證稱 :上訴人匯款原因,伊全部都不記得等語(原審卷二第23頁 )。且如前所述,上訴人之帳戶內,有729萬6,135元屬被上 訴人所匯入,扣除上訴人支出附表二所示款項,亦尚有結餘 479萬9,105元,亦高於此部分之款項,故尚難僅憑上訴人有 匯款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即推認兩造間就此部分存有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  ⒊附表二編號3部分:   上訴人主張每月借支被上訴人3萬6,000元等語,惟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查:依證人林志鴻證稱:伊聽被上訴人說,上訴 人每月有給3萬6,000元,應該是從車子營業額中拿出來付被 上訴人薪水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95、396、401頁)。另證 人黃靖娟則證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萬6,000元,係給被 上訴人的薪資,上訴人當時這樣講,錢是從被上訴人帳戶領 出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5頁)。是上開證人均證稱被上訴人 每月收受3萬6,000元之資金來源為被上訴人所有,故上訴人 此部分主張,自無足採。  ⒋附表二編號4部分:   上訴人又主張有為被上訴人代墊系爭曳引車車款等語。被上 訴人對系爭曳引車之購置,係由上訴人出面聯繫、付款乙情 並不爭執(原審卷一第156頁),惟否認該等資金來源為上 訴人,及上訴人付款250萬元。就此,證人黃靖娟雖於本院 證稱:曳引車款項是從上訴人那邊拿錢出來的等語,惟亦證 稱:至於是從帳戶或那裡拿出來的,伊忘記了;被上訴人也 有貸款等語(本院卷第251、254頁)。另於原審證稱:營業用 拖車頭係老闆(即被上訴人﹚貸款給付,但忘記係以何人帳 戶扣款,伊未曾見聞兩造討論購買車頭一事等語(原審卷二 第15、21頁)。是亦無從證明上訴人有借貸250萬元予被上 訴人。此外,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墊付此筆款項之憑證,或其 他證據證明,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⒌附表二編號5部分:   上訴人先主張係為林志鴻代墊購車頭期款30萬元等語,嗣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更正為係為被上訴人墊付等語,並提出與被 上訴人、林志鴻LINE對話紀錄為證(原審卷一第224、225頁 ,本院卷第214、350頁),惟上訴人前後主張已有矛盾,是 否屬實,並非無疑。況依上開對話紀錄,雖上訴人有向被上 訴人提及「保時捷換保人」,被上訴人回應「好」,惟並無 提及上訴人借貸30萬元予被上訴人,以代墊車款一情,是亦 未能證明上訴人有借貸30萬元予被上訴人,另依上訴人與林 志鴻之對話中,上訴人係向林志鴻稱「保時捷頭期款30萬元 還我,擔保人更改」,並非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是亦無從 證明人上訴人上開主張,則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就此部分 款項存有消費借貸關係,洵無可採。  ⒍附表二編號6部分:   上訴人主張於103年至107年間,以現金代墊拖車行拖車引擎 保養費用,給付訴外人凱弘汽車修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 弘公司)695,681元等語。就此,被上訴人對引擎保養費用 係由上訴人出面聯繫、付款並不爭執(原審卷一第156頁) ,僅爭執該等資金來源及付款金額。依證人黃靖娟證述:伊 忘記上訴人有無代墊拖車引擎保養及修繕費用,被上訴人拖 車引擎保養係與凱弘公司配合,費用係以現金或票據給付, 現金是伊自被上訴人新光銀行帳戶提領後,交付給凱弘公司 的老闆娘等語(原審卷二第14、22頁)。是有關拖車引擎保 養及修繕費用,現金部分係由證人自被上訴人帳戶提領而付 款,則上訴人主張係由其以現金代墊款項等語,尚無所據。  ⒎附表二編號7部分:   上訴人主張有為被上訴人代墊如附表五所示款項等語,惟為 被上訴人所否認,就此,證人黃靖娟證稱:已忘記其有無從 上訴人帳戶領取現金後交付廠商等語(原審卷二第14頁)。 此外,上訴人又未能提出有代墊之證據,則其此部分之主張 ,亦無所憑。  ⒏附表二編號8部分:   上訴人主張有於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1日,分別匯款及 代墊被上訴人費用30,893元、14,910元等語,並提出各類存 款歷史對帳單附卷可憑(原審卷卷一第482頁),惟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雖上開帳戶明細備註欄有註記「林誌瀛」、「 林誌瀛信用卡」等語,惟並未記載領取此部分現金交付被上 訴人之原因為何,是亦無從遽認上訴人係基於兩造間之消費 借貸關係而交付被上訴人,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無所據 。  ⒐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有簽立系爭借支單,且被上訴人事後 曾欲以500萬元一次清償,可證兩造間有消費借貸等語。惟 參諸系爭借支單僅載明「茲暫借...元整,以便 之須,所 借之款項,願從本月份薪水扣除之」有系爭借支單可參(原 審卷一第377、379頁),其上並未載明被上訴人已收受款項 之用語,是未能證明上訴人確已有交付款項之事實。另依上 訴人所提LINE對話紀錄,與上訴人對話者為林志鴻,其固有 提及「要找妳談還款的事情」、「當初協議要還你的錢我們 也非常的有誠意要還……想跟你商量原本分幾次的還款一次性 付清500萬」等語(原審卷一第224頁)。就此,依證人林志 鴻證述:伊只是出面協調金額,希望金額可以低一點,因為 本票遭上訴人姊夫恐嚇,被上訴人已經簽了,這件事被上訴 人不清楚,是伊私下跟上訴人談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92頁 ),是依林志鴻所證,被上訴人並未曾表示兩造間存有消費 借貸之關係。而上訴人既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造就附表二所 示款項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且已交付前開款項,即 無從僅以被上訴人有簽立系爭借支單及系爭本票,即認兩造 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且已交付被上訴人900萬元之事實。是 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即非可採。  ⒑上訴人又主張得證明兩造借款之拖車行營業帳簿及會計手寫 單,均由被上訴人保管,事證偏在被上訴人,伊蒐證困難, 應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之責等語,並提出與黃靖娟在110年 至111年間之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79至104頁)。惟兩造 就帳簿由何人保管,本各執一詞(原審審訴卷第148、149頁 ,卷一第193頁),而證人黃靖娟於本院雖證稱:任職至107 年10月止;離職後親自將帳簿交給被上訴人等語(本院卷第2 49、250頁),另依上開對話內容,黃靖娟雖稱:「倉庫後原 本的貨櫃那最後面有兩個紙箱看看有沒有裝匯款資料」「我 做桌子那邊也有匯款單」等語(本院卷第82頁),可證其於離 職後,帳簿係留在拖車行裡,惟其亦稱「可能他們清掉因為 我有叫民去看他說都沒東西了」「我也想幫妳,但有的真的 想不起來,每次帳就傳給妳過目,沒在做筆記,才走到這地 步」(本院卷第102、104頁)。另於原審證稱:伊處理會計有 寫手寫單;手寫單如何保存忘記了,給兩造過目後,如何處 理也忘記了;兩造沒有製作帳冊等語(原審卷二第23頁)。 於本院證稱:上訴人負責與伊對公司所有項目帳冊;上訴人 有管理帳簿等語(本院卷第253頁)。是綜觀證人黃靖娟所證 ,拖車行之帳務資料如何保存及處理已忘記,惟亦可確認帳 目均有傳給上訴人,上訴人又負責對帳、管理帳簿之事,則 於黃靖娟107年10月離職後,迄兩造關係生變後之110年間, 該帳簿資料究係由上訴人處理,抑或由被上訴人保有,仍有 疑異,故難認本件確有何事證偏在被上訴人之情。上訴人此 部分所辯,亦非有據。  ㈡上訴人另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若非消費借貸之關係,亦 為被上訴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等語(本院卷第337、338頁)。 惟如前所述,就附表二編號3、4、5、6、7部分,上訴人或 未能證明有支出該部分款項,或不能證明與被上訴人有何關 聯,而就有支出之附表二編號1、8、附表四編號1、5至7、1 0、11、13、15、16部分,總金額為481萬7,594元,亦遠低 於前述被上訴人將營業收入交予上訴人之729萬6,135元,而 上訴人又未能證明被上訴人係受有何利益,及其有代墊款項 致受有損害一事,是此部分之主張,亦無足採。  ㈢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既均無所據,已如前述,則系爭本 票原因關係即不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 權對被上訴人不存在,及上訴人不得持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 ,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屬有據。又被上訴人先位主 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既有理由,爰不再就備位主張 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 4條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上訴人不得 持系爭裁定及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 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 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0年10月9日 3,500,000元 110年10月13日 0000000 2 110年10月9日 3,500,000元 110年10月13日 0000000 3 110年10月9日  350,000元 110年11月13日 0000000 4 110年10月9日  350,000元 110年12月13日 0000000 5 110年10月9日  350,000元 110年12月13日 0000000 6 110年10月9日  350,000元 111年2月13日 0000000 7 110年10月9日  250,000元 111年3月13日 0000000 附表二: 消費借貸債權項目金額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以上訴人所有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立支票代墊被上訴人拖車行營業支出 2,497,030元 附表三 2 以上訴人所有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替被上訴人代墊款項 4,913,747元 附表四 3 上訴人自105年2月10日起至107年9月10日間,每月以現金支借被上訴人36,000元,共32個月 1,152,0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929-H8、716-G7號營業用拖車車頭代墊款 2,500,000元 5 代墊林志鴻於109年6月購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頭期款 300,000元 6 上訴人於103年至107年間,代墊拖車行拖車引擎保養費用予凱弘公司 695,681元 7 上訴人於103年至108年間,陸續替被上訴人代墊之萬元以下現金 63,541元 附表五 8 上訴人於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1日分別匯款予被上訴人代墊貸款及生活費30,893元、14,910元 45,803元 附表三: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受款人 1 105年5月16日 105年8月15日 130,000元 吳凱立(輪胎) 2 105年6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6,600元 億城汽車材料行 3 105年6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6,900元 凱弘公司 4 105年8月15日 105年10月20日 66,600元 凱弘公司 5 105年8月24日 105年10月25日 60,000元 吳凱立(輪胎) 6 105年11月25日 65,000元 吳凱立(輪胎) 7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2月25日 34,300元 凱弘公司 8 105年11月16日 106年1月20日 40,780元 億城汽車材料行 9 105年12月17日 106年1月20日 33,250元 凱弘公司(板金部) 10 105年12月17日9.10.11帳 106年2月20日 50,000元 吳凱立(輪胎) 11 106年3月20日 60,200元 吳凱立(輪胎) 12 106年2月4日 106年3月25日 47,75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13 106年2月13日 106年3月25日 38,500元 億城汽車材料行 14 107年5月10日 107年7月20日 13,1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15 107年5月16日 107年7月20日 33,000元 喬泰輪胎行 16 107年5月16日 107年6月20日 9,5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17 107年6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55,500元 輪胎 18 107年6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26,68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19 107年7月16日 107年9月20日 20,0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20 107年10月20日 22,700元 21 107年8月23日 107年10月30日 52,000元 輪胎 22 107年7月16日 107年10月20日 34,500元 輪胎 23 106年未標示 106年1月20日 48,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6期40萬 108年2月15日 66,7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5 6期40萬 108年3月15日 66,7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6期40萬 108年4月15日 66,7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7 6期40萬 108年5月15日 66,7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8 6期40萬 108年6月15日 66,6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9 6期40萬 108年7月15日 66,6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 8期40萬 108年5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1 8期40萬 108年6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2 8期40萬 108年7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3 8期40萬 108年8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4 8期40萬 108年9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5 8期40萬 108年10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6 8期40萬 108年11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7 8期40萬 108年12月30日 50,000元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8 105年9月20日 105年11月25日 13,600元 凱弘汽車修配有限公司 39 106年2月14日 106年4月20日 66,000元 喬泰輪胎行 40 106年3月16日 106年4月10日 12,2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41 106年3月17日 106年5月20日 38,600元 喬泰輪胎行 42 106年4月21日 106年6月30日 21,500元 喬泰輪胎行 43 106年4月21日 106年6月20日 67,5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44 106年5月17日 106年7月20日 27,000元 喬泰輪胎行 45 106年5月17日 106年6月20日 18,300元 大鋒汽車電機行 46 106年6月20日 106年8月30日 51,000元 喬泰輪胎行 47 106年6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33,700元 大鋒汽車電機行 48 106年6月20日 106年8月30日 10,800元 億城材料行 49 106年7月19日 106年9月30日 36,500元 喬泰輪胎行 50 106年7月19日 106年9月30日 14,17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51 106年9月20日 106年11月20日 40,000元 喬泰輪胎行 52 106年10月13日 106年12月20日 90,8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53 106年11月 107年1月20日 12,500元 喬泰輪胎行 54 106年12月18日 107年2月20日 38,500元 喬泰輪胎行 55 107年2月21日 107年4月20日 26,000元 喬泰輪胎行 56 107年3月23日 107年5月20日 16,500元 喬泰輪胎行 57 107年6月20日 20,000元 58 107年4月23日 107年7月20日 18,000元 喬泰輪胎行 59 107年4月23日 107年6月20日 25,0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60 107年7月20日 24,000元 凱弘公司(引擎部)                合計:2,497,030元 附表四: 編號 匯款 對象 受款銀行 日期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用途 1 林誌瀛 新光銀行七賢分行 104年3月10日 290,000元 板台/車頭 2 吳凱立 新光銀行岡山分行 105年1月7日 1,270,000元 林志鴻購車款 3 林周美霞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5年1月11日 390,000元 應給付林周美霞債務,由上訴人代為支付 4 吳凱立 新光銀行岡山分行 105年1月13日 678,900元 板台/車頭 5 林誌瀛 新光銀行岡山分行 105年1月13日 306,454元 板台/車頭 6 林誌瀛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05年1月14日 126,547元 車貸 7 林誌瀛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5年11月1日 53,690元 房貸 8 林國輝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5年11月1日 69,910元 房貸 9 林麗琴 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 105年12月22日 103,504元 應給付林麗琴債務,由上訴人代為支付 10 林誌瀛 新光銀行七賢分行 107年10月18日 1,250,000元 板台/車頭 11 林誌瀛 新光銀行七賢分行 107年1月16日 87,000元 板台/車頭 12 林麗琴 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 107年6月21日 56,762元 板台/車頭 13 林誌瀛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5年12月29日 53,690元 房貸 14 林國輝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5年12月29日 69,910元 房貸 15 林誌瀛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6年2月3日 53,690元 房貸 16 林誌瀛 高雄農會右昌分行 106年6月1日 53,690元 房貸                         合計:4,913,747元 附表五: 編號 日期 付款對象 金額 (新臺幣) 1 105年8月15日 凱弘板金 2,700元 2 105年9月20日 億城材料 4,300元 3 106年3月16日 凱弘板金 5,800元 4 106年5月18日 億城材料 3,490元 5 106年7月19日 凱弘板金 2,000元 6 106年8月16日 大鋒電機 5,500元 7 106年8月21日 億城材料 1,770元 8 107年6月28日 凱弘板金 500元 9 106年9月13日 凱弘引擎 3,200元 10 106年9月19日 喬泰輪胎行 500元 11 106年10月11日 喬泰輪胎行 3,000元 12 106年10月 大鋒電機 3,900元 13 106年10月 億城材料 2,240元 14 106年11月 凱弘 3,450元 15 106年11月 億城材料 5,570元 16 106年11月 凱弘板金 800元 17 106年12月 凱弘引擎 121元 18 106年12月 億城材料 3,500元 19 107年2月 凱弘引擎 6,200元 20 107年3月19日 凱弘引擎 500元 21 107年3月19日 凱弘板金 4,500元 合計:63,541元

2025-02-05

KSHV-113-重上-64-20250205-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6號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意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吳冠廷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 被 告 張志遠 蔡建銘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0號、112年度偵字第384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71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如意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志遠、吳冠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蔡建銘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面額新 臺幣壹佰萬元本票壹張、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本票伍張、面額新 臺幣參佰萬元本票貳張、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本票壹張、借據新 臺幣壹仟萬元壹張及保管條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壹張,均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如意、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明知張順成、張志銘僅積 欠黃如意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竟共同基於恐嚇取財及 強制之犯意聯絡,為下列之行為:㈠先由吳冠廷於民國(下同 )109年8月4日凌晨1時30分前某時,在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 金樽餐廳內,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向張志豪恫稱:「因你 父親張順成及胞弟張志銘積欠黃如意債務,你要處理」、「 今天如果你沒答應,看阿炮(張志遠)他們是要把你爸你弟斷 手斷腳還是拖去山上埋」等語,致張志豪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嗣吳冠廷及其年籍不詳之小弟,將張志豪帶至宜 蘭縣○○鎮○○路000號檳榔攤內,張志豪到場後發覺張順成及 張志銘已在場,且張志銘已頭破血流。吳冠廷承前恐嚇取財 之犯意,以「看是要斷手斷腳還是拖去山上埋,今天要有人 簽本票」等語恫嚇張志豪,致張志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蔡建銘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木製杯墊砸向張志銘之 頭部,致張志銘受有頭部撕裂傷之傷害(涉嫌傷害罪嫌部分 未據告訴)。黃如意、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並基於恐嚇 取財、強制之犯意聯絡,當場強逼張志豪簽立1,000萬元本 票(包括面額300萬元之本票2張、面額400萬元之本票1張)及 1,000萬元借據1張等物,以此方式恐嚇取財得逞;㈡吳冠廷 、張志遠、黃如意與多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復於109年9月8 日,在宜蘭縣○○鎮○○路000號檳榔攤內,與張志銘、張順成 商討債務。吳冠廷、張志遠及黃如意等人,明知張順成、張 志銘僅積欠黃如意500萬元,竟承前同一犯罪計畫之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強制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同日11時,在上開地點,由吳冠廷要求張志銘向黃如意下跪 、自摑以示誠意之方式,強逼張志銘及張順成簽立1,350萬 元之保管條1張,並強逼張順成簽立1,100萬元之本票(其中 包括面額200萬元之本票5張及面額100萬元之本票1張),張 志遠並委由不知名之小弟毆打張志銘,致張志銘受有肋骨骨 折、氣胸、臉部及背部挫傷等傷害(涉嫌傷害罪嫌部分,未 據告訴)。 二、案經張志豪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即被告吳冠廷、張志遠、證人張志豪、張志銘於 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黃如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證人張志豪、證人張志銘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吳冠廷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證人張志豪於警詢時之陳述,係 屬被告張志遠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如意、吳冠 廷、張志遠及其等辯護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上開證 人前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至第 159條之5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證人 於警詢中之陳述,對各該被告無證據能力。至公訴人雖主張 證人張志銘經傳喚拘提不到,足認其所在不明,其在警詢陳 述係一問一答所製作,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例外應有證 據能力。惟查證人雖經傳喚拘提未到,然證人張志銘經查址 仍有戶籍地址,並留有公務電話紀錄(詳見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426號卷一第411頁),並非所在不明,應無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3例外情形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黃如意、 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及被告黃如意、吳冠廷之辯護人就 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供述證據均未爭執證 據能力,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 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尚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黃如意、張志 遠、吳冠廷、蔡建銘及被告黃如意、吳冠廷之辯護人於本院 均未爭執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經本院審酌前揭 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情形,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固均坦承曾於上 揭時間、地點因張順成等人之債務問題,而聚集處理一情, 惟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及 恐嚇取財犯行。被告黃如意辯稱:就事實一㈠部分:當日是 告訴人張志豪主動要幫其父親張順成和其胞弟張志銘還債務 ,才主動簽立1,000萬元之本票,並沒有人逼告訴人張志豪 簽立本票。當天張志銘會受傷是因為被告張志遠在處理張志 銘欠被告張志遠的老大的債務所致,並非處理伊的債務。當 天是被告張志遠在處理,伊沒看到這些本票和借據,本票和 借據應該在被告張志遠那邊;就事實一㈡部分:是在場的其 他人逼他們下跪的,伊個人未逼他們下跪,本票是張志銘、 張順成自己簽的。簽本票目的是要他們還伊錢,並非伊叫張 志銘自掌嘴巴,伊是叫張順成不要下跪,並未強迫張順成簽 立上開本票及保管條,當天並未看到有人打張志銘,伊請他 們簽本票、保管條的目的是要張志銘、張順成不要跑,要還 工作欠的債務,之後伊也將本票寄給「阿炮」,並未強制、 傷害或要對他們恐嚇取財云云;被告吳冠廷辯稱:就事實一 ㈠部分:當天伊到場時,證人張志銘已受傷,伊並未以言詞 恫嚇證人張志銘、張順成及告訴人張志豪,也沒有打他們, 只有聽到有人要將人帶走,但未聽到有人說要帶誰到山上埋 ,伊並未強逼證人張志銘、張順成簽立保管條、本票或叫證 人張志銘向被告黃如意跪下、自打巴掌,也未因此獲利云云 ;就事實一㈡部分:因為告訴人張志豪於109年8月4日所簽立 的本票及借據都未履行,所以伊約張志銘及張順成來檳榔攤 找被告張志遠及被告黃如意商討債務,但伊並未要求張志銘 向被告黃如意下跪或自摑以示誠意,也未強逼張志銘及張順 成簽立1,350萬元之保管條,更未強逼張順成簽立1,100萬元 本票(200萬元本票5張、100萬元本票1張)。當天還有被告 黃如意的兩個小弟在場。印象中被告黃如意並未逼迫張順成 及張志銘簽立1,350萬元的保管條,被告張志遠的小弟也沒 有毆打張志銘,也沒有逼迫張順成簽立1,000萬元本票(面 額為200萬元,共5張),本身並未獲利云云;被告張志遠則 辯稱:就事實一㈠部分:當時伊在金樽餐廳旁的檳榔攤裡面 ,不知他們在檳榔攤外講什麼,伊沒有聽到什麼恐嚇的話, 伊並未對證人張志銘等人說什麼恐嚇的話,是在場的其他人 逼他們下跪,伊未逼證人張志明他們下跪,本票是證人張志 銘、張順成自己簽的。簽本票目的是要證人張志銘他們還伊 錢,在場也沒有人打證人張志銘云云;就事實一㈡部分:是 在場的其他人逼他們下跪,伊個人未逼他們下跪,本票是張 志銘、張順成自己簽的,張志銘、張順成他們會下跪、自摑 應該是張志銘父子看到被告黃如意感到抱歉,自行下跪道歉 的。當天要他們簽立本票的目的是要他們父子還被告黃如意 的錢云云;被告蔡建銘則就事實一㈠部分辯稱:當天係要討 債,伊向證人張志銘丟完杯墊後即先行離開,未參與恐嚇, 本身也沒有恐嚇對方,亦未強逼證人張志豪簽立本票、借據 ,也未逼他們下跪云云;被告黃如意之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如 意辯護稱:㈠事實欄一、㈠之時間及地點,從卷內客觀證據及 證人證述,均可以證明被告黃如意並不在現場。㈡從證人張 志豪警詢筆錄、證人張志遠偵訊筆錄,可見證人張志豪於10 9年8月4日所簽本票1000萬的目的是要張順成、張志豪以及 張志銘協同找到林漢嵐,這債務就與張順成父子三人無關, 可見簽立本票的目的,並非為了財產上的不法意圖,更何況 證人張志豪簽立本票的當下,被告黃如意也不在,此部分與 被告黃如意無關。㈢就事實欄一、㈡部分,109年9月8日被告 黃如意有到場,但是到場當下,張志銘、張順成下跪的當下 ,被告黃如意就隨即制止,可見並沒有犯強制罪的犯行,有 關於證人張順成、張志銘稱當天有簽立本票及保管條部分, 卷內並沒有查扣到任何本票及保管條,且依照同案被告吳冠 廷及張志遠的供述,當天是只有簽下一個證人張順成有承認 詐騙被告黃如意的聲明書,並沒有簽立任何本票與保管條, 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恐嚇取財的犯行云云;被告吳冠廷之 辯護人則為被告吳冠廷辯護稱:本件借款的債務係存在於被 告黃如意與證人張順成、張志銘之間,而被告吳冠廷與證人 張志銘、張志豪之間是朋友關係,被告吳冠廷與被告張志遠 也是熟識的關係,當被告吳冠廷知道被告黃如意與證人張志 銘之間有債務糾紛的時候,既然兩邊都有認識,所以被告吳 冠廷從頭到尾在場的目的,就是要當和事佬,加上被告吳冠 廷本身的個性較雞婆,對於在親朋好友間的事情,都非常熱 心,也因為如此,常常會碰到法律上的案件,他知道有這件 事情後,也自告奮勇希望幫雙方調停。證人張順成、張志銘 於警詢中也有說被告吳冠廷是勸說他們把林漢嵐找到,這個 債務就不會找他們要,甚且在證人張志豪不願意簽立本票的 當下,被告吳冠廷也自己跳下來幫證人張志豪去承擔將來本 票的責任,被告吳冠廷從頭到尾的目的,就是希望這件事情 可以用社會事處理的方式圓滿解決,不論簽立本票或是保管 條,都不在被告吳冠廷手上,且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 廷、蔡建銘之間也沒有就將來若有取得欠款後,沒有約定如 何分配利潤,被告吳冠廷也當然就沒有必要與其他共同被告 間就起訴書所載的恐嚇、傷害等犯行,有主觀上犯意聯絡及 客觀上的行為分擔之必要,本件債務與被告吳冠廷無關,縱 有取得債務清償的利益,被告吳冠廷也沒有任何的好處及利 益分配,不能只是因為被告吳冠廷當天都有在場,就認為被 告吳冠廷是共犯,而置證人張順成、張志豪、張志銘等人對 被告吳冠廷有利的供述不顧,請求給予被告吳冠廷無罪之諭 知云云。經查: 一、本案經過,有關109年8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在宜蘭縣○○○○ ○○○○○鎮○○路000號檳榔攤內發生之經過情形,業據證人即告 訴人張志豪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伊於109年8月 4日到達宜蘭縣○○鎮○○路000號的金樽餐廳旁邊的檳榔攤的時 候,現場有被告吳冠廷,其他的人伊都不認識。伊不確定現 場總共有幾個人,有很多人,約10-20個人。伊只記得有伊 、被告吳冠廷、證人張順成、張志銘,其他人伊都不認識。 被告黃如意沒有在場、被告張志遠及蔡建銘有在現場。當天 係因為證人張順成打電話給伊,後來是被告吳冠廷接過證人 張順成電話,要伊去一個地方,要談伊父親即證人張順成、 伊弟弟張志銘的事情。當天伊到現場下車後,就有好幾個人 把伊圍住,在金樽餐廳外面的階梯,被告吳冠廷就跟伊說有 一位黃先生要請人家來處理證人張志銘、張順成債務的事情 ,說如果今天沒有人出面處理這件事情,就會把證人張順成 、張志銘帶到山上或是斷手斷腳,說完之後,伊就被帶到檳 榔攤裡面,進去以後,伊就看到證人張順成、張志銘在裡面 ,證人張志銘頭上有流血,用衛生紙摀住頭,因為伊不知道 他們的狀況,被告吳冠廷就大概講了一下證人張順成、張志 銘的債務內容,因為伊之前完全不知情,所以伊也不太瞭解 ,被告吳冠廷他們跟伊說今天一定要有人出面處理,伊心生 恐懼,被脅迫簽了1000萬的本票,伊坐下的時候,左右邊都 有人,伊沒有辦法行動或離開,伊也不知道伊旁邊坐的人是 誰,但是對方有拿出本票讓伊簽,伊總共簽了3張,分別是4 00萬、300萬、300萬,還有一張1000萬的借據,本票、借據 上面都是簽伊的名字,借據上面沒有寫說跟誰借錢。伊印象 中被告吳冠廷有說如果今天不簽,走不掉,有叫證人張順成 、張志銘下跪來求伊,但伊叫他們不要做這樣的動作,伊當 時沒辦法,迫於無奈的情形下,伊就簽了本票、借據。證人 張志銘頭上已經受傷,伊怕伊與證人張順成、張志銘3人會 受到更嚴重的傷害,所以伊才簽下本票、借據。被告吳冠廷 有跟伊說如果這個債務沒有處理好,證人張順成、張志銘會 被帶到山上,會被斷手斷腳。伊當時聽他們講是證人張順成 、張志銘還有一個他們公司的合夥人,有向被告黃如意借錢 ,實際公司負責人伊不清楚,他已經跑掉了,所以債務要證 人張順成、張志銘負擔。本票、借據簽好以後,伊不知道誰 收走。簽好之後,被告吳冠廷、張志遠就叫伊與證人張順成 、張志銘離開。伊在警局講的內容以及偵查中回答檢察官的 內容均實在。伊係於8月4日才知道證人張順成、張志銘有欠 被告黃如意錢,這個錢可能是之前證人張順成、張志銘跟人 家合夥的時候,有向被告黃如意借錢,伊知道大概是1000多 萬,在檳榔攤裡面他們有在爭執說證人張順成、張志銘欠的 沒有那麼多,但伊不知道實際欠的是多少等語(見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426號卷一第436頁至第444頁),核與證人張順成於 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應堪採信。 二、至於有關109年9月8日1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檳榔 攤內發生之經過情形,業據證人張順成於偵訊具結後證稱: 伊於109年9月8日,在宜蘭縣○○鎮○○路000號檳榔攤內,與被 告吳冠廷、張志遠、黃如意與多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協商債務 ,當天被告黃如意有到場,並帶被告吳冠廷、張志遠前往, 伊跟證人張志銘一起過去,當天證人張志銘也被打到住院, 當天被告吳冠廷、張志遠、黃如意等人要求證人張志銘向被 告黃如意下跪、自摑以示誠意,證人張志銘打到臉都腫起來 ,被告吳冠廷、張志遠、黃如意等人並強逼伊及證人張志銘 簽立保管條,金額是他們說多少,伊就簽多少,伊想說先保 命要緊,被告吳冠廷、張志遠、黃如意等人並強逼伊簽立面 額200萬元本票5張及面額100萬元本票1張,伊只有就介紹伊 朋友向被告黃如意借500萬元部分擔任保證人,其餘部分伊 沒有擔任保證人,伊不知道為何要簽立1350萬元的保管條, 當時伊的想法就是保住伊跟證人張志銘的性命要緊,被告黃 如意他們的意思是因為找不到伊朋友,就找伊負責,但實際 上伊只是500萬元債務的保證人。當天證人張志銘被打到住 院,伊則被人壓制在地上不讓伊動。是被告張志遠叫不知名 之小弟毆打證人張志銘等語(見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 號卷二第163頁至第165頁),核與被告張志遠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足信證人張順成所述之經過情形屬實 ,應堪採信。 三、參以被告吳冠廷雖於警詢中供稱:因為告訴人張志豪於109 年8月4日所簽立的本票及借據都未履行,所以伊約證人張志 銘及證人張順成來檳榔攤找被告張志遠及被告黃如意商討債 務,但伊並未要求證人張志銘向被告黃如意下跪或自摑以示 誠意,也未強逼證人張志銘及張順成簽立1,350萬元之保管 條,更未強逼證人張順成簽立1,100萬元本票(200萬元本票5 張、100萬元本票1張)。當天還有被告黃如意的兩個小弟在 場。印象中被告黃如意並未逼迫證人張順成及張志銘簽立1, 350萬元的保管條,被告張志遠的小弟也沒有毆打證人張志 銘,也沒有逼迫證人張順成簽立1,000萬元本票(面額為200 萬元,共5張),本身並未獲利云云。惟證人張志銘及證人張 順成當天確有簽立1,350萬元之保管條,證人張順成當天亦 有簽立1,100萬元本票(200萬元本票5張、100萬元本票1張) 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黃如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在卷,核 與證人張順成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足見被告吳冠廷前揭所辯 ,顯係臨訟卸飾之詞,不足採信。 四、此外,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吳冠廷)、本院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張志遠)、本院搜索票、搜索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被告黃如意)、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羅東博愛醫院109年8月11日診斷證明書、羅東博愛醫院109 年9月11日診斷證明書、109年9月8日行動電話網路歷程、10 9年8月4日行動電話網路歷程、證人張志銘提供相關佐證資 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3日警刑偵三字第11300035 55號函覆、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5日宜檢智繩111偵 30字第1139002800號函及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3年2月15日刑偵四一字第1136006524號函及附件附卷可稽, 而堪信告訴人張志豪及證人張順成、張志銘確有遭被告黃如 意、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共同恐嚇取財之事實。 五、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 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 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 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 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 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77年台 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吳冠廷、張志遠及蔡 建3人本與告訴人張志豪、證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均無債 權債務關係,亦無仇怨糾紛,僅因被告黃如意之緣故,始參 與本件恐嚇取財犯行,被告吳冠廷竟先於109年8月4日凌晨1 時30分,夥同被告張志遠及蔡建銘共同對告訴人張志豪為恐 嚇取財犯行;被告吳冠廷、張志遠、黃如意與多名年籍不詳 之男子,復於同年9月8日1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 檳榔攤內,基於同一恐嚇取財之犯意,共同對證人張志銘及 張順成為恐嚇取財犯行,縱被告黃如意以起訴書附表編號1 之109年8月4日部分犯行,伊並未在場等語,為其脫罪之詞 ,然本件之起因即因被告黃如意與證人張順成及張志銘之債 權債務關係始發生,被告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之所為皆 為向證人張順成及張志銘追討被告黃如意之債權,始一再對 證人張順成父子為恐嚇取財犯行,被告黃如意自仍就恐嚇取 財犯行部分與被告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是被告黃如意及其辯護人辯稱事實欄一、㈠部分恐 嚇取財犯行與被告黃如意無關云云,洵屬無稽。綜上,被告 黃如意、吳冠廷、張志遠及蔡建銘所辯,俱無足採。本件事 證既明,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犯行俱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之強制罪(起訴書認被告等人係犯刑法 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起訴法條容有誤會,惟業經公訴檢 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426號卷一第134頁;113年度訴字第4號卷第3 6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等人上開罪名,尚無礙其等 防禦權之行使,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併此敘明)及同 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又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 罪當然含有同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性質,自毋庸另論該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與所 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應從一重處斷云云,容 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又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再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為實現向告訴人張 志豪、證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恐嚇取財之目的而強逼告訴 人張志豪及證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簽立本票、借據及保管 條,係以一行為同時對被害人張志豪、張順成、張志銘3人 觸犯強制罪及恐嚇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四、另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向告訴人張志豪及 證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恐嚇取財之犯行,在客觀上固有數 次恫嚇舉止或言語,且亦有成功取得財物之情形,惟此均係 在密接時間,基於同一恐嚇取財目的,向告訴人張志豪及證 人張順成、張志銘先後為強制及恐嚇取財行為,各次行為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於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 五、追加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蔡建銘如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示之 犯罪事實,惟此部分因與如事實欄一、㈠部分,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黃如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於105年3月22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2月19日因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黃 如意前案所犯為槍砲犯行(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 第208號判決中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於104年2月25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犯行109年8月4日,業已超過5年) ,與本案所犯之恐嚇取財犯行,罪質不同,難認被告黃如意 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有何特別惡性或顯具刑罰反 應力薄弱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 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黃如意之前 揭素行。 七、爰審酌被告黃如意、被告吳冠廷、被告張志遠及被告蔡建銘 4人貪圖不法利益,以前揭手段施壓恫嚇告訴人張志豪、證 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而對告訴人張志豪、證人張順成、 證人張志銘強索財物,對告訴人張志豪、證人張順成、證人 張志銘之意思自由及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妨害,應予非難,另 斟酌被告黃如意、被告吳冠廷、被告張志遠及被告蔡建銘犯 後迄今仍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並審酌 被告黃如意、被告吳冠廷、被告張志遠及被告蔡建銘4人之 前科素行,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自述之學歷、就業情形、家 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按被告犯罪之所得應予宣告沒收,倘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  定。被告黃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為本案犯行共 同獲得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100萬元本票1張、面額200萬元 本票5張、面額300萬元本票2張、面額400萬元本票1張、借 據新臺幣1000萬元1張及保管條1350萬元1張部分,雖被告黃 如意、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所述互不相符,亦否認持有 該等票據、借據及保管條,然本件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志 豪、證人張順成、證人張志銘證述明確,應認定被告黃如意 、張志遠、吳冠廷、蔡建銘共同取得上述之犯罪所得,俱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2025-02-05

ILDM-113-訴-4-20250205-1

家聲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戊○○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七日本院一一二年度監宣字第五七九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 人因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 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相對人 之長子即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抗告人之同居人即 關係人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未達監護宣告之程 度,則請求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由抗告人擔任輔助 人等語。原審依鑑定結果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另選定由關 係人丙○○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原審審理過程中,除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 所訪視過相對人外,並未於任何場合供相對人表達其真實意 願,逕以多數親屬同意而選定由關係人丙○○擔任輔助人,惟 原審裁定後,相對人表示不願搬至○○由丙○○照顧,亦對多數 親屬同意表示不滿,更稱應由抗告人照顧,亦有意願自行到 庭陳述意見。基上,原審於未優先考量相對人之真實意願下 隨即選定輔助人,顯然不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㈡抗告人 過往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對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居、照 護、日常收入、身心狀況皆有完善之規劃,相較於丙○○所提 之照護計畫,對於相對人並無任何助益,其甚至否認相對人 病況惡化,無法認知相對人病情與其所想有極大之落差,明 顯不適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又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於家中跌倒,經診斷後判定相對人有嚴重依賴 照護之需要,須由專人全天候照護,已無法自理生活,丙○○ 卻絲毫未查此等事實,可證其不適任相對人之輔助人。㈢原 審認為抗告人就提領相對人帳戶中存款新臺幣(下同)三十 一萬五千元及十二萬四千元之供述前後矛盾云云,然抗告人 已於原審多次主張未曾擅自提領款項,就三十一萬五千元之 部分,實為相對人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意識仍清晰時 ,為管理自身財物所為自身提款之行為,此提款行為非抗告 人所為。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相對人病況加劇,方 將證件及印章存簿交予抗告人保管,並委託抗告人全權處理 其財產相關收支,更於同年八月十二日簽訂意定監護契約, 指定由抗告人負責其晚年之照顧。就十二萬四千元存款之部 分,係一百一十二年一月間,相對人執意要求抗告人提領, 抗告人領取後遂交由相對人保管,然相對人因病況惡化遺忘 存款放置於何處,後相對人與關係人丁○○於住處內尋獲,遂 併同其餘現金存款存回相對人之帳戶,抗告人從未擅自提領 相對人存款,關係人丙○○稱抗告人在外欠債等情為不實,又 其稱存回相對人帳戶內之十八萬元存款係每個月除交付相對 人外剩餘之二萬五千元之累計,然每個月扣除相對人日常生 活開銷後已所剩無幾,所言並不真實。㈣關係人等於原審指 摘抗告人阻止渠等與相對人聯繫,惟相對人以LINE及手機號 碼封鎖關係人丙○○、庚○○等情,實因丙○○、庚○○於每次通話 時皆污衊抗告人,相對人遂要求抗告人代替其封鎖因丙○○、 庚○○,抗告人只能暫時依相對人意願為之,並待相對人淡忘 後再解除封鎖。關係人等仍有其他方式可以與相對人聯繫, 況嗣後關係人等自行解除手機之封鎖,亦探訪相對人並與其 聚餐,可證抗告人從未攔阻渠等訪視相對人,原審認定有所 違誤。抗告人並無授意外傭不能開門以及接聽手機,亦無阻 礙關係人丙○○、戊○○、庚○○查看相對人之監視器畫面,抗告 人收受原審裁定後,曾多次通知關係人丙○○屢行相對人之輔 助人職責,然丙○○卻拒絕履行並稱因抗告人已提出抗告,於 裁定尚未確定之前,拒絕交接照顧相對人。㈤原裁定參酌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醫院鑑定結果,對相對人為輔助宣 告,惟相對人現病況已惡化,目前已達中度失智症之精神狀 況,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識別意思表示及其 效果,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參本院卷二第二八一頁、第三 ○七至第三○八頁)。㈥關係人丙○○於原審提出之光碟影片( 參原審卷一第三六一頁)與其所於原審所載明函附之內容不 符,又相對人失智症狀急速惡化,已無法判斷對話之內容及 事實為何,可證相對人與丙○○之對談,並非相對人之真實意 思。㈦爰聲明:⑴先位聲明:廢棄原裁定,受輔助宣告人乙○○ 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⑵備位聲明:若未變更為監護宣告,則廢棄主文第二 項,改由抗告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並聲請傳訊關係 人丁○○及函調相對人郵局帳戶取款條,復提出原審裁定、錄 音光碟檔案截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證明、證據摘要表 、圖片截圖、公證書、錄音譯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區 評估報告及職能治療報告、女傭個人履歷表、監視器畫面分 享爭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急診費用收據數紙、手術同意 書數件、老人健檢報告數件(以上均影本)及錄音光碟等件 為證。 三、關係人丙○○陳述意旨略以:㈠抗告人過去有信用不良之問題 ,擔心抗告人遭催債之問題導致相對人之生命安全受有影響 。又抗告人過往皆會指示相對人應如何回答問題,其所提供 之錄音檔即以此試圖謊稱相對人授權其處理財務,若無隔離 訊問相對人,無從得知相對人之主觀意願。㈡相對人現有財 產僅銀行約四十餘萬元之存款,不足以長期負擔房租及生活 費,幾十年來皆由關係人戊○○每月提供五萬五萬五千元至現 今維持相對人之日常花銷,而戊○○亦表示未來若相對人花銷 費用增加,需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擔。㈢關係人丙○○所提出相 對人搬至○○同住之照護計畫(相對人不習慣搬至○○亦得討論 其他解決方案),可省下現相對人租房之費用,則戊○○所提 供之費用即有結餘用以支付醫療費等,又丙○○不會額外請求 照護相對人之報酬,加重家人負擔,若抗告人能比照相同條 件親力親為,並提出債務清償證明,避免債主上門催債影響 相對人,方能給予相對人安穩生活。㈣抗告人於郵局中所提 領之十二萬四千元非如其所辯稱已併同其餘現金存款存回相 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帳戶內,戊○○原以匯款之方式交付 相對人之生活費用,惟相對人多次稱未收受因而改以現金交 付予相對人。又抗告人稱每月皆有給予相對人二萬五千元之 現金,然其曾多次要求相對人補簽收款證明,可知存回相對 人帳戶內之十八萬元僅係每個月除交付相對人外,剩餘之二 萬五千元之累計,倘抗告人所言為真,應於原審提及此事以 自證清白。㈤關係人丙○○、戊○○、庚○○迄今仍無法查看有關 相對人之監視器畫面,相對人之手機亦被轉至無聲,導致相 對人無法回應,抗告人更授意外傭不能開門以及接聽手機。 又一百一十二年八月,抗告人攜相對人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補發存摺,當時餘額仍有四十七萬三百四十五元,直至一百 一十三年該帳戶內僅剩餘二十萬九千二百三十一元,然戊○○ 每月皆有固定匯款五萬五千元至相對人土銀帳戶,每月應有 剩餘,難認抗告人有理由得任意動支相對人之其他存款等語 置辯。㈥聲請函查相對人土地銀行、郵局帳戶提款明細,並 提出對話紀錄截圖數紙、圖片數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 稱士林地院)一一二年度聲自字第六十六號刑事裁定、財團 法人台北病理中心函、一○九至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網路申報收執聯、錄音檔截圖、士林地院九十五年度訴字 第一二六四號民事判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與 存款證明、遠東商銀綜合對帳單、○○○○醫事檢驗所報告、原 審裁定(以上均影本)及錄音光碟等件為證。 四、關係人庚○○陳述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自稱其名下有不動產且 信用良好等情,然其仍未清償債務,又抗告人擅自領取相對 人之存款用以支付外籍看護之薪水,毫無誠信可言。外籍看 護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開始提供消費單據及明細, 然自同年月二十日抗告人前去相對人住處後,遂將所有消費 單據帶回,要求抗告人返還後,抗告人竟稱其為相對人之主 要照顧者,有權保留消費單據等情。㈡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份 ,抗告人於告知關係人等之情況下,擅自與相對人簽訂意定 監護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每月需支付監護人四萬元之報酬 ,而事後相對人亦表示不明白意定監護之意思,可證相對人 係於不知情之情況下簽署該意定監護契約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願任職務同意書、原審鑑定程序筆錄、成年監護訪視 調查評估報告、意定監護契約、抗告人家事補充理由狀、圖 片截圖數紙、光碟內容截圖(以上均影本)及光碟等件為證 。 五、關係人己○○所述意旨略以:因身體不好,不適合擔任相對人 之輔助人,且配偶劉信宏年事已高,又需照顧其兩個姐姐, 亦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至於父親即關係人戊○○同樣 年事已高,其係推薦由關係人丙○○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關係人戊○○所述意旨略以:因年事已高,希望由關係人丙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以前抗告人真的有遇過流氓討債, 還是由其給付十萬元方擺平此事等語。 六、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 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 第千一百一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之一規定,法院為輔助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 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 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 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 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 七、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現病況已惡化,目前已達中度失智症之精 神狀況,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識別意思表示 及其效果,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云云,然不僅原裁定參酌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醫院鑑定結果,對相對人為輔助宣 告,且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及 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均曾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大 致上均能答覆本院之訊問內容,顯無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已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識別意思表示及其效果之 狀況,抗告人先位聲明主張相對人應變更為受監護宣告,及 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顯然無據。  ㈡抗告人另主張原審於未優先考量相對人之真實意願下隨即選 定輔助人,顯然不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云云,然本院於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相對人:「(法官問 :原審裁定由丙○○擔任你的輔助人,有何意見?希望何人擔 任輔助人?)我不知道,這件事情冒著燒(台語)。」(參 本院卷二第一七二頁),顯然相對人對於由抗告人或丙○○擔 任其輔助人,其實並無定見,且對於陷入抗告人與丙○○間之 爭執感到左右為難,自不生抗告人所稱未優先考量相對人真 實意願之情形,抗告人前揭主張並不足採。至於相對人同日 訊問中雖表達在臺北住習慣了,沒辦法住到○○(參本院卷二 第一七三頁),但關係人丙○○於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即已預慮可能有此情形而具狀表達相對人不習慣搬至○○亦得 討論其他解決方案(參本院卷一第一一六頁),尚難以關係 人丙○○住○○市一事即認定其不適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㈢抗告人復主張其過往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關係人丙○○無 法認知相對人病情與其所想有極大落差,明顯不適任相對人 之輔助人云云,然現況既為聘僱外傭照顧相對人,抗告人居 住臺北市內湖區,相對人居住臺北市中山區,抗告人其實並 不具有就近照顧之便利性,就相對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而論,並無必定需由抗告人擔任輔助人之優先性。反而抗告 人明知相對人資力有限,生活所需多半由父親即關係人戊○○ 以每月五萬五千元款項支應,卻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與 相對人簽立由抗告人擔任相對人之意定監護人,每月報酬四 萬元之意定監護契約(參原審卷一第二十七頁),抗告人於 本件不顧醫院鑑定結果,堅持主張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意 圖剝奪相對人之行為能力,而由其擔任監護人,係基於相對 人利益之考量,或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參酌前揭意定監護 契約之內容,實有重大疑問。  ㈣抗告人又主張未曾擅自提領相對人三十一萬五千元及十二萬 四千元,經核其中三十一萬五千元為相對人本人提領,有臺 灣土地行敦化分行回函所附取款憑條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 卷二第二五七頁),並無抗告人擅自提領之事實,另十二萬 四千元為抗告人蓋用相對人印章後提領,固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回函所附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提款單影本在卷 可稽(參本院卷二第二三四頁),惟抗告人於本院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稱:「是我陪媽媽去,媽媽 堅持要領十二萬四千元的,當天有兩位教會朋友陪同,媽媽 坐在我旁邊,叫我拿章去蓋。」,相對人則稱:「有點印象 。」(參本院卷二第三五六頁),故亦難認係抗告人擅自提 領。但另一方面,關係人戊○○於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二日準備程序期日稱:「以前抗告人真的有遇到有流氓討債 ,我還付了十萬元擺平。」(參本院卷三第九頁),關係人 丙○○亦提出抗告人遭催債之相關訊息(參本院卷一第一二○ 頁至第一二四頁),足見本件關係人均傾向由關係人丙○○擔 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並非否定抗告人過往對相對人之照顧, 而係擔憂抗告人之財務狀況可能拖累相對人,抗告人有侵蝕 相對人財物之虞,而影響相對人財產之維持,故由抗告人單 獨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確實存有疑慮。  ㈤抗告人再主張並無阻礙關係人等探視相對人,相對人以LINE 及手機號碼封鎖關係人,係因相對人不滿關係人污衊抗告人 故要封鎖,抗告人乃配合相對人之要求,且關係人丙○○藉詞 抗告人已提出抗告而拒絕交接照顧相對人云云。然相對人與 關係人等屬至親關係,縱關係人等有對相對人傳達不利抗告 人之言論,該等言論既非針對相對人,抗告人卻幫忙相對人 以LINE及手機號碼封鎖關係人,不利於家庭成員間之溝通與 關係維護,並不足取;又抗告人提出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 日抗告人與相對人之對話錄音譯文顯示,當時相對人受抗告 人之影響而排拒由關係人丙○○擔任其輔助人(參本院卷二第 一四九頁至第一五一頁),抗告人卻於翌日請關係人戊○○至 相對人住處討論原審裁定內容及要求關係人丙○○將相對人接 去○○照顧(參本院卷一第三一二頁),在相對人不願前往○○ ,抗告人聘僱之外籍看護於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傍晚赴 任之情況下(參本院卷一第三二四頁),關係人丙○○當時要 接手照顧相對人,顯有重大困難,關係人丙○○因而當時以原 審裁定經抗告人抗告之理由,未與抗告人交接照顧相對人, 此並不構成關係人丙○○不適任相對人輔助人之理由。  ㈥基於現狀之考量,本院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 程序期日訊問相對人是否接受由關係人戊○○與抗告人共同輔 助,相對人表示可以(參本院卷二第三五七頁),然關係人 戊○○就是否與抗告人共同輔助一事,於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陳稱:「我希望大女兒(按:即關 係人丙○○),因為我已經八十八歲,年紀很大。」(參本院 卷三第六頁),顯然並無擔任共同輔助人之意願,而抗告人 又於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表明無法 與關係人丙○○共同輔助相對人(參本院卷二第三五六頁), 鑑於相對人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主要來自於關係人戊○○每月 給付五萬五千元,則相對人就此經濟來源能否妥善運用,關 係人戊○○之意見自應重視,而關係人戊○○認為關係人丙○○較 適合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則原審認定關係人丙○○為相對人 之女,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且取得除抗告人以外之相 對人全體最近親屬即關係人己○○、丁○○、庚○○,以及配偶戊 ○○之全體同意,可認由丙○○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 人之最佳利益,經核並無不合。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本件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

2025-02-03

TPDV-113-家聲抗-39-20250203-1

金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第1765號、112年度偵字第346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偉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俊偉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比較適用時,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 法及裁判時之法律進行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 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 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 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 「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 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 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 ,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 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 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 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 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 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洗錢防制法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 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法定刑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 象。其次,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 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 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 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 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又113年7 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 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 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 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 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 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 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 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 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自亦 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720、314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 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 中並未自白犯罪,從而,依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依112年6月14日修正 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減輕 其刑,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 亦不得減輕其刑,又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 31日修正前、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得減輕其刑, 復考量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 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 刑5年之限制,揆諸前揭說明,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量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5年以下」,112年6月14日修正 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 年以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以上5年以下」,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112年6月14日、1 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75年度台上字第 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 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 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 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 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 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將其申設之本案金融帳戶(即其申設之上海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本案 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使用,是被告所為固未直接 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 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確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且在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 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交付本案金融帳戶 資料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所為既係洗錢罪之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其申設之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供該詐欺集團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受騙匯 入之款項一旦遭提領或轉出,即會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 犯罪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 惟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 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子公司業務工作、月收入約2 萬多元、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家境勉持 、身體沒有重大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 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被告並非洗錢罪之正犯,僅係幫助犯,應無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關於沒收洗錢財物規定之適用,併此陳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貴股                   112年度偵緝字第1765號                   112年度偵字第34694號   被   告 黃俊偉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偉可預見一般人支付代價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他人金融機 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及帳戶 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苟交付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被犯罪集團用於向被害人詐欺取財 之匯款帳戶,並製造金流斷點阻礙檢警查緝,且其對於提供 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 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 3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將其申設之上海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 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列之被害人行騙,致附表所 列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黃俊偉 上開帳戶內。嗣廖唯伃等均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查知上情。 二、案經廖唯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蔡士銘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俊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111年間,在上述地點,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地下錢莊的人要跟伊討債,伊沒有錢給他們,他叫伊給他們提款卡,密碼貼在上面,說如果伊有錢就匯入上開帳戶讓他們提領云云,然自始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 2 ①告訴人廖唯伃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廖唯伃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截圖資料及對話紀錄。 ③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廖唯伃遭詐騙集團所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事實。 3 ①告訴人蔡士銘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蔡士銘提供交易畫面截圖資料。 ③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蔡士銘遭詐騙集團所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前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2人詐欺取財並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而涉犯前揭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以幫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意思,參與洗錢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本案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 交付帳戶資料有獲取任何對價,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行騙方式 備註 1 廖唯伃(提出告訴) ①111年10月13日22時56分 ②111年10月13日22時57分 ①10萬元 ②6萬元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度偵緝字第1765號 2 蔡士銘(提出告訴) ①111年10月30日17時5分 ②111年10月30日17時6分 ③111年10月30日17時8分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③3萬元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度偵字第34694號

2025-01-24

TCDM-112-金簡-654-20250124-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345號 原 告 蔡季玲 被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伍毓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9日簽訂卷附之委託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依指示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 )6萬元,但被告詐欺、未做事,原告只想委託1件6萬元, 第2件是黃國城案件8萬元加尾款2萬元,有請被告重寫契約 ,負責之人員伍毓斌卻說:沒關係,被告沒去找債務人,原 告才寫存證信函解約,存證信函地址錯誤,原告願意以法院 書狀繕本送達為補送解約,也可以重新寄送,系爭契約之約 定不公平、違憲,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民法詐欺之規定、 民法第72條、第24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因被告 簽約將我關在小房間內簽名無效,被告事後一直打電話給我 ,因被告就是討債的,我很害怕,約定就是無效,原告主張 系爭契約無效,被告沒有平等互惠,都是詐騙人家,民法規 定不能給付契約是無效的。6萬元變成什麼費用就是違反公 平,而且原告是被告恐嚇、詐騙簽約,原告主張無效、解除 系爭契約,原告也去警局報案了,如果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如 此,原告就要告詐欺,原告原本想說繳6萬元給被告試試看 ,結果被告還講這種話,屬於民法第92條規定詐騙脅迫,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已給付之款項,故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11年5月9日起之遲延利息(未載明 具體利率)。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契約之委託案件,被告就有幫原告辦理過,有印象是在三 重1個攤位。原告現在想要解約,但是原告當初給被告辦理事 務的訊息,跟事實不一樣,原告本來就是說只要被告這樣過去 ,就可以拿到多少錢。但被告去進行調查、討債費用係約定一 共8萬元,原告只給6萬元,我也是說:好阿、就先這樣。6萬 元是預付辦事費用,依約這個錢沒辦法退,因為原告只給6萬 元,而且照理說原告還要再給被告2萬元。 ㈡兩造系爭契約有相關係2份合約,記得當時先說簽第1份系爭契 約,款項也是原告自行匯款到被告帳戶,但被告去找到對方, 對方在臺中那邊,住在2樓,我們找房東,房東說對方晚上在 幫人家洗碗,房租月租5,000元,根本沒有資力,跟原告向被 告所述完全不一樣,我們去了2次臺中,都有回報給原告這樣 的情形,回報原告後,被告有告知這部分要不要依照法律部分 進行,後續看如何處理,說要我們像黑社會這樣方式去要是不 可能的,被告沒有違法,本件才不能討債,因為對方就說沒有 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不在此限。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契約為據,但依原告提 出之系爭契約第3條、第4條第2項各明載:手續規費8萬元,預 付規費6萬元、規費尾款2萬元,預付規費於111年5月9日前給 付。本契約簽訂後,委託人如因個人事由單方解除委託則視同 違約,受託人得沒入前所收受之預付規費以為違約賠償....等 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頁),是以,如依兩造系爭契約之約定 內容,原告所主張給付之6萬元,應屬所約定預付規費6萬元性 質部分,則被告抗辯:該6萬元縱有收受,亦為系爭契約不得 任意解約退還之預付規費性質,而其已經進行委託事項,付出 勞力,僅因原告給予資訊不正確,才導致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等 節,即非顯然無據,原告即應先就其解除系爭契約,乃因被告 已有違約事實而得以解約,並非原告單方解約之事實,或其前 因被告詐欺而締約導致系爭契約經撤銷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又原告對於系爭契約之締約合法性,雖主張無效云云,如前 所述,但經被告當庭否認,且原告聽聞被告抗辯後,亦稱:如 果被告有辦理事務了,也沒有要回一毛錢,憑什麼跟我拿6萬 元。預付費用不能違反公平原則,被告類似搶錢...云云,足 見原告主張之詐欺或脅迫情事,應非於締約之時,僅原告主觀 感受,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何因為遭到被告詐欺或脅迫締約 之實際事證,其以純粹主觀對系爭契約之履行結果不滿意,或 係於締約時出於認知上之動機錯誤為由,主張本件系爭契約無 效云云,難認有據。又系爭契約記載為委任,則雙方合意預收 委任之款項,而非以委任事務之結果滿意與否或達成為給付要 件,亦非即顯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或有違公平情事可言, 原告於此容有誤會,且原告亦未舉證或說明兩造間系爭契約有 何保證達成何種目的之約定內容,亦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㈢原告雖嗣又主張:被告未曾為其依約處理該所委任範圍之事務 ,故以被告已經2年未完成,應為違約,而得解除系爭契約請 求退款云云,然此業經被告否認,並已以前詞置辯。原告固提 出前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正確地址之存證信函,但由其內容觀之 ,原告僅一再強調:只想委託三重案6萬元,但未見三重案內 容,並直接要求退款等情,並無催告要求被告限期補正,且該 存證信函亦因地址記載有誤,無合法送達可能,本不生效力, 又原告提出之對話記錄,其內容亦僅一再強調其只做三重案6 萬元(尚有第2件臺中案),處理好協調好,下1件找你(被告 之伍毓斌),錢不夠,等錢下來再處理臺中案等情,並無要求 或約明被告應提出報告或處理之期限,而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 ,並未明載,就有無承攬部分、委任部分之內容?除預付手續 費6萬元外,是否還需要付手續規費8萬元?或僅要再付規費尾 款2萬元?原告均未能陳明。是本件因原告舉證不足,又與其 所提出系爭契約記載內容不合,無從認定兩造有約定系爭契約 之履行期間或期限,且原告亦無於期間合法催告被告應履行之 事項,其逕自以己方主張意思之對話或本件起訴為解約之表示 ,亦無從可認原告已舉證被告確有違約事實存在之情形,則原 告以此請求返還系爭契約已繳之6萬元款項,尚嫌舉證不足, 依法難認有據,仍難以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前揭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11年5月9日起之遲延利息等 節,依卷證資料,實難照准,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2025-01-24

TPEV-113-北小-4345-20250124-1

家親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二人之父親,相對人自與聲請人母親庚○○ 結婚之後,即有賭博惡習,因四處賭博欠債,常向親友借 款,致使親友間不欲與渠等往來,關係不佳,遑論遭難之 互幫互助,聲請人就經濟、生活及心理等照顧均仰賴母親 及外婆、阿姨等人。嗣因相對人對外欠債款項鉅大,致使 黑道及不明人士至聲請人居所地要求相對人還款,嚴重危 及聲請人等之人身安全,亦造成渠等高度之心理壓力,待 聲請人之母親與相對人於民國82年7月5日離婚時,聲請人 二人分別為14歲與11歲,雖當時父母約定聲請人二人之監 護權由相對人負擔,惟相對人於取得監護權後,根本未曾 行使監護權以及給予聲請人二人生活照料,而將聲請人二 人交給住在臺北的姑姑,又由於未給予任何生活上之關懷 與經濟上支持,以致於聲請人二人在姑姑家遭受冷眼對待 與霸凌,然相對人毫不在意,也未給予任何心理於生活上 支持與關懷。 (二)後經聲請人之母知悉上情後,趕快將聲請人二人接回與家 人共同居住及照顧迄成年為止。故而聲請人等實際上係由 母親及母親家人共同扶養長大,聲請人二人自幼成長迄成 年期間,相對人均未出現,亦未對聲請人等之經濟及生活 上予以聞問,相對人絲毫未曾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及監護 之責外,迄今將近30多年間,相對人亦少有與聲請人二人 有所聯繫。待聲請人二人近日接獲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 ,表示相對人有一些安置費用及照顧問題,需要聲請人等 出面處理,並於113年6月14日召開親屬會議。 (三)相對人自聲請人二人年幼時,即因賭博而四處欠債並經常 向親戚借款,未曾養育聲請人二人。又聲請人二人就生活 照顧上亦皆仰賴母親及其家人,在住居上亦因相對人之原 因導致聲請人等被迫搬離居住地,需寄居於姑姑家,相對 人均不予聞問,迄今亦與聲請人等約有30多年未曾再聯繫 ,足徵相對人確有因長期賭博而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之事實,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此,聲請人 等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免除聲請人二 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四)聲明:聲請人乙○○、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經查: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11 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 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 務為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 )。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乙情,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查相對人於112年度申報所得 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 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核閱綦 詳,是堪認相對人應已不能維持生活,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對於相對人自負有扶養義務。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乙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等之舅舅王永傑到庭 證稱:聲請人等小時候都是由外婆照顧,伊常常與聲請人 等見面,聲請人等家庭生活費用都是由聲請人等的母親負 擔,因為聲請人母親從事指壓工作,收入很好,相對人雖 在兵工廠工作,但欠債導致討債集團上門催討,聲請人母 親賣掉自住國宅及投資的房子為相對人還債,相對人也因 此離職,並於82年間與聲請人等的母親離婚,離婚後相對 人未曾支付聲請人等之扶養費,亦未返家照顧聲請人等等 語,堪認聲請人等上開主張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四)綜上,相對人於聲請人2人尚未成年時,對於聲請人2人負 有扶養義務,相對人卻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2人未善盡扶 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揆諸前開規定,如強令聲請人等 對於相對人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聲請人等主張應免除其 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等依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 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2025-01-23

TNDV-113-家親聲-369-20250123-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煥宸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9932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08 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蘇煥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 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處。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密 接之時間,基於同一犯意,接續傳送如附件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訊息及照片,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之 恐嚇行為使周佑庭、曾莉雯、周佑謙均心生畏懼,屬一行為 同時侵害周佑庭、曾莉雯、周佑謙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以一罪論。  ㈡審酌被告以附件起訴書附表方式恐嚇周佑庭、曾莉雯、周佑 謙,使其等心生畏懼,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 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932號   被   告 蘇煥宸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煥宸、王衛(所涉恐嚇取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有債 權債務關係,于自齊(所涉恐嚇取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為蘇煥宸及周佑庭之共同朋友,陳怡儒(所涉恐嚇取財等 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蘇煥宸友人,曾莉雯、周佑謙 分別為周佑庭之母、胞弟。蘇煥宸素與周佑庭間有債務糾紛 ,竟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於111年3月29日起,在柬埔寨透 過同在柬埔寨之友人於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創設帳號「 陳曜宇」,接續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以臉書通訊軟體Me ssenger帳號「陳曜宇」,傳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包含「手 準備一起被我打斷」、「你看你要當人還是當鬼」、「我12 點安排兩組人去你們家樓下放鞭炮,上等鞭炮」、「最好快 點提告,我可以早早跟你兒子相見,好把他手打斷」、「有 此事我一定打斷你兒子的手」、「我一定要把他們手打斷, 然後告知你們所有ㄗㄡㄗㄠ朋友親人」等內容之訊息及周佑庭、 曾莉雯、周佑謙住處大門口照片予周佑庭、曾莉雯及周佑謙 ,使渠等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周佑庭等人於委 由曾莉雯於111年3月29日15時58分許、16時3分許轉帳新臺 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蘇煥宸指定之陳怡儒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周佑庭、曾莉雯、周佑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煥宸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王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蘇煥宸與同案被告王衛間有債務關係,並在其前往柬埔寨後,向王衛稱其對告訴人周佑庭有債權,而委請王衛向周佑庭討債,用以清償對王衛債務之事實。 3 同案被告于自齊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告訴人周佑庭對外有債務糾紛之事實。 4 同案被告陳怡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111年3月18日以臉書暱稱「蘇俊儒」聯繫同案被告陳怡儒,並以與他人有交易往來及償還先前向其欠款為由,要求陳怡儒提供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作為收款使用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曾莉雯於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代理人劉耀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111年4月3日刑事告訴狀暨所附證據、111年4月11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所附證據、111年6月2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暨所附證據、111年9月5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三)狀暨所附證據、111年9月16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四)狀暨所附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6 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陳曜宇」分別與告訴人周佑庭、曾莉雯、周佑謙之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有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陳曜宇」向告訴人3人傳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訊息及照片,恫嚇告訴人3人之事實。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4月 2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暨帳戶開戶與交易明細、111年12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7528號函暨IP位址資料與Whois查詢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曾莉雯轉帳5萬元、5萬元至同案被告陳怡儒中信帳戶後,隨即遭提領一空,餘額為843元,同年月30日再次提領800元,餘額至33元,且111年3月29日登入陳怡儒中信帳戶之IP位址位在柬埔寨金邊市之事實。 二、核被告蘇煥宸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被 告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地,接續傳送如附表一至 三所示之訊息及照片,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另請審酌被告犯後 自白犯行,量處適當之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亦涉嫌 恐嚇取財罪嫌;且指示同案被告王衛接續於111年3月14日22 時許投遞內容為「周佑庭、蘇煥宸,請出來說清楚為何詐騙 辛苦人的血汗錢!!!請明天儘速來電,不然我們將會走法 律程序以及報警,請這兩天來電或傳訊息,0000000000。」 之紙張至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即告訴人周佑庭住處大 樓內及各住戶之信箱內,復於同年月15日22時許及同年月18 日2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門口張貼、投遞「 周佑庭,請出來面對為何詐騙辛苦人的錢,請盡速出來面對 ,否則將走法律途徑,這兩天麻煩來電或傳訊息,沒接請簡 訊,0000000000」等不實內容之海報,另涉嫌恐嚇取財、恐 嚇危安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以及指示同案被告于 自齊於同年4月2日22時53分許,接續多次按壓告訴人周佑庭 住處之門鈴,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告訴 人周佑庭住處之電話,另涉嫌恐嚇危安罪嫌等節。經查:觀 諸被告透過Messenger帳號「陳耀宇」所傳送如附表一至三 之訊息,及同案被告王衛所投遞紙張、張貼海報之內容,均 係要求告訴人周佑庭出面解決債務糾紛,顯係基於討債目的 而為之,已難認被告有何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再 者,觀之Messenger帳號「陳耀宇」與告訴人周佑庭間對話 紀錄,「陳耀宇」發送「用球版詐騙方式 回有沒有騙 我要 截圖有或沒有騙...三分鐘回有沒有騙...」等語,告訴人周 佑庭則回以「我沒有」等語,究係否認有下注球版,抑或否 認有以球版詐欺取財,已屬有疑;再觀諸「陳耀宇」與告訴 人周佑謙間對話紀錄,「陳耀宇」提及「你哥哥是有在搞球 版是不是?你應該多少知道點」、「他們用球版詐欺我哥哥 」等語,告訴人周佑謙則表示「...之前發生的事情我也只 聽說過不知道詳情...」等語,顯未否認告訴人周佑庭曾使 用球版乙節;又查「球版」即賭博運動賽事之賭盤,實務上 常見地下球版以「信用版」方式下注,亦即可以在信用額度 中先下注,賭輸再給錢,可約定一定期間結帳或是達到信用 額度上限就需要先結清才能下注,因此常衍生收款糾紛。是 本案實不能排除告訴人周佑庭與被告間確有因參與「球版」 博奕產生金錢糾紛之可能。又觀同案被告王衛所投遞紙張、 張貼海報之內容,均係要求告訴人周佑庭出面解決債務糾紛 ,顯係基於討債目的而為之,已如前述,並未提及將對告訴 人周佑庭為如何行為之具體惡害通知,尚難認屬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之事。另同案被告于自齊到庭陳 稱:因聽聞告訴人周佑庭有償還其他債權人之欠款,而於11 1年4月2日至告訴人等住處按門鈴欲協商告訴人周佑庭與自 己之債務,未提及其行為係受被告指示或與被告有何關聯等 情,已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同案被告于自齊上開行為 ,並未提及將對告訴人為如何行為之具體惡害通知,亦難認 屬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自無從以該等 罪責相繩。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係被告因與告訴人周佑 庭間之債務糾紛而於密接時地接續為之,與上開起訴部分, 屬接續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甘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傳送給周佑庭訊息) 編號 日期 訊息內容 1. 111年3月29日 你看我等等怎麼做你就知道你會變什麼了 2. 111年3月29日 你等等就看到他家跟你家都會有擴音聲音跟海報了 3. 111年3月29日 等密一堆他媽的好友跟你媽的好友 4. 111年3月29日 我找到他人跟你少要一半 5. 111年3月29日 等等他媽的朋友我全密,你媽的朋友我也全密 6. 111年3月29日 你們有搞的話,我跟你收兩倍 7. 111年3月29日 你們兩個在旋轉沒關係,手準備一起被我打斷 8. 111年3月29日 他們如果都說你有,那我就會收到很硬 9. 111年3月29日 你弟所有朋友,你媽所有朋友我都拿到了 10. 111年3月29日 你看你要當人還是當鬼 11. 111年3月29日 我每天找一堆小孩子去私訊他們去留言 12. 111年3月29日 來我跟你約,我揍你一頓,你跟我法院說 13. 111年3月29日 我找一堆人密你家人,找一堆通緝犯貼你家海報,你有證據是我? 14. 111年3月29日 你們兩個人家什麼底我都查的很清楚啦 15. 111年3月29日 他要被我黏了,你也要被我黏了 16. 111年3月29日 你看是要好好跟我處理還是你要複雜處理 17. 111年3月29日 傳送【告證3】之圖片 18. 111年3月29日 我給你10分鐘好好想一下,沒消息我就開始我的動作 19. 111年3月29日 我現在先密你媽朋友來讓你回訊息?(傳送圖片) 20. 111年3月29日 我跟你三分鐘回有沒有騙,每三分鐘我密一個你弟同學或動態下面留言 21. 111年3月29日 你們朋友臉書會很熱鬧 22. 111年3月29日 家裡也會很熱鬧 23. 111年3月29日 25萬6800 24. 111年3月29日 10萬本金10萬利息,56800罰你們騙錢,明白,可以? 25. 111年3月29日 超過跳3000塊可以吧,帳號提供給你000000000000,822 26. 111年3月29日 請你用網銀匯款提供明細就好 27. 111年3月29日 網路銀行一筆直接匯入就好,會玩提供我明細 28. 111年3月29日 那至少先一半,3.30前一半,剩的晚上 29. 111年3月31日 你們私下怎麼分配我這都可以接受,但是到我這就要收到256800,現在只收到228000,少的我開始算利息跟你們? 30. 111年3月31日 你沒看到他家被我貼群組對話,跟他的海報了嗎?你家是不是也想被貼? 31. 111年3月31日 我說過了,我叫人去一趟都是要跑腿的費用,我人多的是,我看你們倆個要多調皮 32. 111年3月31日 一定要弄到我正中午叫小弟去貼海報? 33. 111年3月31日 不然你們兩家我都亂,這不用誰推給誰 34. 111年3月31日 今天沒回覆,他隔壁幾棟樓都會滿滿他的照片,金額也會不一樣,你沒聯絡到的話你也一樣,師大夜市也會滿滿你的照片 35. 111年3月31日 我話講到這,他家今天被黏,明天換你家 36. 111年3月31日 我不敢弄你是不是? 37. 111年3月31日 給你們一樣4點,沒有的話工錢加利息 38. 111年3月31日 晚上沒結果,我會貼的碧潭都是,還有你家門口 39. 111年3月31日 那我就只好用我的處理方式,你們繼續耍我看看會發生什麼事 40. 111年3月31日 我黑白兩道都很熟啦,我一定能逼出你們 41. 111年3月31日 過5點算利息 42. 111年3月31日 12點我人叫出去處理就不是加利息這個金額了 43. 111年3月31日 昨天28800今天金額一樣?我找人去都不用工錢?還是你也想被黏? 44. 111年3月31日 我12點安排兩組人去你們家樓下放鞭炮,上等鞭炮 45. 111年3月31日 我每天三餐安排人去陪你們耗 46. 111年3月31日 晚上他沒出來,你們警察先找多一點,我怕我的人玩太瘋 47. 111年3月31日 我今天就到你們兩個家樓下放鞭炮 附表二:(傳送給曾莉雯訊息) 編號 日期 訊息內容 1. 111年3月29日 這個錢你們若真是沒有要還我只能一個一個密他們說你兒子詐欺我哥哥錢 2. 111年3月29日 你兒子有沒有騙錢我相信你很清楚,我們這邊會提高以及連絡所有你們ㄗㄡㄗㄠ的朋友 3. 111年3月29日 我現在只能把所有你們的親朋好友都聯絡了 4. 111年3月29日 6時37分 最好快點提告,我可以早早跟你兒子相見,好把他手打斷 5. 111年3月29日 6時42分 有此事我一定打斷你兒子的手 6. 111年3月29日 他媽媽朋友我等等會一個一個在下面留言兒子騙錢,你也是一樣 7. 111年3月29日 我一定要把他們手打斷,然後告知你們所有ㄗㄡㄗㄠ朋友親人 8. 111年3月29日 你們等等沒有先處理一部分給我,我就全都密 9. 111年3月29日 阿姨你也直接說你有沒有要給,沒有我也直接用我的手段 10. 111年3月29日 簡單講就是你們現在我要各拿一半回來,你兒子沒拿,你自己請他跟蘇煥宸要 11. 111年3月29日 你們兩邊等等時間到沒有至少先給我一些,我就所有好有留言 12. 111年3月29日 那我九點就密你們兩家所有朋友,跟留言 13. 111年3月29日 我九點沒有看到一部分,你們雙方好友,我就都留言 14. 111年3月29日 等等再幫你們倆家上海報? 15. 111年3月29日 我9點前沒消息我就全部人都密 16. 111年3月29日 我的人一樣大白天可以去貼你們兩家子海報 17. 111年3月29日 822.000000000000 18. 111年3月31日 我的立場很簡單,不要讓我一直請人去你們兩家處理 附表三:(傳送給周佑謙訊息) 編號 日期 訊息內容 1. 111年3月29日 最後你若沒回覆我只能一個一個加好友請他們幫忙了 2. 111年3月29日 你就是周他弟弟對吧,我已經連絡很多你朋友了 3. 111年3月29日 你們如果沒有要還錢的話我只能每天這樣做了,密你們所有朋友跟貼海報,傳送【告證3】之圖片 (同附表一編號17) 4. 111年3月29日 如果你媽媽沒有要把錢還給我的話,我可能只能所有人都密了,因為你的好友我已經全部都記錄下來了 5. 111年3月29日 沒給的話我只能聯絡你們親朋好友看誰可以先幫你哥處理給我他騙我哥哥的部分 6. 111年3月29日 你設定不能留言我去你所有朋友寫你的名字不是一樣嗎 7. 111年3月29日 你媽媽九點如果沒有先還我們一點,我只能把你跟你媽媽所有的朋友都密一次 8. 111年3月29日 我先密三個(傳送圖片) 9. 111年3月29日 如果你媽媽九點都沒有要理我,你們兩個的好友我只能全密說你們家是在做詐欺的 10. 111年3月29日 你媽媽早上如果沒有先還我五萬,你們就不用還我了,我就密所有你跟你媽媽朋友 11. 111年3月29日 我只能等你媽媽到早上,沒有的話我就要所有人留言了 12. 111年3月29日 我會去你們兩家人任何有好友下面留言 13. 111年3月29日 我等到9點,沒消沒息的我全密 14. 111年3月29日 全部都不回復下午開始留言 15. 111年4月1日 你哥哥不回復訊息,跟你朋友詢問了(傳送圖片) 16. 111年4月2日至同月17日 傳送已經發送內容為「可以請周佑庭周佑謙出面對債務嗎?」之訊息給他人之截圖給告訴人周佑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23

TPDM-113-審簡-2342-20250123-1

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5308號、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定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事 實 一、蔡定庭明知自己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核發之許可執照,不得擅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 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為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竟 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 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 以其所有之iPhone手機(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 ,均扣案,下稱本案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涵」、 「涵DIABLO涵」等LINE帳號創立「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 黃金生活(下稱甲群組)」、「韭菜股市研討會(下稱乙群 組)」等投資群組以經營證券投資業務。蔡定庭先以暱稱「 股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不時對外分享股市分析及 股票投資心得,以對外表現具有證券投資專業,並吸引不特 定人洽詢加入投資群組以取得投資建議之方式,徐銘祥、李 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及其他不 特定人有意加入後,蔡定庭遂以新臺幣(下同)500元入會 費作為對價,將徐銘祥等人加入其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 等投資群組,並在群組內,由蔡定庭以暱稱「涵」、「涵DI ABLO涵」等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選定標的、買賣特定個 股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徐銘祥、 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等人支 付500元之入會金額至蔡定庭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甲帳戶),分別加入 蔡定庭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等投資群組,蔡定庭即於群 組內講授其所推薦之個股,提供其所預測分析該個股當日適 合買進、賣出或做多(即預期價格將上漲而先購入,待上漲 後賣出以賺取中間價差)之價格點位、區間,並由組內成員 提問個股問題,蔡定庭說明其分析建議,就個別有價證券從 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共收取入會費即投資顧問服務對價約30萬元。 二、蔡定庭因蕭雅如加入其所經營乙群組而結識,並告知蕭雅如 其真實姓名為:「蔡沂涵」(群組內暱稱「涵」)。蔡定庭 前以天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沂公司)有意投資 停車場為由,商請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參與投資,並匯款1 50萬元至天沂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乙帳戶)內,其後,天沂公司因故終止投資停車場計畫 遂將150萬元陸續歸還蕭雅如。蔡定庭知悉天沂公司匯還蕭 雅如150萬元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利用天沂公司 將上述投資款先退還100萬元給蕭雅如之機會,向蕭雅如佯 稱:其欲另與堂弟蔡明諺合夥投資停車場,請蕭雅如投資10 0萬元,獲利可期等語,致蕭雅如陷於參與蔡明諺投資停車 場計畫之錯誤,於110年2月26日上午11時11分許,將天沂公 司退款之上述100萬元自蕭雅如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匯款至蔡定庭所指定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丙帳戶)內,造成蕭雅如受有100萬元之損害,蔡定庭 獲有100萬元之利益。嗣因蔡定庭實際上並無與其堂弟蔡明 諺合夥投資停車場情事,且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隨即音訊全 無,蕭雅如始悉受騙,報警處理。 三、案經蕭雅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被告蔡定庭 詐欺對象、詐欺方法、詐欺金額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事實, 其中詐欺何人部分也涉及被害人和罪數的認定,此部分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記載,無從認定有起訴對何人詐欺何金額 之財物,故認定詐欺未在起訴範圍,不屬本件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 政佳、蕭雅如、黃馨瑩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 143至144、149至153頁,本院卷二第64、103至105、110頁 ),本院審酌上揭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 ,依前揭規定,上開警詢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 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 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 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 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 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徐銘 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LINE截圖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林帥 君所提供與「洛可可(即許䕒文)」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告手機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144、157至159頁,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然上述截圖非屬傳聞證據,且證人徐銘祥、康智欽、蕭 雅如、林帥君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員警 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手機後,檢視本案手機内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 取得之情事,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案除被告及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 部分(即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政佳、蕭雅如、 黃馨瑩於警詢陳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審理程 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4 0至144、149至163頁,本院卷二第63至64、103至112頁,本 院卷三第473至475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 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 475至4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 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二所示時、地自蕭雅如處取得100萬元 之事實,惟否認①事實一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 行,②事實二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事實一部分,我只 是想說開設群組交朋友討論股市投資,僅是分享與討論股市 資訊,不是分析股票意見,並非指示群組成員買入特定股票 的時機與進場時機,而是由討論的方式去分享投資建議,每 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意見,並非強制性的買入或賣 出,不買入不賣出不會踢出群組,甲群組不是我經營的群組 ,檢察官有調取關於「洛可可」詳細資料,當時群組是「洛 可可」管理的,管理群組部分都是「洛可可」決定的,「洛 可可」的審核條件與必要性也不是由我決定,公益是沒有強 制性的收費,之前有告知群組成員甲帳戶是我個人在做公益 的帳戶,如果他們想要做公益可以轉入甲帳戶。事實二部分 ,109年時要去投資停車場委外營運的標案,我召集設立天 沂公司,蕭雅如將150萬元匯入天沂公司乙帳戶裡面,因天 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後來沒有投 資退還錢給蕭雅如,然後沒有第二筆投資案,當時是我個人 投資股票、期貨有虧損,我是跟蕭雅如借錢,蕭雅如匯款10 0萬元給我,是我跟他借的,他可能為了對我提告,把他借 給我的錢向警察述說成第二筆投資案,我與蕭雅如係屬債務 不履行的私權爭執案件,並非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之 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事實一部分,㈠被告組建L INE群組,是分享投資資訊及結交好友,並無藉此獲利及取 得代價之意圖,本案群組是由Line暱稱「洛可可」,本名許 䕒文之女所管理,「洛可可」是否藉由審核群組成員加入而 收取費用,皆由「洛可可」所決定,與被告無關,入群的人 要匯款,並不是被告要求的,而是「洛可可」要求的,而群 組成員也可以在加入後,再拉其朋友入群,並不會受到資格 之限制,且被告也未曾自「洛可可」藉以收取會費審核群組 成員轉而取得相對之報酬,被告未自分析股票討論分享而取 得對價報酬。㈡被告並未指示群組成員買賣特定個股之時機 、價位等資訊,被告雖於群組中藉由討論之方式分享投資建 議,而群組中之每個成員皆可發表自己之看法與意見,被告 並未強制對於個股之買入或賣出,或對於不買入或不賣出個 股之成員會踢出群組。且該分享之股市資訊是對群組各成員 所發出,被告不是個股股價推介、分析的投顧業者,與觀看 該群組之成員之間不具備「個人化的委任關係」,而就未經 篩選之資料為客觀事實之報告,為一般性討論分享投資建議 之舉,並不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以,被告並無提供群組 成員一般性投資分析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對價 關係,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並 不相當。事實二部分,被告與蕭雅如於109年8至9月間,在 股票群組認識隨後交往,惟因故於110年6月分手,被告係於 110年2月因要投資新北市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之標案,向蕭雅 如借款100萬元,後來覺得投資報酬率並不高,故未投資, 被告並非於借貸之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與蕭雅如間 係借貸關係,純屬債務不履行之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並非 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案件之行為,蕭雅如為使刑事偵 査機關受理,以達成迫使被告解決債務之目的濫訴詐欺罪, 以刑逼民將公權力作為其討債之工具,被告主觀上不具有不 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 二、本案先予認定事項:    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未領有金管會所核發得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 執照。  ⒉被告為暱稱「涵」、「股海涵RNA」、「涵DIABLO涵」之人。  ⒊附表三所示「涵」、「涵DIABLO涵」之對話紀錄為被告所發 表。  ⒋被告所申設之甲帳戶係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  ⒌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 等人均支付500元至被告甲帳戶。  ㈡事實欄二部分:  ⒈被告更名前,原名為蔡明諺。  ⒉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 乙帳戶內。  ⒊天沂公司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之 丁帳戶。  ⒋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信 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丙 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  ⒌蕭雅如於110年2月26日轉帳100萬元至丙帳戶。  ⒍蕭雅如之丁帳戶於110年4月15日收受天沂公司退款49萬元。  ㈢上揭㈠、㈡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他卷第371至378、425 至439、475至477頁,警卷第11至13頁,偵5308卷第81至85 頁,本院卷一第73至87、135至147、197至220、427至438頁 ,本院卷二第61至102頁),事實欄一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事實欄二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證 據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事實欄一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  ㈠證人蕭雅如於審理時證稱:大約109年間,我使用股市同學會 的APP,這個APP可以查詢到每一個股票,下面就會有每個人 的留言討論那些股票,然後我在股市同學會的APP裡面發現 被告在特定幾檔一直漲停的股票下留言,留言的內容是說他 帶大家進去這檔漲停股票的,有興趣想要跟著一起上車的可 以私訊被告,他會告訴你如何可以加入他的群組,私訊被告 後他會告訴你加入會員要先繳納入群組的費用500元,他會 提供帳號,匯款後截圖有匯款到甲帳戶的資訊給他,被告確 定有匯款就把你拉到群組裡面,一定要先繳納500元入群組 的費用。這500元就是加入股票群的費用即入會費,如果沒 有繳納500元不行加入。我想說500元而已,加進去看看裡面 在講何種股票內容。我匯款500元到被告所提供的甲帳戶繳 納入會費,上傳匯款500元的資料,被告就拉我進去乙群組 裡面,加進去之後,後來才知道其實被告有很多個群組。乙 群組大概有2、300人,被告是群組主要提供訊息的人,被告 以「涵DIABLO涵」暱稱在群組裡提供買賣股票訊息,叫人家 買何支股票,會說何支股票會漲到何種價位,何支股票可以 進場,被告會貼一些他報的那幾支股票好的基本面,群組裡 面的內容主要是被告在告訴大家何種時間、狀況、金額下, 大家一起進場。因為被告會通知大家某個時間點一起買進某 支股票,時間點到被告會叫所有的人一起集體買進那支股票 ,剛開始加入時群組成員集體一起買,該股票瞬間就真的被 拉上去了,前面就覺得大家好像有賺到錢,一開始被告說進 場,我們就相信他會進場,中後期時,發現被告報的一些股 票,成員購買後被套住。進去乙群組之後,被告就會說如果 買股票有賺錢就要公益捐,意思說股票有賺到錢就要捐款, 被告有提供跟繳納500元入會費同一個帳號,被告說會拿那 些錢去做公益,那時候股票有賺錢,我想說一起做公益,我 後面還有匯2000、3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11至268、 273頁)。  ㈡證人許䕒文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股市論壇有很多人會在上面留 言,剛好看到被告發表股票的文章有可以加入群組的訊息, 被告是在上面留言說如果想知道更深入的可以留言給他加入 群組,我在上面有留言說我想要加群組,直接找被告,被告 說如果要入群要500元入會費,群組內被告會報股票給我們 投資,我繳納500元入會,然後加入被告開的關於投資股票 的Line群組,被告在群組裡所使用的暱稱為「涵」,我參加 群組是用暱稱「洛可可」,群組裡面被告會報特定的股票、 特定的時間帶著大家入場,也會講下車離場的時間,如果我 沒有加入群組的話,不會得知被告在群組上分享的股票何時 、何標的應該入場或離場的資訊,(附表三編號64)109年5 月17日上午12時36分,我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 鬼打牆問,帆宣可不可以買了。」是因為那時候被告有報這 支股票。我意思是問可不可以買,可不可以進場。後來被告 說「超過76.5」「不要買了」,我說「我就先掛72.5買」我 這裡就說要掛72.5買的資訊是來自於被告所提供,被告說超 過76.5不要買,(附表三編號63)5月16日下午11時24分時 ,我說「先瞭解9:15分的事情,以免時間到了手足無措」 ,同日11時25分有人說「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 大家進場」,我記得應該是因為9時15分是當日沖或隔日沖 ,賣出或買入股票的時間。(附表三編號65)109年5月18日 上午9時11分,被告說「準備喔」「集合」,接著很多人說 「到」,就是準備要買股票的意思,因為被告會說何時要買 。在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5分被告說「快~買入志超」,是 被告會提供特定股票的入場時機,他會帶大家一起買,接著 很多人說「買到」或是買到何價位之類,是很多人接受、聽 從被告的建議去買被告推薦的這支股票,同一天9時20分時 ,我說「因為涵大喊買,我就直接按買進,連價錢都來不及 看」,是因為被告推薦了一支股票,我聽從被告的推薦在這 個時間點買這支股票,當下根本價錢都不知道就直接先買再 說,因為怕買不到。被告當時規定入會要有證件,工作證或 是身分資料。當初我們進群的時候也有交,當時有另外一個 副版主,我進去一個星期之後,原來的副版主就退群了。被 告當下就在群組指定我去擔任副版主,如果有其他的成員要 進入群組,我幫被告收上述資料,沒有要負責收錢,錢就是 匯入被告提供收入會費的甲帳號,500元是固定一開始進來 要交的入會費,公益捐款是進入群組後個人自由捐獻,當時 被告說入群需要身分資料、照片資料跟匯款資料,我就把被 告說的打下來,截圖給要入群的人,上面說「轉帳金額500 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這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被 告跟我說要列在上面當入會條件,「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是被告那時候說入會費只有一次,入會費也是要去做公益 ,只是說入會費500元是一定要繳納的,沒有繳錢的人就一 定不能進來,被告就是這樣形容叫公益費用,叫我這樣寫, 日後跟著被告投資賺錢之後,後面捐款是自由捐獻,金額不 限,被告在記事本或是群組裡面都是寫「公益帳號主要用途 施棺、冬令救濟」、甲帳戶帳號、「股市之財是不義之財, 我們有賺錢代表有人賠錢」。被告跟我說成員入會的時候審 核就是要給資料跟轉帳500元,還要一張照片。成員轉帳500 元之後會給我看轉帳資料,我收了全部的資料包括轉帳資料 都是給被告,被告決定這個人是否可以入群,然後應該是我 邀請他們進來群組等語可信(本院卷三第439至462、509頁 )。  ㈢證人黃政皓於審理時證稱:我在「股市爆料同學會」的APP看 到「涵」在某一檔股票有上漲的時候,發文說他在何時有講 過,證明他看得很準確,然後就會說如果想要瞭解更多就加 入這個Line,會在上面打ID或是掃瞄QRCORD。我加了上面的 ID之後,當時收到的訊息是一定要繳入會費500元才能加入 提供股市投資資料的群組,沒有繳納不行加入,109年5月14 日我匯款500元記載「入團公益黃政皓」,匯入這筆錢的目 的就是要加入推薦股票的甲群組,繳錢後被告就把我拉進甲 群組裡面,版主是「涵DIABLO涵」,創辦群組的版主平常會 推薦一些股票,推薦的人是固定的人,只有版主在推薦,沒 有其他人會推薦,(附表三編號44)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6 分,我說「涵DIABLO涵,想問一下,明天錸德是9:15分市 價買,然後就放著了嗎」應該是被告之前有在群組裡面推薦 這支股票,應該是有說要在何時買,我問「然後就放著了嗎 」是要確認何時賣掉下車,就是照著被告給的股票建議,被 告會說有股票上的問題可以問他,被告推薦的股票有何種問 題也可以問他,被告會推薦某一支股票,然後叫群組裡面的 人買,因為被告推薦的股票可能是那種成交量比較小的,所 以如果有一部分的人買,那支股票波動就會比較大,被告就 會在股票上漲的時候先賣掉,然後再叫別人賣等語詳盡(本 院卷二第249至267、275頁)。  ㈣證人黃馨瑩於審理時證稱:我在109、110年間有參加被告所 組的股票投資群組,有個APP軟體叫做股市同學會,被告用 暱稱「股海涵RNA」在論壇上有分享他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 效,有興趣的人留下LineID,被告會加你,被告暱稱「涵DI ABLO涵」在Line上面加好友之後,被告先私訊我明確跟我說 加入群組一定要繳500元,沒有繳納無法加入,109年5月21 日匯款金額500元,右邊備註「股市學費」這是我自己紀錄 用的,我必須要繳500元才能進去群組跟著被告學習,我認 知是學費、入會費,因為我要付錢給被告才能進這個群組, 如果不繳納500元,是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群組的,所以我才 會註記是學費,被告名義上是說跟著他學習,他跟我講說這 500元的用意並不是用在他自己身上,他是要去做好事,實 際上我不知道被告如何使用,我匯款500元之後,被告把我 加入甲群組,群組上被告會講特定標的股票讓大家買,喊股 票讓大家賣、告知上車、下車時間,(附表三編號75)被告 在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說「集合了」,後面很多人說 到,一開始先喊集合是被告確定大家都有在線上,被告說「 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就是被告叫大家買欣銓那 支股票。被告會集中一個時間讓大家買進,同一個時間如果 同時很多人都做這件事的話,股價會瞬間拉抬,會造成有買 的人有「他一喊,股票就漲價」的錯覺,5月25日上午10時3 4分我說「欣銓上車」,是因為大家都跟著寫,也許當時我 有買,但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因為一開始才剛接觸投資、 股市的時候,並不知道有人喊買跟賣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 我知道之後,就提早退出這個群組等語屬實(本院卷三第46 3至472、511頁)。  ㈤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再審酌:   ⒈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稱係被告以暱稱「股 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非被告所經營,起訴書 容有誤會)APP下方分享其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有興 趣的人留下LineID可獲加入群組進一步瞭解被告股票操作手 法之機會,之後被告聯繫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等人,明確表示繳交500元之入會費後,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沒有繳交500元之入會費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繳交500元 後,分別被拉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內(蕭雅如加入乙群 組,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加入甲群組),上開證人有關 加入群組的緣由、模式、付費始能加入群組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加入群組要付費500元乙節,也據證人康智欽、李 佳鴻、林帥君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他卷第294、307頁,偵54 62卷第71、83頁)。  ⒉被告扣案本案手機經進行數位鑑識,被告即「涵」(LINE暱 稱「涵DIABLO涵」,「涵」後方經數位鑑識標註為手機之「 (owner)」,下稱被告),依數位鑑識內容,甲群組開始 時間為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15分(附表三編號1),由被告 為群組命名(附表三編號3、5),為被告從無到有所創立。 於群組內新成員入群要經被告審核或同意,被告對群組成員 的加入、退出、群組設定有操控、決定權(如附表三編號9 、20、28、33、35)。被告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7分張 貼「入團公益帳號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7),要求新成員入群要繳交一次費用,陸續 可見新成員紛紛告知被告已轉帳之金融機構、金融帳戶末數 碼,請被告查詢交易明細,被告則回應有收到(如附表三編 號10、11、13、22、26、31、36、38),可見被告自行於群 組內公告其帳戶,要求新加入群組者須付費至被告之甲帳戶 ,此情與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證述付費方能加 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相符。又被告稱「不是每個團」「都 有2-3天」「5-20%」「獲利」「我的團」「是」「超前部署 」「超前收新聞」等語(如附表三編號37、39),群組內時 時營造可藉被告發布之訊息有高獲利之氛圍(如附表三編號 12、14、16、24、27),顯見被告於公開論壇張貼股市操作 績效吸引人聯繫,付費入群方能觀看被告股市獲利要訣之一 貫脈絡。且被告於對話內容裡自稱版主(如附表三編號45) ,許䕒文於對話內也稱被告為版主(如附表三編號62),綜 合被告創立群組、群組內人員入會與否由被告決定、入會費 等錢財流向被告甲帳戶、談論內容以被告之善於股市操作致 富為核心,可認被告為群組之實際經營者。  ⒊109年5月23日許䕒文接任甲群組副版主(附表三編號74),觀 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許䕒文繕打「新人入團報到請 備齊以下資料:……身分資料、照片資料、捐款資料:公益捐 款收據(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只限定 涵大提供公益捐款帳號~請拍照收據或是截圖轉帳畫面)轉 帳金額500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日後跟涵大股有賺錢之後可再自由樂捐」(警卷第139頁) 。參以許䕒文證稱:係將被告所述入群所需資料打下來,提 供給要入群的人,轉帳金額500元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進 來群組一定要繳納的,「公益費用」是被告叫我這樣寫,「 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就是被告說只有入會費一次,說要做 公益的事,這是我收到和轉告他人之訊息等語(本院卷三第 456至458頁),許䕒文所繕打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方能 加入群組之條件,與許䕒文入群前,被告先自行於群組內所 公告之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相符,可見許䕒文以自身作 為新成員加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或是作為副版主幫被告 收取新成員資料之經驗,均係新成員一開始進入被告經營之 股市群組要繳交500元入會費至甲帳戶。佐以許䕒文詢問被告 :「還有新同學報到要今天+他們嗎?」,被告答說:「暫停 一週 。」,許䕒文問被告:「有匯款的同學資料是不是要傳 給你?」,被告回應:「你收到截圖給我就好。」,許䕒文 轉貼網友傳「我明天再去捐」詢問被告:「她說明天給我。 」,被告則回應「踢出去好了。」等之相關對話(警卷第12 7、133、137頁),從許䕒文要詢問被告是否要加入新成員、 是否要傳新成員資料、如何決定拖延繳納入會費成員去留等 事項,並由被告決定後要求許䕒文暫停加入新成員、轉傳匯 款單據,剔除未支付一次性入會費成員,許䕒文遵照辦理的 角度來看,被告確實就是甲投資群組之經營管理人,而許䕒 文是依被告指示辦理之人。另外,從被告要剔除未繳入會費 的成員觀察,顯見被告在意群組新成員加入須收取一次性費 用(許多個500元累計起來也很可觀),如果這些入會費只 是公益捐,而不是被告提供證券顧問對價,被告大可提供真 正公益團體的帳號予成員直接匯款,這樣也可避免爭議,有 何必要要求加入成員一定要將入會費匯入被告甲帳戶。匯入 被告甲帳戶款項,即為被告所有,與公益捐款實無關聯,被 告就是要藉由向不特定人收取入會費之報酬,並同意加入投 資群組取得證券分析建議以為對價,被告對外宣稱「公益捐 」只是為了掩人耳目、逃避查緝。況且,如果只是公益捐, 捐與不捐也是看個人意願,更與被告無直接利害關係,被告 為何會以未繳納入會費至被告甲帳戶,就無法加入群組,或 遭自群組剔除,益徵被告就是要藉由股市群組之經營獲利, 且以入會費500元作為加入群組取得在群組內由被告提供證 券推介、建議、分析之服務作為對價。至被告辯稱甲群組不 是自己經營的群組、匯款只是公益捐等語,與客觀證據不符 ,委無足採。  ⒋被告雖稱上揭帳號是「公益」帳號,其實該帳戶就是被告名 下的金融機構帳戶,被告甲帳戶從109年5月13日起有為數甚 多之500元匯入,多有註記「公益捐」、「金錢帝國」、「 新加入群」、「入團公益」、「股市學費」、「跟涵大超前 佈署」、「入群」等,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 181頁)在卷可稽,被告甲帳戶有數量龐大筆數的500元整匯 款,更有直接載明「入團」、「入群」者,繳納入會費500 元入群者之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被告雖稱500元是公益或捐 款,然查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與被告接觸之原因,係因被告 曾以「股海涵RNA」之名稱在「股市爆料同學會」張貼股票 投資獲利等訊息,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 稱為加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觀看訊息方繳交500元之入 會費等語,而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經被告在「股市爆料同學 會」APP下方所分享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沒有繳交 費用就不能入群觀看,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進入群組前付費 的原因,實質上就是為了進入群組閱覽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 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付費,被告 也屢次提及「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做公益500」、「你 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交給公益慈善」等語(如附表三 編號11、73),將入群費用500元與交予投顧老師的費用相 提並論,將繳交費用入群可獲資訊媲美於投顧老師所供,既 然向被告繳交500元之費用後,始可獲取被告所提供之個股 意見及推介建議,不論被告是以何種名目收取前開費用,此 等資訊尚需繳納費用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 甚明。  ⒌被告所為係就個股從事推介建議及價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 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 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 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 酬者」。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 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 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 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 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第107條第1款更明 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 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 實保障投資安全。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 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 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 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 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 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 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 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 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 、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 ,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 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 ,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 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 ,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 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 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  ②從群組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經常性推薦群組成員如何、何時 進行操作個股之買賣,例如:❶109年5月13日被告原公告「5 月14日買錸德」(如附表三編號29、44),又於109年5月14 日上午3時49分許,於群組公告「開盤前最後通知,錸德疑 似倒貨跡象,不做錸德」(如附表三編號47),5月14日上 午群組成員紛紛表示如何操作股市等被告指示(如附表三編 號47),5月14日上午11時許被告先公布「同泰」、「高端 」可逢高賣出,安撫群組成員「銘異」被倒也沒關係(如附 表三編號48)。接著被告向群組成員說「銘異」12時15分買 進,又於11時53分許變更「銘異」可立即進場,成員紛紛回 應「買了」(如附表三編號49)。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58 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欣銓」、「12:00」、「準時 」,上午11時59分許被告稱「欣銓」、「準備」,12時00分 許被告稱「衝了」、「欣銓衝了」,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 紛報買價及數量,12時2分至4分許被告繼續稱「委賣多不要 怕」、「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 權息」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0),亦可見被告建議特定買賣 標的、進出場時機。❷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1分許被告稱「 準備喔」、「集合」,上午9時15分許被告稱「快〜買入志超 !!」,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買到」(如附表三編號 65)。❸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52至57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 」、「集合」、「到了嗎」,上午9時59分至10時許,被告 稱「準備喔」、「買〜6535順藥」,上午10時1分至10時13分 許,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上車」(如附表三編號70)。 ❹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至30分許,被告稱「集合嘍」、 「盤中重點」、「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還有 一檔新唐」,上午10時30分至10時34分許,群組內許多成員 紛紛報「上車」及價格(如附表三編號75)。足見被告經常 性、反覆具體提供特定股票進出場時間點,後面群組成員也 確實跟隨被告進出股市,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於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於群組內提供之個股買賣標的、買 賣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而且當時 看見被告推介建議的個股,因群組內成員集中於被告所建議 時間買入或賣出而有較大波動等語,核與上述被告推薦後, 多數成員回應買到、還有成員表示「被大家買到紅了」(如 附表三編號49)之證據相符,被告所為已有對個股推介建議 之實質效果,已經實質提供顧問意見。  ③被告也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判斷 後,就個別股票分析評判盤勢的變化,研判分析未來價位, 並做出是否進場及進場部位調整之推介建議,例如「帆宣」 個股,❶於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32分許被告表示「你們沒發 現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小M問「涵大,帆宣要發車了 嗎?」,被告解釋「他們成本76.7」、「太高了」、「如果 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他們肯定跑光」、「可能洗一根 綠棒」、「到74.5」、「他們受不了」、「不用賣啊」、「 下來再接」等語(如附表三編號46)。❷109年5月17日上午1 2時36分許,許䕒文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被告解說「76.5以下可以買」、「殺 低承接後」、「超過76.5」、「不要買了」、「洗6-7%」、 「散戶受不了停損」、「正常」、「還沒到8.5%」、「散戶 通常停損在5-7%」、「76.5到71.2是6.9%」、「剛剛好」、 「散戶全部停損」、「底部承接上來」、「所以我抓的剛好 ……」、「散戶出場」、「主力承接」、「殺7%」、「最高94 .8」、「算95」、「最低72」、「95+72除以2=83.5」、「8 3.5是大概的價位」、「主升段的成本價」、「83.5+73.5除 以2=78.5」,許䕒文問「假如禮拜一開盤9:00前就是71-72 上下就直接掛嗎?」,被告回答「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 已經是2元價差」、「78.5會洗一波」、「不要先掛吧」、 「可能掛高了」等語(如附表三編號64),可見被告就特定 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後,對群組成員講授 被告研判之未來價位,並建議進場及進場價位之調整。  ④參以數位鑑識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向群組成員表示:「新 同學」、「有什麼問題」、「可以發問」、「我會一一解答 」等語(如附表三編號21),而群組成員可以不時就股票問 題諮詢被告意見,例如:❶109年5月14日分別有不同群組成 員詢問被告晶電可否長抱、華通可否短抱、合晶、聯鈞、錸 寶可否逢低承接(如附表三編號51、52)、以及松翰拉到何 價錢出場等(如附表三編號53)。❷109年5月15日分別有不 同群組成員詢問被告敦泰、泰碩、華邦電、隆達、信紘科、 中鋼股票之相關問題,以及凌華、永昕找買點事宜,還有網 家是否只能認賠,被告分析應該會有逃命波之高點,說明高 點出現時機及大概價位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8、59、60), 被告均即時針對成員問題回應,可見被告於群組內依其個人 之知識經驗,會具體回答特定股票投資問題並給予建議。  ⑤綜上,可知被告於本案期間向群組成員講述及分析個股,推 薦特定時間、特定標的下單或賣出,並說明依據及投資判準 ,顯係順應當時股票市場狀況而更新,為群組成員從股票市 場上千檔股票中,經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 訊息分析判斷後,挑選適合賺取價差利潤之股票,進而提出 具體投資項目策略供群組成員觀覽,推薦群組成員如何進行 操作該個股之買賣時點,且被告前揭所提供之具體投資資訊 ,足供群組成員從中參考,而為自身投資判斷之依據,客觀 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亦確 實反覆持續對個股股價趨勢進行預測分析,而提供群組成員 具體投資建議,其所為已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疇。被告 所為非僅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投資資訊 予付費群組成員,被告辯稱僅係在討論股票,並未從事股票 分析、推介建議等語,核與客觀證據相左,委無足採。  ⑥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及群組成員付費加入群組,蕭雅如等均稱最初進入群組所繳 費用是入會費,不論外觀上是否以公益捐作包裝,事實上對 每一個要加入取得資訊的人就是要加入群組取得資訊的對價 。被告透過經營LINE通訊軟體群組,單向提供特定投資標的 資訊,傳送與股票投資相關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已屬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與入會費用間顯然具有對價關 係甚明。  ⒍群組成員除入會費用外,還有群組成員嗣後買賣股票獲利所 匯至甲帳戶之款項,因為被告說之後有賺錢要公益捐,會幫 忙代捐,雖然有些群組成員因為被告所言轉帳至甲帳戶想要 捐款,然此與第一次入會費無關,和給與對價獲取資訊之入 會費本質不同,是否構成詐欺等其他犯罪,因為詐欺未經起 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不影響本案最初入會時有收受對價 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另外,證人黃香格證稱:沒 有交入會費,被告說有賺錢就要做公益,我有賺錢就轉數千 元到被告提供的帳號做公益等語(本院卷二第407、414至41 8頁),被告雖然針對部分的人(例如黃香格)加入時或許 沒有收取入會費,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賺錢再勸說捐錢給被告 ,只能說被告針對一些人拉進群組時沒有收錢,但不影響前 述認定被告確有收取入會費作為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對 價,有一些人或許加入時沒有收入會費,不影響被告整體收 取入會費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黃香格證述沒有交 入會費等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⒎被告辯稱甲群組等群組由洛可可即許䕒文、管理、決定入群條 件及收費與否云云。然觀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 卷第125至139頁),成員入群與否,許䕒文均須詢問被告, 由被告決定,匯款亦係依被告所要求匯入甲帳戶,核與許䕒 文之證述相符,被告辯稱由許䕒文決定入群收費云云,並不 可採。  ⒏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並未藉由推介建議股票收費云云,然被告 若僅係在群組內張貼文章,單純發表意見,縱算需要控管人 員進入群組,被告也已有要求入群人員提供照片、工作證等 資料,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透過提 供照片、工作證等資料入群即可閱覽該訊息,實不需就此付 費予被告。然被告卻要求繳納入會費才可入群獲悉資訊,蕭 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付費予被告之目 的,係為求觀看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被告透過收取費用作為其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之對價,詳如前述。被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可以認 定。 四、事實欄二被告詐欺取財之認定:  ㈠證人即被害人蕭雅如之證述:  ⒈其於偵訊時證稱:我在LINE乙群組上面認識被告,後來開始 交往,他對我說名字是蔡沂涵。110年1月左右,被告說要投 資停車場資金不足,叫我先幫他投資150萬元,第一筆投資 案真的有做,但是沒有做成功,對方退款100萬元給我,後 來有再退款50萬元給我。但是被告說要退出這一個停車場的 案件,說要另外再跟別人投資停車場,叫我把退回的100萬 元再匯款到他堂弟的丙帳戶,我就匯款100萬元到他給我的 丙帳戶,後來我才知道蔡明諺是被告之前的本名,第二筆的 100萬元實際沒有投資案等語(他卷第357至363、365頁)。  ⒉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加入乙群組認識被告,後來開始交往, 我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都是跟我說假名字蔡沂涵,大概109 年的下半年,被告說要跟朋友一起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當 時那幾個朋友是有想要做此生意才成立天沂公司,被告說有 資金缺口,請我投資停車場,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 被告都說那個很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 但是被告說每個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我就臨櫃 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乙帳戶,110年2月天沂公司其他成 員發現停車場做不成,天沂公司幾個成員就說不做了,要把 錢歸還給每個人,所以被告知道那筆100萬元要匯回我丁帳 戶的時候,就馬上跟我說他跟那些人理念不合,不要跟原來 那些合夥人做,他改成要跟他的堂弟共同經營停車場,所以 叫我收到那筆錢之後趕快轉匯給他的堂弟蔡明諺,他才有辦 法繼續投資再做下去,被告傳存摺照片跟我說丙帳戶是他堂 弟蔡明諺的,我不知道丙帳戶是被告本人的,因為我都以為 被告叫蔡沂涵,所以我才相信蔡明諺是被告堂弟,我以為被 告是真的要跟他堂弟合作停車場,我收回100萬元之後大概 隔1、2天就把錢再轉匯到被告傳送的丙帳戶,這個100萬元 要有特定的投資目的,我才會有意願交出去,因為主要是投 資做生意,而且之前就講好一個月可以領到3萬元分紅紅利 ,被告講說一樣有紅利,被告說要改跟別人投資,我的理解 是可能還是會有紅利,所以我才願意投資,如果被告只是單 純跟我借款,我不會借,因為我知道被告資金有缺口,我不 知道何時可以還我,會比較擔心拿不回來,後來才知道被告 所說的堂弟就是他本人,如果我知道蔡明諺是被告本人、那 是被告本人的帳戶,我就會起疑心覺得為何要用假名字來騙 我,會覺得整件事情很奇怪,倘若我發現被告有可能騙我的 跡象,我就不會把錢匯給他,後來原本想要和被告合作投資 停車場的人私下跟我說被告可能有一點問題,我才知道實際 上沒有經營停車場,並發現被告所述不是真的,好像我匯給 他說要做停車場的那100萬元也是拿去私用,我有跟被告要 錢,他都不理會,我發現被騙,之後就去警察局報案等語( 本院卷二第211至268、273頁)。  ⒊觀之蕭雅如於偵查及審判中之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且 就案發當時之各項細節,均能詳細描述,證述內容並無顛倒 或矛盾之處,顯見其應係本於記憶所為之證述,而非憑空捏 造之詞,可信度甚高。  ㈡本院審酌:  ⒈蕭雅如先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 司乙帳戶內之事實,有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 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在卷可 稽。上述資金流動的原因,蕭雅如證稱係因借錢給被告「投 資」停車場所以匯款至天沂公司帳戶等語,而150萬元顯非 小額投資,衡以一般人為確保其投資之金額確實使用於投資 標的上,通常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匯款入公司帳戶,以留下 交易紀錄避免日後衍生爭議,蕭雅如證稱之資金流動原因與 投資常情相符。而投資時投資人可能會參考其他相類似公司 之投資案例、評估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預估公司未來預期收 益等方式綜合考量,與被投資者雙方進行磋商討論,綜合考 量上開因素後以自己所接受之投資條件進行投資,而被投資 者即將投資者交付之款項購置營運所需之設備或用以人事、 營運費用等支出,並藉以營運期待有所獲利。投資者亦係期 待被投資對象之營運獲利,藉以共享公司營運所得,是以, 蕭雅如證稱: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被告都說那個很 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但是被告說每個 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等語,與投資人重視投資標 的收益之常情,並無不符。  ⒉天沂公司評估後未投資停車場,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 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丁帳戶之事實,有蕭雅如丁帳戶之交 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蕭雅如證稱:後來天沂公 司其他成員發現做不成投資停車場,就說不做了,把錢歸還 給每個人,先匯100萬元出來還我等語(本院卷二第228至22 9頁)可佐,核與被告供述:後來天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 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故未投資,款項返還蕭雅如等語相 符(本院卷一第215至216頁)。  ⒊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 信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 丙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有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在卷可稽。蕭雅如於110年2月2 6日上午11時11分許即轉帳上述100萬元至被告丙帳戶,有蕭 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警卷第67頁)、蕭 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7頁)、 被告丙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卷第238頁)在卷可稽。而丙帳 戶係被告本人之帳戶、戶名係被告更名前的原名蔡明諺一情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 第293頁)、被告丙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他卷第65頁)可 佐。蕭雅如收到天沂公司100萬元退款後,旋即將100萬元轉 帳至被告丙帳戶之原因,蕭雅如證稱:被告說要跟被告堂弟 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請我把100萬元匯到被告堂弟的帳戶 ,才有辦法繼續投資,一樣有紅利等語(本院卷二第230至2 31、234頁),細繹上開訊息內容,被告對蕭雅如說100萬元 是要匯給他「堂弟」,傳送被告本人更名前帳戶對蕭雅如說 是「堂弟」的帳戶,被告為何需對蕭雅如虛捏出本人以外之 另一個堂弟角色,如果被告真的是要借款,蕭雅如也同意的 話,根本不需要跟蕭雅如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而是 直接向蕭雅如借款,請其匯款給被告,並明白告知蔡明諺是 被告之前的名字就好,完全沒有欺騙的必要。被告故意向蕭 雅如佯稱有「堂弟」,並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目的 應該就是在欺騙蕭雅如,要詐得蕭雅如甫自天沂公司取回之 100萬元。又被告於天沂公司退款時間之數分鐘前聯繫蕭雅 如,時序極為密接,顯示被告說服蕭雅如收到退款後轉匯之 理由極大可能與「投資停車場」有直接密切關聯,且蕭雅如 收回匯款後不久,隨即又匯入被告蔡明諺帳戶,這麼大的金 額,蕭雅如會在收回款項後,沒有太多考慮馬上匯出,極有 可能就是這筆錢一樣就是要投資停車場,蕭雅如本來就決定 要投資了,所以當被告跟蕭雅如說,換個合作的人投資停車 場,蕭雅如仍有投資意願,所以就將100萬元轉匯到被告所 說的「堂弟蔡明諺帳戶」,據此,蕭雅如證稱「被告佯稱改 跟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等語應屬可信。  ⒋再者,蕭雅如轉匯至被告帳戶之金額高達100萬元,100萬元 對於財力非豐的蕭雅如,並不是一筆小數目,衡諸社會常情 ,將款項用以投資經營停車場牟利抑或借貸,意義截然不同 ,前者情形,投資者雖知悉投資必有風險,但仍可預期投資 成功獲取利潤,而後者情形,對於借貸者資力狀況、還款能 力、有無擔保品可提供,均足以影響出借者之借款意願。如 果蕭雅如匯入的這個款項是借款的話,雙方應該會就還款方 式、期限、利息甚至擔保或有所討論或約定,甚至蕭雅如會 問為何被告要突然借這麼多錢,以判斷借款風險,但雙方的 對話未曾提及此,甚至被告歷次筆錄也未曾說明,且被告還 款能力如何,當為蕭雅如所關心,蕭雅如證稱:我知道他資 金有缺口,單純借款不會借他,會擔心拿不回來等語(本院 卷二第235頁),被告自承:我當時有股票還有期貨上的虧 損等語(本院卷一第216頁),蕭雅如既知悉被告案發時財 務狀況不佳,若知係被告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應會產生疑 慮,較無借款意願,與他人共同投資停車場的情形下可能比 較有意願,因為仍有獲利的機會。又倘如被告所辯係單純借 款,被告為何不拿自己真實姓名或原本告訴蕭雅如的姓名, 直接大方說是自己的帳戶、錢是匯給被告本人,何必特別以 更名前的帳戶對蕭雅如說是被告堂弟帳戶、匯款給被告堂弟 ?可見被告明知若向蕭雅如坦言係其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 應無借款意願。是以,被告要求蕭雅如轉匯上開款項之理由 ,應以蕭雅如所證係為被告與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 ,較為合理,被告所謂「借款」,應屬子虛。  ⒌被告自承:天沂公司的投資案後,確無第二筆投資案等語( 本院卷一第216頁),核與蕭雅如證述:後來才知道實際沒 有要投資停車場生意等語(本院卷二第221至222頁),綜合 上開對話、匯款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 需求,明知無與被告堂弟投資停車場計畫,佯以與被告堂弟 投資停車場,投資可賺取獲利,使蕭雅如因而陷於錯誤而轉 匯100萬元之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⒍被告、辯護人固辯稱:跟蕭雅如間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等語 ,然觀其前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10年2月底,因當時要投資 停車場,所以我跟蕭雅如借款100萬元等語(他卷第377頁) ;又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有跟蕭雅如說借100萬元要做生 意上周轉投資等語(他卷第436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稱:因我有股票、期貨上的虧損而向蕭雅如借貸100萬元等 語(本院卷一第216頁),可見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 以前詞置辯是否屬實,難信為真實。被告確係以投資為由向 蕭雅如遊說提出資金,已認定如前,被告辯稱其與蕭雅如間 係成立單純借貸關係云云,皆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 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等方式,對不特定人提供投資有價 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 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即屬經營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 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之,故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即不得經營該項業務。本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 通訊軟體反覆招攬不特定網友成為付費群組成員,並傳送Li ne訊息提供建議下單之個股股票及進出場價位、時點等分析 推薦意見,藉此取得入會費。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行為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罪;如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 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 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 為單數,僅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立法者即已預設其本 質上具有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0年9月前某日 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反覆 非法提供個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無非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 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 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利,竟無視證券 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 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 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因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 不利之地位,乃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 業人員之資格,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以虛構投資 項目之方式,向蕭雅如詐取款項,所為實在不可取。兼衡被 告前有詐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緩刑 期滿)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不佳。慮及事實欄一群組人數眾多,且被告行 為時間超過一年,事實欄二被告詐得款項高達100萬元,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再者,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不見任 何悔意,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賠償相關損失 ,不論從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觀點來看,無從輕量刑之空 間。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已婚,無子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罰 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酌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 開二次犯行,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性質均不相同,被告犯 罪情節並非輕微,已如前述,且被告並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錯 誤,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高,再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 被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事 實欄一部分,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 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所有(他卷第475頁)供犯罪 所用之物,有數位鑑識資料在卷可佐,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消除犯 罪誘因。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非屬刑罰。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乃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並於立法 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 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 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長期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被告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報酬的對價基本入會費500元(匯款人可自行斟酌增加入 會金額),被告甲帳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期 間,匯入約700筆500元,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 至181頁)在卷可稽,亦即被告約1個半月即收取入會費總計 約3萬5,000元,被告110年9月前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 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歷時 甚長,且從數位鑑識的資料可知,被告有多種不同反覆的群 組,不同的群組可能會有不同的經營金額,被告有沒有其他 執行業務的對價,不容易認定,以長期歷經的月份數乘以上 述被告每月可能收到之金額,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9年 開始將自己帳戶貼在群組記事本上面供他人匯款,到110年8 月左右約收到3、40萬元等語(他卷第428至429頁)相較, 以最有利於被告之估算,認其犯罪所得為被告自行供述之30 萬元,此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事實欄二,被告之犯罪所得100萬元,亦未扣案,也未發還 或賠償被害人(被告先稱已還款40萬元〈本院卷一第76頁〉, 嗣於審理中與蕭雅如對質後,改稱完全無還款〈本院卷二第2 50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段可芳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 蔡定庭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蔡定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㈠證人徐銘祥111年3月24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75至280頁,結文在第281頁) ㈡證人李佳鴻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05至309頁,結文在第311頁) ㈢證人康智欽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93至297頁,結文在第299頁) ㈣證人陳政佳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17至321頁,結文在第323頁) ㈤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㈥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4至268、273頁) ㈦證人林帥君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7頁) ㈧證人邱文雪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8頁) ㈨證人楊鈞開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7頁) ㈩證人黃香格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8頁) 證人黃香格113年11月28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401至425、429頁) 證人羅柏吟111年8月1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61至63頁,結文在第65頁) 證人黃政皓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49至271、275頁) 員警職務報告3份(他卷第39、77、265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7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181頁) 證人李佳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25至335頁、第453至455頁) 證人陳政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7頁) 證人康智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9至460頁) 證人徐銘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6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證人徐銘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他卷第271至272頁) 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1張(他卷第289頁,同警卷第43頁) 證人林帥君所提供與「洛可可」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偵5308卷第39至47頁,同偵5462卷第87至103頁) 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卷第79至139、209至21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205號搜索票1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扣案物相片2張(警卷第147至179頁、偵5462卷第35頁) 被告蔡定庭提出被告與陳妤貞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9至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2246號函暨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89至19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614號函(本院卷一第229頁) 雲林縣警察局113年3月25日雲警刑科字第1130005619號函暨數位鑑識報告(本院卷一第405至421頁)及數位鑑識檔案 列印數位鑑識檔案之文件、本院數位鑑識卷一至三 證人蕭雅如手機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截圖(本院卷二第281、287至299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149940號函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本院卷二第339至344頁)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㈠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㈡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1至271、273頁) ㈢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5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㈣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 ㈤蕭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他卷第57頁,同警卷第67頁) ㈥蕭雅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43、45、47、53至55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 ㈧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月19日新北殯秘字第1124980678號函暨110年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所轄停車場委託經營案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41至249頁) ㈨戶役政聯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93頁) ㈩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 蕭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 蕭雅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99至301頁) 附表三: 編號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出處 109年5月13日 1 下午 04:15:52 開始時間 數位鑑識卷一(以下簡稱卷一)第1頁 109年5月13日 2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邀請⁨⁨尤俊穎⁩⁩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3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飛)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9頁 4 下午 04:16:23 尤俊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5 下午 04:29:21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洲)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13頁 6 下午 04:30:37 宇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樂(欣興⁩⁩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詮宏(co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1 Erin Chen怡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6 (期)阿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3 (期)承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9 ⁨⁨9王㊪㊖(台南倉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02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11 9東哲(高雄 燁聯鋼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28 涵: 你們都來了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39 ⁨⁨Kobe Y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43 尤俊穎: 哈哈固定班底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1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2 ⁨⁨9Mr.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4 尤俊穎: 需要乩童和桌頭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7 宇豐: 助陣跑龍套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8 涵: 哈哈哈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2:22 9小草(゚ヮ゚)台北 保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頁 下午 04:32:43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怎都老面孔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3 涵: 記得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4 涵: 裝作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5 涵: 不認識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1 尤俊穎: Ok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7 尤俊穎: 涵大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3:03 尤俊穎: 統一叫法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06 ⁨⁨Wesle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27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46 (期)阿杜: 謝謝大家 我希望可以存一點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承璋新竹: 大家好,初次見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阿杜: 最近虧好多喔…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4:28 尤俊穎: 大家好我是小散戶虧損近百萬看到涵大在同學會決定拜師學藝 卷一第19頁 下午 04:36:44 ⁨⁨Sean lai(台中工程師4/28⁩⁩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頁 下午 04:37:24 詮宏(cola): 大家好,小弟叫可樂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帶我賺點吃飯錢 卷一第23頁 7 下午 04:37:52 涵: 入團公益帳號 中國信託代號822 帳號000000000000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2 涵: 乾 先用起來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4 涵: 不然這個帳號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7 涵: 很少用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36 涵: 真的都老面孔..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樂(欣興: 這邊要收 籌碼k 上面的?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涵: 哄抬團 卷一第23至24頁 下午 04:38:43 涵: 對 卷一第24頁 8 下午 04:38:57 樂(欣興: 才會有不同的新面孔 新面孔 再去籌碼 哄抬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39:42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涵大真的很有生意頭腦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40:11 尤俊穎: 開始邀人涵說一下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18 尤俊穎: 大家要裝不認識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22 ⁨⁨9葉俊智(新竹廚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38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40 樂(欣興: 籌碼要收得快 上面丟 獲利對帳單 其他看到 就會炒要加入了 卷一第25至26頁 下午 04:41:12 JennyCh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頁 下午 04:45:57 涵: 開始拉人了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01 涵: 不要亂說話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57 ⁨⁨8AnDy Zheng(三重 防毒軟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47:49 ⁨⁨9Brock(桃園機械⁩⁩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59:50 ⁨⁨9candy(高雄銀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03:37 9群(桃園工程師4/29⁩⁩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24:39 ⁨⁨8陳詠翔(台中電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1 ⁨⁨姿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8 ⁨⁨傅小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至31頁 下午 06:04:21 芸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24 ⁨⁨Joanne(台北 好市多11/12⁩⁩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32 cocoa (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11 Alan Sh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59 宗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02 (出)妃~⁩⁩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5 ⁨⁨阿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9 ⁨⁨Hsiu Chua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39 林岱佑-⁩⁩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6 林岱佑-: 大家好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7 凡哥 (郼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7:02 ⁨⁨杜瑜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0 ⁨⁨袁國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6 🇹🇼林政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8:08 阿瑋(丸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4頁 下午 06:09:15 琪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09:44 (期)陳小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9 下午 06:10:09 加馬⁩⁩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10:11 Rachel Li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0 涵: 有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2 涵: 亂邀請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5 涵DIABLO涵⁩⁩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9 涵DIABLO涵已將⁨⁨加馬⁩⁩退出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44 芸溱: 我們是保安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55 9candy(高雄銀行: 他是誰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1:06 9Hsu chaolin蘆洲 不動產: 紀律 秩序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39 涵DIABLO涵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2 (期)阿杜: 大家要幫忙注意唷 以免被翻群@@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8 姿蓁: 好的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52 林岱佑-: Ok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2:09 ⁨⁨吳佩珊⁩⁩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頁 下午 06:12:38 ⁨⁨怡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09 林岱佑-: 還好團名沒寫股票 卷一第39頁 10 下午 06:13:11 芸溱: 先看捐款單若沒就先請出去好了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51 ⁨⁨磐石陳宇嵐 Le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02 芸溱: 我覺得誰邀約的誰擔保 好嗎連帶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15 涵: @芸溱 要說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36 鄭凱勵: 涵大~ 我是本來那團的 我如果有朋友捐完款 我在加入這團把他加進來好了 我先退出哦(以免站這邊太多空間) 謝謝您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0 涵: 好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3 涵: 沒問題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1 ⁨⁨阿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6 ⁨⁨力泰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1 鄭凱勵: 感謝涵大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6 鄭凱勵⁩⁩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8 ⁨⁨Tawei Chi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52 ⁨⁨全省通運樂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05 妃~: 現在捐嗎??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3 涵: 邀請碰喔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4 涵: 朋友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8 涵: 新朋友要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7:43 Bucky-Su: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10770)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2 涵: 有喔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6 ⁨⁨Hunter1121⁩⁩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08 Bucky-Su: 捐起來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58 王小欣: @琪芸 涵大這位我朋友,我邀請的,捐款等等要去捐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9:00 ⁨⁨ND On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27 ⁨⁨Lydi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31 ⁨⁨9王健健(台中營造⁩⁩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5 ⁨⁨歐忻諺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8 ⁨⁨Miguel k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3 ⁨⁨奕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7 ⁨⁨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32 凡哥 (郼凡):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23755),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0:41 ⁨⁨陳家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2:08 陳家豪: 弱弱的問 這裡新邀請的人要先捐公益對吧 卷一第46至47頁 下午 06:22:16 涵: 嘿啊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19 涵: 請朋友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0 涵: 捐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5 涵: 我們這樣賺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涵: 很多股市的別人賠錢...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Milt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59 涵: 你們3天20%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涵: 在吃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阿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03 涵: ⁨⁨好可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46 Milton: 喜歡公益500加群的想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52 涵: 一次而已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38 (期)阿杜: 做公益真的是不錯 我會覺得很安心 比很多投顧老師收自己口袋好!!!!!!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Milton: 同意+1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王小欣: 嗨,我轉了一筆新台幣5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為81239,記得確認喔~(2020/05/13 18:24:24)​ 卷一第48至49頁 下午 06:25:35 ⁨⁨Wes⁩⁩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9頁 下午 06:26:09 Milton: 小弟也匯500,末五碼79133,如果有要確認的話 卷一第49至50頁 下午 06:26:13 涵: 好喔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37 Milton: 涵大如果有其他公益帳號,也歡迎提供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41 涵: 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2 涵: 我們主力團是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3 涵: 施棺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4 涵: 5000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6 Milton: 一邊賺錢,一邊作好事,心情很舒服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7 涵: 1萬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7:02 涵: 對你們來說太多了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7:11 涵: 我這個是冬令救濟的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8:19 涵: 你們給豬液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0 涵: 30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3 ⁨⁨凡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7 涵: 聽到停損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0 ⁨⁨吳明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1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6 涵: 一直停利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58 吳明修: 響應涵大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22 杜瑜滿: 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34 陳家豪: 停利! 立即停利! 卷一第53至54頁 下午 06:29:52 ⁨⁨max⁩⁩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10 ⁨⁨吳佩珊⁩⁩已邀請⁨⁨Peter Jia-Feng Wu⁩⁩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44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30 Milton: 捐3000作公益又何妨,賺錢本來就該回饋一下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50 Bucky-Su: 同學會喊到 都知道你是涵大了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2:14 涵: 聽到這個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17 涵: 好爽..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52 杜瑜滿: Hi, 我已用Richart帳戶轉帳新台幣$500元給你了(812, 帳號末五碼67073), 請再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05 杜瑜滿: 我捐了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33 涵: 我們停利幾次了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48 妃~: 涵大~~台新83084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56 妃~: 收到嗎?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4:09 涵: @妃~ 有 卷一第56至57頁 下午 06:34:24 ⁨⁨余家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7 涵: 停利有感嗎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9 涵: 明天有欸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1 姿蓁: 涵大..台新10792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9 ⁨⁨溫謦Lisa (培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4:59 妃~: 帆宣可以快點衝衝衝嗎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1 涵: 年底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4 LYDIA: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81199),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51 妃~: 凌華也可以衝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01 涵: 凌華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0 涵: 還沒入編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1 Miguel ke: 停利聽了就開心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2 涵: 我有喊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26 ⁨⁨(出)Sunn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9至60頁 下午 06:36:30 LYDIA: 自己先捐,謝謝涵大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5 涵: 不會喔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8 妃~: 什麼,凌華那我太早了嗎?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3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6 涵: 剛剛好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50 ⁨⁨Peter Jia-Feng W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8:53 ⁨⁨友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1 尤俊穎: 涵大只有停利沒有停損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8 🇹🇼林政輝🇹🇼: 今天最有感的9:15銘異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1 Wes(迷: @涵DIABLO涵 涵大 我也先捐  很多意義上都謝謝你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9 涵: 好喔 卷一第61頁 11 下午 06:40:12 溫.Lisa : 請問一下捐款帳號在哪裡? 謝謝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16 涵: 記事本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1 涵: 我笑了 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5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7 涵: 賺2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18 00吳佩珊: @ 涵DIABLO涵 已轉唷!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25 尤俊穎: 9:15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6 涵: 收到喔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8 尤俊穎: 準時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0 全省通運樂樂: 跟上 公益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3 尤俊穎: 亮燈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53 陳家豪: 我自己也來捐 卷一第64頁 12 下午 06:42:24 芸溱: 就是神準狂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08 尤俊穎: 有涵大這種的親力親為的導師少見了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10 00吳佩珊 感謝涵大賜保量燈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30 涵: 你看看你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3 涵: 賺了多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6 尤俊穎: 上哪找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52 (期)阿杜: 挑著燈籠 燈籠都壞了 可能還找不到……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4:01 涵: 你們賺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08 涵: 就是有人賠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3 涵: 你們學會了隔日沖..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4 ⁨⁨維軒⁩⁩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5 Sunny: 涵大 我可以邀朋友入群嗎?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6 涵: 不愛當沖了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0 涵: 可以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6 Sunny: 謝謝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5:01 ⁨⁨(出)Sunny⁩⁩已邀請⁨⁨Claudia⁩⁩加入群組。 卷一第67頁 下午 06:45:47 ⁨⁨陳進宗⁩⁩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8 芸溱: 新朋友要先捐公益哦謝謝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9 Sunny: 好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6:59 芸溱: 瞭解 謝謝涵大教學帶領+歡樂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13 ⁨⁨凱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29 涵: 準時亮燈團..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8:02 妃~: 我覺得跟著涵大,都不用擔心隔天美股或大盤怎麼跌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1 溫.Lisa : 怕你太累! 謝謝您照顧我們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4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59 芸溱: 我就怕涵大沒睡好每天熬夜指導 卷一第70頁 13 下午 06:49:07 Sunny: 涵大 剛匯了第二筆 幫我朋友匯的 末四碼一樣是0169 卷一第70頁 下午 06:49:30 涵: @Sunny 好喔 卷一第71頁 14 下午 06:50:05 芸溱: 第一次買股聽到停利!停利!這麼狂喜 卷一第71頁 下午 06:50:53 芸溱: 對!而且買後特安心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7 涵: 別人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9 涵: 嘎到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2 涵: 我們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4 涵: 太棒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5 涵: 亮燈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42 00吳佩珊: 是,超級安心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26 芸溱: 每次我都面對手機大笑感謝涵大 賺錢平虧損會可做愛心這是涵大送的感動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48 溫.Lisa: 我現在買好股票都比較不擔心了!因為有涵大讓我很有安全感!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6:08 涵: 以前你們看到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14 涵: 隔日沖會怕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0 涵: 現在換你們隔日沖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1 涵: 別人 卷一第74頁 15 下午 06:56:57 ⁨⁨麟治⁩⁩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5頁 下午 06:58:08 ⁨⁨古莉莉-Lil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6頁 16 下午 06:59:15 涵: 我都在沙發上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19 涵: 尖叫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26 涵: 13分準備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26 ⁨⁨湘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4 涵: 15分銘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5 涵: 打單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49 涵: 沖上去了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52 涵: 我沒遲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0:12 芸溱: 就是神準ㄚ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1:50 王小欣: 而且超準時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05 00吳佩珊: 爽阿! 資金流動快 時間成本 我們資金部位那麼不起眼 這個好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19 涵: 而且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22 涵: 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32 00吳佩珊: 就喜歡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45 00吳佩珊: 因為可以多單壓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54 王小欣: 人人買得起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01 00吳佩珊: 分批出場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48 涵: 出場要漂亮 卷一第79至80頁 下午 07:03:53 涵: 搶要低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3:55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4:07( 00吳佩珊: 要你帶阿!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5:40 涵: 9% 卷一第80至81頁 下午 07:06:06 涵: 誰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6:46 芸溱: 昨天跟的都會有10%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7:35 00吳佩珊: 華星光也很神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9:51 涵: 華星光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0 涵: 20%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3 00吳佩珊: 嘿呀!神吧!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0 涵: 神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4 涵: 懂買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9 00吳佩珊: 你喊我進 卷一第82至83頁 下午 07:10:25 00吳佩珊: 就這樣了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44 涵: 還有同泰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50 涵: 20%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1:24 00吳佩珊: 你的超前部署都肯定近20% 卷一第83頁 17 下午 07:11:52 ⁨⁨魏珮竹IN居民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3:00 ⁨⁨賴惠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5:55 ⁨⁨尚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18 下午 07:18:55 古莉莉-Lili: 了解,今天跟停利惠特小賺,感謝涵大,希望每天有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3 涵: 不錯喔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6 涵: 天天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1:35 古莉莉-Lili: 跟上涵大團真的超開心 新手的天堂,學飽飽的 卷一第87頁 19 下午 07:24:52 ⁨⁨ARi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13 ⁨⁨kelly 靜藤香紋繡美睫美容美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20 下午 07:25:50 凡溱: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進來哦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57 涵: 好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6:07 ⁨⁨凡溱⁩⁩已邀請⁨⁨Jessica盈君⁩⁩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16 ⁨⁨Jessica盈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 王小欣: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朋友進來喔!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7 涵: 好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7:15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邀請⁨⁨鄭曼蒂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8:13 ⁨⁨鄭曼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0頁 下午 07:29:08 芸溱: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90頁 21 下午 07:35:36 涵: 新同學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38 涵: 有什麼問題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2 涵: 可以發問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7 涵: 我會一一解答 卷一第92至93頁 22 下午 07:35:48 LYDIA: 新朋友在公益單上,備註一下ID名字比較好對照喔,謝謝大家 卷一第93頁 下午 07:39:49 鄭曼蒂: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45725)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3 鄭曼蒂: 匯出去了 沒有註明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4 涵: 好喔 卷一第94頁 23 下午 07:40:40 ⁨⁨淺力谷-Ro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1:11 ⁨⁨小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8:25 ⁨⁨Chun-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下午 07:48:54 ⁨⁨許凱智(Kevin Hs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24 下午 07:51:55 涵: 明天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1:59 涵: 要停利了喔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02 涵: 記得準時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50 ⁨⁨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00 ⁨⁨施施⁩⁩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16 涵: 明天又要亮燈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13 00吳佩珊: 每天亮燈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2 涵: 你們看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3 涵: 上不去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6:16 吳明修: 惠特漲好多,但沒有跟到 卷一第99至100頁 下午 07:56:29 涵: 頂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32 涵: 我之前有喊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3 古莉莉-Lili: 謝謝涵大~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6 王小欣: 我有欸,嗨到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7:21 王小欣: 惠特我有跟到欸,嗨到爆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28 古莉莉-Lili: 惠特今天小賺出場,跟太慢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45 ⁨⁨Ang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9:30 涵: 一天吧 卷一第102頁 下午 07:59:35 涵: 隔日沖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38 王小欣: 對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46 王小欣: 效率有夠高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24 王小欣: 跟買涵大的股都很會亮燈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45 ⁨⁨洪佳寶⁩⁩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20 王小欣: 今天這個燈,明天那個燈,謝謝涵大帶我買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33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都會夠確定才會報給大家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6:27 ⁨⁨鄭凱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25 下午 08:06:40 00Angel: 我想請問一下 廣運是否漲不上去了呢 我目前是獲利中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 涵DIA🦈BLO涵🐳⁩⁩已邀請⁨⁨微股力⁩⁩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微股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5 涵: 廣運今天出場好時機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7 涵: 錯過了 卷一第105至106頁 26 下午 08:08:43 ⁨⁨徐淑珍⁩⁩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0:11 ⁨⁨Polo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3:12 ⁨⁨Kemog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3:25 ⁨⁨羅婉湞⁩⁩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4:52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8:40 ⁨⁨W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41 涵: 明天記得準時上線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58 涵: 停利跟搶購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20:11 Polo Sun: 09:15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0:49 ⁨⁨Cheng Yun Hsie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4:29 00Hunter1121: @Cheng Yun Hsieh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15 ⁨⁨劉家妤⁩⁩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47 ⁨⁨Amand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6:39 00Hunter1121: @劉家妤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1頁 下午 08:30:16 ⁨⁨孫松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1:28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3:42 00Hunter1121: 跟沒看到的群友說一下 舊群友過來新群是要幫忙管理 轉貼涵大指示的 這邊主要是要給未入群的人加的(需先匯款作公益) 卷一第115頁 下午 08:36:40 00Hunter1121: 這裡就是新群啊 卷一第117頁 27 下午 08:37:06 涵: 凡甲我們都停利了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0 涵: 南帝還在手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3 涵: 帆宣比他低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40 Wang: 自己先做公益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51 Wang: 謝涵大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2 00Hunter1121: 大家記得多去籌碼K幫涵大留言按讚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6 涵: 你看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8 涵: 我們成本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00 涵: 都贏人家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23 丞蘊: 涵大走在前端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37 ⁨⁨王建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49 王小欣: 涵大超前部署 卷一第120頁 28 下午 08:45:02 吳明修: 涵大,我有一個朋友要邀進來,我待會一起捐1000@ 涵DIABLO涵 卷一第121頁 下午 08:47:18 吳明修: @ 涵DIABLO涵 可以邀了嗎?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1 涵: 可以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7 吳明修: 謝謝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0 ⁨⁨吳明修⁩⁩已邀請⁨⁨欣怡(淺淺)⁩⁩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6 ⁨⁨欣怡(淺淺)⁩⁩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59:53 ⁨⁨9pei yu林珮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0頁 下午 09:05:42 古莉莉-Lili: 喜歡涵大喊停利,停損是要虧損多少啦 卷一第131頁 29 下午 09:11:03 淺淺: 請問一下 公告的全文可以再重貼一次嗎?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1:22 淺淺: 因為我剛加入 看不到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2:30 余家慧: 5/14   9:15 錸德 市價掛買。10:30、12:00集合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5:0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已經去ATM轉帳了!後五碼09591做公益基金!謝謝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7:56 00Hunter1121: 9:15 錸德 市價買10:30 12:00集合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8:23 00Hunter1121: 這樣公告比較清楚 卷一第136頁 30 下午 09:20:43 涵: 0513(盤後法人選股) 外資投信同買 1762 中化生 2376 技嘉 8069 元太 2377 微星 2454 聯發科 外資吸籌卡位 3041 揚智 6274 台燿 8271 宇瞻 5347 世界 1752 南光 投信掃貨鎖碼 6239 力成 1722 台肥 4966 譜瑞-KY 2106 建大 1210 大成 量增價強悍將 3060 銘異 4207 環泰 2908 特力 2472 立隆電 3202 樺晟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49 涵: 銘異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1 涵: 上榜欸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4 涵: 我們還沒上榜 卷一第137至138頁 下午 09:20:55 涵: 就買了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1:19 Miguel ke: 超前部署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4:24 00Hunter1121: 各位新同學注意一下 09:15後才掛市價搶買錸德哦  不可以提前偷買  那會影響到5分k線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40 涵: 我會倒喔⋯⋯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58 Miguel ke: 請大家合作,有湯大家一起喝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4 涵: 對啊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6 涵: 大家一起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38:20 丞蘊: 請問白天除了集合時間,會有什麼重要的公告嗎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8:39 涵: 會有盤中重點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9:31 做自己就好: 請問涵大,邀請朋友是先邀請,還是先捐款啊?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04 林岱佑-: 都行,貼出來就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18 林岱佑-: 先通知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58 做自己就好: 那我可以先邀請,然後再請他直接貼出來?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4 涵: 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6 涵: 沒問題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2:11 做自己就好: 謝謝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4:35 ⁨⁨做自己就好⁩⁩已邀請⁨⁨羅姐⁩⁩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5:42 ⁨⁨羅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51:20 羅姐: 這邊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2:37 Wang: 賺錢要做公益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5:52 羅姐: 我平常要顧三個小孩子…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5:57 涵: 我平常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1 涵: 這邊都我的小孩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7 涵: 2-300個..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48 涵: 這邊都我的孩子們 卷一第152頁 下午 10:13:05 ⁨⁨Phoebe Lin(芃綾)⁩⁩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2頁 31 下午 10:16:14 琪芸: 涵大,晚安 我已經從82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59386)轉帳臺幣$500!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17:15 涵: 好喔 卷一第163頁 32 下午 10:19:12 琪芸: 請問涵大,我手上還有住七樓的威剛,還有機會上來嗎?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3 涵: 70?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6 涵: 有點難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1:40 琪芸: 謝謝指點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08 淺淺: 我想問 穩懋我買285 有機會上去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2 涵: 很難喔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4 涵: 你買好高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7 Phoebe Chen芃Lin: 今天東森買在漲停價,還可以放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19 Phoebe Chen芃Lin: 19.1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22 涵: 感覺很危險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51 淺淺: 當天下午法說會 我想說試看看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08 ⁨⁨孫燕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58 ⁨⁨Ge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25 涵: 法說會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30 涵: 通常是法會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5:24 涵: 東森套在漲停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6:27 涵: 我承認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30 涵: 我跑東森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44 Phoebe Chen芃Lin: 我是看到19有賣壓還是漲停才買的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6:52 力泰偉: 為何跑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18 涵: 法說會打臉他..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23 涵: 變法會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45 涵: 東森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0 涵: 很可咘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5 涵: 不敢叫你們進去 卷一第169頁 33 下午 10:30:02 ⁨⁨黃士杰⁩⁩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0頁 下午 10:30:23 涵: ?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6 涵: @黃士杰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9 涵: 你幹嘛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38 涵: 不要動有關團裡的設定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41 ⁨⁨黃士杰⁩⁩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1:09 黃士杰: 按錯了 卷一第172頁 下午 10:31:11 黃士杰: 抱歉抱歉 卷一第172頁 34 下午 10:32:00 Phoebe Chen芃Lin: 昨天在同學會看有人說會漲到20,今天從17.4開始看,到漲停就把他買下去了想說明天來賣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31 燕慧: 涵大,請問我晶技要停損改買銘異?20日再回來買晶技嗎?現在$被卡住,都無法跟著大家買。還是不貪心,乖乖的等到晶技神奇20日?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57 涵: @Phoebe Lin(芃綾) 不要看同學會吧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08 Phoebe Chen芃Lin: 怎麼說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31 涵: 同學會 我5天內從2598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38 涵: 爬到現在72排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59 Wang: 有實力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30 燕慧: 跟著涵大買,今天買,明天漲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55 Frank Cheng: 新同學可以考慮換股,換涵大股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5:19 黃士杰: 晶技我也卡了幾天了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22 燕慧: 涵大很神準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32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我已經去籌碼K 貼對帳單了!謝謝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41 燕慧: 跟著涵大買,要聽話,穩賺不賠,但是股票賺錢一定要做公益捐錢弱勢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56 林岱佑-: 涵大的出手點 都是很多空單以為穩贏的點 拉起來就是空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24 芸溱: @Phoebe Lin(芃綾) 我原本的庫存是綠的現在都是涵大的股 每天紅還每天會亮燈哦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45 (期)承璋新竹: 晶技我也還放著,涵大沒說出別怕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9:32 鄭曼蒂: 各位朋友, 我剛來.. " 我的撼訊.. 己高高掛天空.. 3xx @涵DIABLO涵 請問我該安靜的走開嗎.? 卷一第177頁 下午 10:40:39 涵: 生技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1 涵: 很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3 涵: 沒有人帶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7 涵: 非常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3 Frank Cheng: 今天涵大也讓我10%,對了,我昨天買的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6 芸溱: 涵大專攻的是停利…停利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1:05 燕慧: 乖乖的聽涵大的就會賺錢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2:36 燕慧: 涵大說71.5帆宣進場抄底,保證你買在低點。賣在高點,他人超好又神準賣在高點帶你出場 卷一第178至179頁 下午 10:42:40 涵: @鄭曼蒂 你那個很難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4 涵: 如果你發現自己上了艘不停漏水的船 想辦法換船 通常比費力補破洞有益的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8 涵: 真正理性的人 就像尼斯湖水怪一樣稀有 雖然經常有人說他目睹 可是卻從未被拍照留存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03 涵: 假如你對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下注 這不是投資 而是賭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12 燕慧: 他的口頭禪就是教你停利,不被股票套牢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4:47 燕慧: 涵大,我該換船買銘異嗎?然後20再買回晶技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4:54 9王宗財(87/07/21: 求帶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5:10 涵: @孫燕慧 不要吧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45:43 燕慧: 我乖乖再等神奇涵大晶技20日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59:18 涵: 統一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1 涵: 明天變動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6 涵: 盤中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35 林岱佑-: 好 卷一第189至190頁 下午 10:59:45 林岱佑-: 聽涵大指示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0:57 芸溱: @ 涵DIABLO涵 你來自未來也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1:47 燕慧: 如果賺錢,大家要記得做善事。我希望我以後股票賺錢都要捐5%出來行善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2:05 燕慧: 神之操盤手就是涵大 卷一第190至191頁 下午 11:02:17 燕慧: 是大家的財神爺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38 古莉莉-Lili: 涵大是大家的財神,來散財的,大家要接好接滿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48 涵: 9:15以前集合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0 涵: 沒跟到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3 涵: 不要後悔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4:56 涵: 這已經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1 涵: 很小資了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5 涵: 我明天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2 涵: 都是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4 涵: 小資的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5 涵: 好嗎 卷一第193至194頁 下午 11:05:21 涵: 我不做超過50以上太大 卷一第194頁 下午 11:17:29 冠勳: 明天還可以買嗎? 卷一第205頁 下午 11:19:58 涵: @冠勳 明天才會公告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18 涵: 我也不能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31 涵: 櫃買中心會打給我..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5:33 涵: 好啦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5 涵: 凱美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6 涵: 在守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46 涵: 沒半根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7:00 涵: 盤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2 涵: 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4 涵: 很兇...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36:26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2頁 下午 11:38:02 ⁨⁨何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8:16 ⁨⁨蘇昱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9:03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5頁 35 下午 11:39:27 涵: @Patrick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31 涵: 你哪來的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41 Patrick: 剛剛留言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6 涵: @Patrick 我有你好友嗎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9 涵: 怎麼可能進來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08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53 Patrick: 我有留五顆星星評價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1 涵: 不能亂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2 涵: 抱歉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6 涵: 請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28 涵: @Winson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0 涵: 你哪裡來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3 涵: 要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8 涵: 要我同意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9 涵: 懂嗎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43 涵: @Yen 卷一第217至218頁 下午 11:41:45 涵: 你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8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9 Winson(泰山: 嗯。不好意思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0 涵: 秩序呢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2 ⁨⁨Patrick⁩⁩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3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07 Yen: 抱歉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涵: @Yen 你沒說拉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Winson⁩⁩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5 涵: 這樣對嗎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16 Yen: 請他們自己離開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2 涵: 你要拉要說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9 涵: 我們有秩序問題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0 Yen: 拍謝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8 凡溱: 進來這裡要 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48 ARiEL: 這群組不能隨便自己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57 涵: 這不是能隨便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3:00 ARiEL: 要經過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至220頁 下午 11:43:22 涵: 你們說一下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2 做自己就好: 要先詢問一下,才可以加人喔,這是規定~~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4 涵: 規則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2 做自己就好: 而且要做公益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5 Yen: 我會遵守的 真的很抱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5 涵: 不是喊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8 涵: 就進來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27 做自己就好: 請大家一定要遵守規則,拜託拜託~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43 涵: 很多人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涵: 在排隊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王小欣: 要拉人進來要先問涵大,等涵大同意才能邀請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51 Yen: 好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24 芸溱: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43 Yen: 馬上捐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6:01 芸溱: 要po捐單哦謝謝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6 涵: 這是一個家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9 涵: 你家被入侵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47 涵: 你會怎樣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7:05 Yen: 深感抱歉 卷一第222至223頁 下午 11:47:22 涵: 沒關係 卷一第223頁 36 下午 11:47:26 Yen: 捐款 是要po捐款單是吧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30 做自己就好: 是的 卷一第223頁 37 下午 11:47:40 涵: 不是每個團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48 涵: 都有2-3天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3 涵: 5-20%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7 涵: 獲利 卷一第224頁 38 下午 11:48:23 Yen: 是捐款在您說的帳號嗎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8:29 燕慧: 而且進來要問涵大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9:00 王小欣: 記事本有帳號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49:02 Yen: 涵大有傳給我 卷一第225頁 39 下午 11:50:00 燕慧: 進來前都要問涵大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50:25 燕慧: 這是涵大的團隊,請尊重涵大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3 涵: 我的團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5 涵: 是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9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54 涵: 超前收新聞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1:35 ⁨⁨Wendy W⁩⁩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8頁 下午 11:54:45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9至230頁 下午 11:56:56 LYDIA: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31頁 40 下午 11:59:29 Jordan: 請問推播的集合時間是什麼意思? 卷一第232頁 109年5月14日 上午 12:00:40 涵: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09 涵: 還有不要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3 涵: 只要一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5 涵: 必跌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34 涵: @小M 你說一下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1:35 涵: 規則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08 小M: 9:15集合,涵大要講重點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10 kelly: 早上9:10等通知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39 涵: 昨天預告9:15買銘異 卷一第234至235頁 上午 12:02:45 涵: 今天9:15準時噴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8 Miguel ke: 9:10集合,公布9:15動向,分秒不差,不要提早在9:15前下單,否則會雪崩給大家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9 涵: 開盤先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53 涵: 我有提早說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04 小M: 大家別偷跑喔…加油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樂 (欣興: @ 涵DIABLO涵 拉一個朋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52 小M: 有錢大家一起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4:21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29 ⁨⁨ 樂 (欣興⁩⁩已邀請⁨⁨嘉政⁩⁩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34 ⁨⁨嘉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5:10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6:26 王小欣: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詮宏(cola):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涵: 只要有人偷跑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1 涵: 肯定倒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7 詮宏(cola): 別啊,涵大 卷一第238頁 上午 12:08:01 (期)承璋新竹: 別偷跑,影響涵大做線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09 (期)承璋新竹: 反正時間到上車就對了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3 芸溱: 請遵照涵大公告時間的“勢”再下單 若犯規即代表您不適合待此團 請務必遵守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4 涵: @Yen 進來很難小小賺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6 Yen: 遵命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34 Yen: 信涵大一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37 涵: 要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1 涵: 我很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3 涵: 開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13:12 ⁨⁨ 涵DIABLO涵已邀請⁨⁨Patrick⁩⁩加入群組。 卷一第244頁 上午 12:15:12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5頁 41 上午 12:16:19 芸溱: 涵大太專業與資深 有些專有名詞不甚懂可上網查詢 涵大1對眾人很辛苦的 卷一第245頁 42 上午 12:16:52 ⁨⁨毛じごう⁩⁩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6頁 上午 12:17:0 ⁨⁨Chris. l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7:53 ⁨⁨莉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8:33 ⁨⁨簡大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44 ⁨⁨小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3 ⁨⁨楊皓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5 ⁨⁨Mike We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9:16 ⁨⁨小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19:51 ⁨⁨陳佩璘⁩⁩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0:04 ⁨⁨Wei Z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1:0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51頁 上午 12:22:4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2:58 涵: @王欣怡 你放記事本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02 涵: 我放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0 涵: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2 陳佩璘: 欣怡是管理員嗎?謝謝妳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26 涵: 幫忙的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30 涵: 謝謝大家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46 陳佩璘: 我們才要謝謝你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4:28 芸溱: 謝謝涵大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24:42 燕慧: 感謝涵大,請大家要幫忙守秩序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31:33 ⁨⁨Vinny14⁩⁩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1 涵: 新人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4 涵: 麻煩看記事本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7:55 ⁨⁨Angi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49 ⁨⁨9Eason Kuo(佳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54 ⁨⁨Christ⁩⁩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7頁 上午 12:41:35 涵: 看記事本 卷一第257頁 43 上午 01:03:54 ⁨⁨Larson(永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9頁 上午 01:05:56 涵: @Larson(永禮) ...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5:58 涵: 你.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0 涵: 不說話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2 涵: 請出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24 涵: 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53 涵: 我要請出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7:02 ⁨⁨ 涵DIABLO涵已將⁨⁨Larson(永禮)⁩⁩退出群組。 卷一第261頁 44 上午 01:56:48 ⁨⁨黃政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3頁 上午 01:59:05 ⁨⁨柄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5頁 上午 02:04:30 涵: @Phoebe Lin(芃綾) 你問大家啊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1 Phoebe Chen芃Lin: 聽過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5 涵: 我做股都超前部署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48 涵: 沒有在套的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6:18 黃政皓: @ 涵DIABLO涵 涵大 想問一下 明天錸德是9:15分市價買 然後就放著了嗎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3 涵: @黃政皓 不一定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6 涵: 盤中會公告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8:57 涵: @黃政皓 不要偷跑喔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8 涵: 偷跑你會看到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9 涵: 亮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1 涵: 綠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7 黃政皓: 為什麼!?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39 黃政皓: 可以問一下原因嗎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09:41 黃政皓: 好奇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09 涵: @黃政皓 不能偷跑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13 涵: 你偷跑 卷一第278至279頁 上午 02:10:21 涵: 今天不做錸德了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5 黃政皓: 不會啦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6 芸溱: 可以看看記事本與以上的對話ㄛ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39 黃政皓: 謝謝 我看看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56 涵: 只要偷跑 我大概知道單喔⋯⋯ 卷一第279頁 45 上午 02:16:18 涵: 哪個瘋子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1 涵: 在3/18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4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6:34 涵: 應該就我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19 涵: 我3/18的13:16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8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9 芸溱: 就是ㄕㄣㄚ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33 涵: 有人覺得我神經病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46 涵: 我3/19買一菜籃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53 涵: 買到懷疑人生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9:33 涵: 沒看過這種版主吧…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39 涵: 大殺喊買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44 涵: 大漲喊出 卷一第285至286頁 上午 02:22:08 涵: 我每天偷坐時光機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15 涵: 我今天坐了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50 涵: 偷看到今天報紙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2:57 涵: 正在印製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5:22 涵: 早叫你們買晟德了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06 丞蘊: 原來之前有喊買了哦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29 涵: 有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35 丞蘊: 我以為可能明天要部署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6:56 涵: 明天可以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07 涵: 不要偷跑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21 丞蘊: 好的 等指示 卷一第291頁 46 上午 02:28:49 芸溱: 涵大給的股多又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06 芸溱: 還輪流亮燈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2 涵: 每檔都喊很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8 涵: 喊到在喘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43 小M: 就4/30還沒認識涵大你 卷一第293至294頁 上午 02:30:44 涵: 帆宣很底部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0 涵: 週二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4 涵: 預告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25 Phoebe Chen芃Lin: 下週二嗎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1:48 芸溱: 上週啦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2:36 涵: 你們沒發現 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3:05 芸溱: 對呀72多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36 小M: 我買76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2 涵: 你看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7 涵: 炒底成功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56 小M: 啊我昨天才認識你啊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4:01 小M: 我也不想 卷一第296至297頁 上午 02:35:08 涵: 你看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5 涵: 我們凡甲已出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7 涵: 才再接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2 小M: 話說涵大,帆宣要發車了嗎?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6 涵: 他們成本76.7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9 涵: 太高了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04 涵: 如果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2 芸溱: 涵大都神抄底那個點位 就是未來人嘛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3 涵: 他們肯定跑光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7:23 涵: 可能洗一根綠棒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涵: 到74.5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小M: 那天涵大有喊帆宣直升機要開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8 涵: 他們受不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8:11 涵: 不用賣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15 涵: 下來再接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27 小M: 沒子彈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涵: 要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樂 (欣興: 太晚入群 有抄底成功 耐不住洗 出掉了 想哭 還好有跟上 同泰 銘異的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53 涵: 有一個特性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9:10 樂 (欣興: 所以要好好聽 涵的指令 不能亂出 不然都賺不到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1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2 涵: 殺起碼4%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6 涵: 收下引線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46 小M: 那我抱著吧~不然等會又被洗掉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0:09 涵: 抱著啊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1:05 小M: 所以帆宣短線真的會到100啊? 卷一第301至302頁 上午 02:41:15 涵: 你看正文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1 涵: 連洗兩根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6 涵: 一紅吃二黑上去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8 涵: 出量攻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2:51 ⁨⁨ 涵DIABLO涵⁩⁩已邀請⁨⁨(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09 小M: 看明天的量了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17 涵: 對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39 ⁨⁨(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55 小M: 跟著涵大就對了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05 涵: @俊葦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0 俊葦: 在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1 涵: 你買帆宣成本多少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6 俊葦: 71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21 涵: 賺了吧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34 俊葦: 我只有賺到這檔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0 涵: 華星也有吧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5 涵: 靠 你壓14張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9 俊葦: 其他看不懂喊什麼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5 俊葦: 華星 虧爆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6 涵: 隔日沖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1 涵: 華星還沒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5 俊葦: 40張 我前天買的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俊葦: 24.多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小M: 欸,那涵大什麼時候要要喊帆宣停利?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6:45 涵: @俊葦 會到26...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8:16 涵: @俊葦 你信我買帆宣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48:19 涵: 很底部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54:50 小M: 涵大喊停利公告一下欸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04 小M: 不然會吐血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21 涵: 會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3 涵: 我什麼時候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6 涵: 沒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38 小M: 涵大帆宣這檔沒目標價嗎?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41 涵: 我才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50 小M: 我是怕沒看到你講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0 涵: 我每次都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3 涵: 微星也是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13 芸溱: 涵大會現喊讓我們先出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23 涵: 我會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24 涵: 停利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55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03 芸溱: 涵會連續直當機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11 Phoebe Chen芃Lin: 好像母雞帶小雞哦溫馨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8:08 涵: 他們一天吃了4-5%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4 涵: 高點出量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5 涵: 微星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9 涵: 危險 卷一第317頁 47 上午 03:49:18 涵: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0:35 尚穎: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1:56 凡哥 (郼凡):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5:39:26 陳佩璘: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07:50 Wang: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42:18 Claudia: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2:29 全省通運樂樂: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5:10 羅姐: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7:05:43 燕慧: 收到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5:58 Yen: 拍謝 我是新人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16 Yen: 所以今天就不做萊德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21 Yen: 會換別支嗎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39 Yen: 9.10分照樣集合?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7:24 燕慧: 頭貼請放自己的照片,謝謝。涵大說今天不做錸德了。請看公告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10:24 9Brock機械7/20: 收到 卷一第332至333頁 上午 07:12:00 Christ: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4:05 芸溱: 請別擅自進出買賣點貪圖小利 而影響了涵大佛心的大局哦 謝謝大家的配合 祝大家紅通通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5:06 Yen: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23:44 溫.Lisa : 收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36:17 阿原: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37:43 鄭曼蒂: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0:15 Phoebe Chen芃Lin: 早安,收到囉!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1:30 偉哲 Wei Zhe: 早安 收到了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19 (期)承璋新竹: 早安,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28 芸溱: 我們一起抱著感謝的心 跟著涵大學習 加油 ps為自己把我們的群顧好(我好怕有壞人踢群哦真的)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12 凡溱: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44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7:46:06 (期)阿杜: 起床的人,新公告記得看唷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8:08:11 (期)阿杜: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6頁 上午 08:25:37 尤俊穎: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7頁 上午 10:24:22 Larson(永禮) 不好意思,我是新朋友,因不清楚本版的操作模式,今天沒動作,怕壞了大局。有誰方便在盤後可以解說一下嗎?或私 Line 也可以,謝謝。有熱心者,請留訊息,我盤後再聯繫。感謝!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5:32 力泰偉: @Larson(永禮) 誰拉你進來的你可問他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27 阿忠: 請看 公告記事本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32 Larson(永禮): 涵大很忙,怕耽誤他的時間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7:48 王小欣: @Larson(永禮) 安心等待,時機很重要 卷一第341至342頁 上午 10:28:34 王小欣: 錯的時間買 會虧錢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8:52 Wang: 看中午時間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9:29 杜瑜滿: 各位同學,自己找的新朋友要照顧一下哦。因為每日都有重覆的問題,老大也真是辛苦。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39 Wang: 因為每天訊息很多,也要認真爬文喔。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54 Larson(永禮): 如公告說的時間,但版上說不動作,所以依最後指示嗎?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1:28 杜瑜滿: 是的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1:57 Wang: 要隨時注意涵大的指示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18 杜瑜滿: 今天盤勢嚴峻,等指示比較好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24 張亞涵: 請問是等涵大指示在進場嗎?謝謝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6 Wang: 團友們也都會互相提醒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9 王小欣: 是喔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2 王建昌7/13: 對,等吧!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3 Wang: 對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3:48 Larson(永禮): 所以是10:30 準備 涵大 指示進場 錸德,12:00 在版上集合,對吧!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3:51 芸溱: 等待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09 阿忠: 盤勢亂 等待時機點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34 Wang: 中午看看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31 琪芸: 耐心等涵大列車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49 Wang: 別擔心 涵大很照顧我們的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9:12 芸溱: 大盤今好跌 自己作也恐慌 我們別給涵大壓力 安之 卷一第344至345頁 上午 10:39:49 Wang: 耐心等待了 卷一第345頁 48 上午 10:59:40 王建昌7/13: 現在指示如何 涵哥@ 涵DIABLO涵 卷一第348至349頁 上午 11:00:42 Joanne(11/12: 今天有何指示 卷一第350頁 上午 11:16:25 涵: 同泰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32 涵: 同泰還沒到13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44 杜瑜滿: 我出了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55 涵: 同泰停利喔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3 涵: 同泰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6 涵: 先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24:54 涵: 銘異被倒 沒關係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02 涵: 給他倒 再來一次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45 Yen: 等涵大指世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2 涵: 你們有高端的先跑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31 涵: 高端先停利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2:35 丞蘊: 好! 立刻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09 涵: 高端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13 涵: 快沒力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4:31 丞蘊: 今天高端一下紅一下黑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10 琪芸: 晶技….也沒力…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39 涵: 晶技還好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1 涵: 縮量在整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3 涵: 不用擔心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32 Yen: 帆宣是現在加碼嗎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7:16 涵: 帆宣可以加碼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7:35 Yen: 收到 卷一第356頁 49 上午 11:37:48 丞蘊: 銘異等今天倒完?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49 涵: 銘異你們成本多少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57 00吳佩珊: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2 Jordan: 13.68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3 LYDIA: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5 Wes(迷: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29 9pei yu林珮瑜: 不巴到隔日衝券商認賠叫不敢不行會亂籌碼.主力要拉成本更高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56 涵: 要巴他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05 Polo Sun: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1 妃~: 13.75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6 00Hunter1121: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45 小蓁: 13.6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1:46 Larson(永禮): 小問一下,晶電可續抱嗎?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12 Miguel ke: 12.8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0 涵: @Larson(永禮)晶電股本太大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5 涵: @Miguel ke 你偷跑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40 Miguel ke: 冤枉啊,前天就進場了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3:36 維軒: 銘異沒上車現在能買嗎?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36 全省通運樂樂: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42 鄭凱勵: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58 涵: 銘異可以來嘎空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4:04 洪佳寶: 13.6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05 姿蓁: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4 偉哲 Wei Zhe: 銘異沒買可以上車嗎?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8 杜瑜滿: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4 Phoebe Chen芃Lin: 我也想問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8 余家慧: 13.3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38 涵: 確定要上車?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43 阿川: 13.4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0 妃~: 這句話很恐怖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7 00吳佩珊: 已經在車上了! 卷一第360至361頁 上午 11:45:22 琪芸: 銘異要嘎空嗎?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28 涵: 約好一起上車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32 涵: 約好時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3 琪芸: 好喔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7 偉哲 Wei Zhe: 12點?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8 Winson(泰山: OK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6:20 涵: 早上被倒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4 Miguel ke: 對錶,幾點發車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7 涵: 被董事會倒吧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48 涵: 12:15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Yen: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0 Wes(迷: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3 Wang: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5 Phoebe Chen芃Lin: 是上車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偉哲 Wei Zh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阿川: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8 林岱佑-: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9 琪芸: 當日沖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8 Miguel k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9 全省通運樂樂: 12:15…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45 Larson(永禮): 冷靜,想好在做。要當日沖,還是隔日沖?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7 妃~: 是買嗎???不懂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9 Phoebe Chen芃Lin: 我只能隔日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19 小梓: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24 Polo Sun: 收到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48:38 王小欣: 涵大很少做當沖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15 Polo Sun: 不作當沖!除非涵大叫停利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32 Polo Sun: 不要亂作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59 00Hunter1121: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13 涵: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36 涵: 還有一檔12:10公告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57 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5 涵: 改變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7 涵: 現在買銘異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29 涵: 進場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52 涵: 衝啊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08 00Hunter1121: 進了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15 Chris. liao: 衝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36 ⁨⁨mi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49 涵: 回報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50 凡哥 (郼凡): 提早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1 涵: 衝啊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2 00吳佩珊: 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4 琪芸: 買了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7 偉哲 Wei Zhe: 13.9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0 00吳佩珊: 2張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5 涵: 愛當沖的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涵: 加減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LYDIA: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18 Vicki.C: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28 琪芸: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0 9pei yu林珮瑜: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3 全省通運樂樂: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3 劉家妤: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4 冠勳: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1 9pei yu林珮瑜: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 00Hunter1121: 13.8 *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6 Wes(迷: 13.75*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Phoebe Chen芃Lin: 13.8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Yen: 13.8上車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6:46 丞蘊: 被大家買到紅了嗎 哈哈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8:15 Kobe Yang: 漲停掛了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19 歐忻諺 Yen: 13.9 買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2 涵: 拉平盤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4 涵: 續噴 卷一第371頁 50 上午 11:58:45 涵: 盤中重點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8:46 涵: 欣銓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08 涵: 12:00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涵: 準時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尤俊穎: 先上買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2 涵: 欣銓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2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32 詮宏(cola): 欣銓 12:00 準時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47 涵: 準備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1 Joanne(11/12: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6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11 涵: 衝了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40 00Hunter1121: 27.95*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43 琪芸: 28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50 Winson(泰山: 27.95 * 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09 涵: 欣銓衝了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1 友均: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6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 好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24 Vicki.C: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54 00柄達(民族所: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2:02 楊皓閔: 27.95*5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09 Alan: 27.95*2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0 涵: 委賣多不要怕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5 涵: 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6 Yen: 28*3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28 姿蓁: +1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7 Bucky-Su: 銘異 續攻嗎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9 涵: 不要賣壓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45 涵: 是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3:31 涵: 吃掉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3:52 涵: 平盤了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03 Larson(永禮): 28.05 x 10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26 Miguel ke: 28.1*1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4:35 涵: 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權息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6:47 阿原: 28.05 x2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7:02 00吳佩珊: 欣銓28.05+1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07:52 ⁨⁨霖⁩⁩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12:35 ⁨⁨Jason(毅)⁩⁩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9頁 下午 12:14:12 歐忻諺 Yen: 13.9 似乎 高了點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2 丞蘊: 欣銓 27.95 銘異 13.75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3 涵: 還沒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7 涵: 要突破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22:19 涵: 洗盤喔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22 涵: 抱緊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4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06 Miguel ke: 安全帶綁好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13 冠勳: 綁好了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3:32 Larson(永禮): 欣銓 再加碼 10張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4:56 Larson(永禮): 我相信 涵大 卷一第383頁 51 下午 12:26:05 Larson(永禮): 涵大,晶電可長抱嗎?我壓很多...... 卷一第384頁 下午 12:31:04 ⁨⁨李家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2:11 ⁨⁨Do Re M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1 ⁨⁨于芳⁩⁩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2 涵: 新進朋友嗎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4 涵: 看看記事本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14 涵: @Larson(永禮) 不要吧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25 涵: 晶電沒戲了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06 Larson(永禮): 那我再逐漸減碼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48 涵: 晶電快完蛋了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15 ⁨⁨Willi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37 涵: 要玩晶電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41 涵: 不如玩世禾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0 ⁨⁨蔡小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1 涵: 聯發科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00 ⁨⁨Yentinn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46 Larson(永禮): 晶技呢?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53 涵: @Larson(永禮) 可以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03 涵: 世禾做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1 涵: 台積電機台清洗的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6 Larson(永禮): 我看看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8 涵: 獨家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1:23 00柄達(民族所: 有人手上有華通嗎?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2:28 涵: 華通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2:30 涵: 還行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3:11 00柄達(民族所: 考慮要不要抱到星期一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0 涵: 華通可以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3 張亞涵: 請問興欣呢?買了都沒起色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3 涵: 欣興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7 涵: 下半年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51:04 涵: 今天是買股日 卷一第391頁 下午 12:51:10 涵: 一菜籃 卷一第392頁 下午 12:53:50 琪芸: 銘異還在倒貨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14 芸溱: 就涵大最愛的抄底啊強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2 涵: 倒就倒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5 涵: 空單進來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7 涵: 嘎嘎嘎 卷一第394頁 下午 12:54:33 涵: 碎紙機 卷一第394頁 52 下午 12:59:06 丞蘊: 我可以問合晶嗎 卷一第395頁 下午 01:02:20 Alan: 涵大 請問聯鈞目前適合逢低承接嗎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1 涵: 合晶不要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6 涵: 合晶在抓尾巴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9 涵: 看誰跑得慢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4 涵: @Alan Shiao 不要吧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7 涵: 太高價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44 涵: 與其追聯鈞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45 涵: 不如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52 涵: 留著等惠特104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4:51 溫.Lisa: @ 涵DIABLO涵 手上有聯鈞要賣嗎>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5:05 涵: @溫謦Lisa (培君) 我們是連買三天啦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5:48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所以放著?哈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18 涵: @溫謦Lisa (培君) 你沒發現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23 涵: 聯鈞預留缺口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4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報告老大我是很笨的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6:58 涵: 要回頭補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04 涵: 一紅吃2黑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45 溫.Lisa: @ 涵DIABLO涵 這樣我可能有點了解!要說清楚我才知道!哈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10:00 涵: 同泰也沒力 卷一第400頁 下午 01:13:16 Jordan: 涵大,錸寶和錸德脱軌適合低接嗎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4 涵: 不要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6 涵: 過熱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32 涵: 我不追過熱的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42 妃~: 價跌量縮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1 涵: @妃~ 縮量、爆量都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9 涵: 縮量代表緊握 假殺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4:40 涵: 爆量代表有黑手承接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03 妃~: 不懂(*≧ω≦)價跌卻不安全是要怎麼看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17 涵: 洗給他走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8:14 涵: 保證讓他們結清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31 Yen: 這樣才好拉是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1 涵: 對啊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4 涵: 籌碼乾淨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7 涵: 有人追價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54 涵: 邊追 邊丟 卷一第403頁 53 下午 01:19:11 于芳: 請問松翰還有救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13 涵: @于芳 成本多少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26 涵: 有救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33 于芳: 62==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4 涵: 難喔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6 涵: 可能有機會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03 涵: 61.3-61.5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45 于芳: 拉到這價錢認賠出嗎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15 涵: 對啊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37 于芳: 好的,感謝 卷一第404頁 54 下午 01:29:44 涵: 台積電的DMI月正在收縮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29:50 涵: 加權等台積電拉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0:46 歐忻諺 Yen: 等明天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1 涵: 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8 Yen: 信涵大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2:27 涵: 沒人發現這件事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3 涵: 為什麼這次大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4 涵: 台積電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6 涵: 沒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57 王小欣: 要等520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3 王小欣: 是嗎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9 涵: 不用怕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30 王小欣: 台積電要留著520才能衝??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4:36 全省通運樂樂: 那是不是可以先進一張台G電…等520呢?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31 涵: 壓低吃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40 涵: 萬般拉抬只為出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39 涵: 況且 3/19大殺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50 涵: 目前吃掉2/3根綠棒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0:51 力泰偉: 涵大那波有受傷嗎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1:10 涵: @力泰偉沒有啊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13 涵: 我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57 力泰偉: 買什麼股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3 涵: 3/18說買點浮現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7 涵: 3/19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9 涵: 一菜籃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3:02 涵: 只要跌停都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6 涵: 你們停損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8 涵: 我在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5:57 涵: 3/12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00 涵: 開盤大跌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0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今天進光罩會不會是自殺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4 涵: 我喊做多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28 涵: @淺力谷-Rock 還好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2 涵: 我瘋子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5 涵: 開盤跳水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6:48 涵: 我做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06 涵: 3/12 8:48喊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11 涵: 中午直接拉上來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8:23 力泰偉: 怎知道那是不是底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0:51 ⁨⁨Doris O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1:05 00Hunter1121: 現在我一旦興起瘋狂念頭想加入人群的時候 我會控制住自己 並且轉身與群眾反向而行~涵語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3:11 涵: 沒錯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5:25 涵: 三菱形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19 涵: 三方四正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22 涵: 攻擊型態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58 小M: 原來如此,上了一課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8:48 ⁨⁨Maxine W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3頁 109年5月15日 55 下午 01:06:51 涵: 輪動吃貨了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2 涵: 下週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6 涵: 上攻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6:58 涵: 吃飽了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0 涵: 不用緊張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2 涵: 這盤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6 涵: 好消息 跌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7:32 涵: 代表低檔吃貨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9:42 涵: 昨晚台積電ADR領頭反漲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09:45 涵: 這盤不怕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10:58 力泰偉: @ 涵DIABLO涵帆宣、神隆可再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5 涵: 神隆不好吧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9 涵: 帆宣 晶技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22 涵: 吃多點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33 婕淩美國: 收到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2:28 力泰偉: 惠特也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3:52 涵: 惠特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6 涵: 等回來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8 涵: 104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00 力泰偉: 錸德前天什麼原因不端菜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16 涵: 因為會跟同泰一樣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3 涵: 風險大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5 涵: 風控問題 卷一第556頁 56 下午 01:14:39 Yen: 帆宣 怎麼跌成這樣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08 涵: @Yen 洗啊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0 涵: 好消息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2 涵: 但跌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7 涵: 代表壓低吃貨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27 Yen: 我一張76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36 Yen: 要在加碼攤嗎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57 燕慧: 我71.5上上星期買的,不怕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1 Yen: 哈哈 我太高 所以想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4 Yen: +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7 涵: @孫燕慧 你帆宣買很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28 燕慧: 因為相信你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2 涵: 遇到我的時候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3 涵: 基本上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8 涵: 都能進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49 涵: 厲害一點來回波段進出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6:56 燕慧: 涵大說可以買,就速度買了 卷一第559頁 57 下午 01:18:37 涵: 同泰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8:44 涵: 週一考慮在買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9:15 涵: 同泰我不是說停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7 涵: 昨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9 燕慧: 涵大有説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40 涵: 出最高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50 涵: 今天撞跌停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06 王小欣: 同泰賣得好讚 卷一第561頁 58 下午 01:20:20 涵: 永昕週一找買點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23 涵: 上去32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8:21 涵: 凡甲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33:56 涵: 嘎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44:39 涵: 凌華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1:44:40 涵: 很讚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2:12:45 張亞涵: 請問敦泰這隻股票目前怎麼看? 卷一第565頁 下午 02:13:24 涵: @NiNi 敦泰喔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28 涵: 我不做敦泰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42 涵: 我被咬過五次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4:46 張亞涵: 歐麥尬 我買在30.15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07 魏珮竹IN居民宿: @ 涵DIABLO涵 銘異應該沒問題吧?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45 涵: @魏珮竹IN居民宿 沒問題呀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54 涵: 敦泰難玩喔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20:56 張亞涵: 我還是沒賠快跑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51:02 西瓜(圖): 涵大,凌華跟永昕一樣找買點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4 涵: 對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7 涵: 凌華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3 涵: 千萬必須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6 涵: 一張一張掛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3:04 ⁨⁨人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4:13 ⁨⁨S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59 下午 03:01:39 楊雅淳: 我卡在103.5,所以只能認賠是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3:05:45 涵: @楊雅淳 哪一檔103?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網家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9 涵: 應該會有一個高點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33 涵: 逃命波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05 楊雅淳: 103.59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所以下禮拜會出現嗎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9 涵: 應該會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8:1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價格大概是多少?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9:27 涵: 100-101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10:2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謝謝涵大,只好認賠殺出了 卷一第571頁 60 下午 03:10:40 Sean: @ 涵DIABLO涵 涵大宇瞻你怎麼看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47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51 涵: 我有小買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39 Sam Tang: 涵大銘異可以放嗎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43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7:11:37 宏瑋: 幫我看看泰碩還有救嗎? 數位鑑識卷二(以下簡稱卷二)第14頁 下午 07:12:19 涵: 泰碩好像差不多了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2:38 宏瑋: 群有新標地,舊有套房我會出清,資金轉移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3:50 涵: 上了一艘不停漏水的船 與其一直補洞 不如換艘船 重新出發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12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 請問中鋼有機會回之前的價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24 涵: @ND One 很難欸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6:08 全球人壽黃智遠: 那我存著就好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8:20 祈: 我想請問涵大,華邦電跟隆達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19:43 涵: @亦祈 華邦電動能不足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0:24 涵: 隆達還行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3:07 余家慧: 涵大可以請教南茂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1 涵: 南茂.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6 涵: 可以啊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46 ming: @ 涵DIABLO涵 涵大請問6667信紘科需要停損嗎?放著漲的回來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59 ming: 成本78.3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4:01 涵: @ming 可以放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8:35 偉: @ 涵DIABLO涵 想詢問,…我要怎麼判斷該出場了呢是跌破6日線嗎?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8:54 涵: @偉 看股性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00 涵: 強不強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37 偉: 我這檔剛好買在108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29:51 偉: 最高點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0:28 偉: 就在昨天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1:25 偉: 他平盤跌….反彈我直接買!瞬間就跌了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0 涵: 力成已經處於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4 涵: 上不去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4:59 偉: 好的…我…懂…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5 涵: 他如果散戶追價意願高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7 涵: 不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53 涵: 會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59:45 PEGGY: @ 涵DIABLO涵 南帝怎麼看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0:18 涵: 死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2:18 Christ: 我也有買南茂買31.6!不知道可不可回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8:51 PEGGY: 是該跑的意思嗎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10:40 涵: @Christ 可以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10:47 涵: @PEGGY 可能要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40:37 PEGGY: @ 涵DIABLO涵 同欣電可買進嗎 卷二第24頁 下午 08:44:43 涵: @PEGGY 不要吧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36 潛力谷-石頭: @涵DIABLO涵 請問3006晶豪科可以續放嗎?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43 涵: 可以 卷二第25頁 109年5月16日 61 下午 04:00:28 涵: 不要追高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涵: 要超前部署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洛可可(ada)⁩⁩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49 Gem: 要跟著涵大超前部署就對了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6:21 祈: 涵大目前週一除了找永昕的買點外,還有其他計畫嗎? 卷二第179頁 下午 04:08:13 涵: 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4:08:22 涵: 週一早上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5:43:02 洛可可: 大家好!剛入群組!謝謝分享呀! 我也是新手 股票才剛買一個月! 正在認真看你說的 線!看不懂這些東西 (會認真研究)剛剛才滑完大家的發言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3:55 涵: @洛可可(ada) 沒關係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7:29 洛可可: 那可以買的時候 會告訴我們嗎 卷二第213頁 下午 05:47:57 Sean lai(4/2: 會公告喔 卷二第213頁 62 下午 11:14:14 洛可可: 最難的行業還是股票ㄌ拉 數位鑑識卷三(以下簡稱卷三)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0 (期)承璋新竹: 這行業入門先繳學費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3 涵: 不會啊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5 涵: 怎麼難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5:27 (期)承璋新竹: 跟著涵大就不難了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28 洛可可: 你不能說很難拉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涵: 要教會你們很難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洛可可: 你版主ㄋㄟ 卷三第207頁 63 下午 11:24:20 洛可可: 先了解9:15 分的事情 以免時間到ㄌ 手足無措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29 (期)承璋新竹: 9點到9點15分很多隔日沖拉高出貨什麼的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37 涵: 對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53 Kobe Yang: 之前我開盤掛的 幾乎後來都沒好事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1 涵: 正常啊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3 (期)承璋新竹: 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大家進場,我自己的看法啦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6 洛可可: 好像是這樣ㄋㄟ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1 涵: 要嘛倒到來不及接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8 涵: 要嘛直接給他下去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20 涵: 不接了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40 涵: 開盤搶沒好事 卷二第342頁 109年5月17日 64 上午 12:36:00 涵: 76.5以下可以買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1 涵: 殺低承接後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4 洛可可: 反正我禮拜一 9:15 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 買了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7:38 涵: 超過76.5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7:43 涵: 不要買了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8:58 涵: 洗6-7%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5 涵: 散戶受不了停損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涵: 正常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洛可可: 我就先掛72.5買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10 涵: 還沒到8.5%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25 涵: 散戶通常停損在5-7%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0 涵: 76.5到71.2是6.9%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4 涵: 剛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8 涵: 散戶全部停損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13 涵: 底部承接上來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7 涵: 所以我抓的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9 涵: 散戶出場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0:52 涵: 主力承接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03 涵: 殺7%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54 燕慧: 帆宣有聽涵大的話買在71.5…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04 燕慧: 抄底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2 洛可可: 我也要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9 洛可可: 71.5 內 卷三第219頁 上午 12:44:17 涵: 最高94.8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1 涵: 算9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6 涵: 最低72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45 涵: 95+72處以2=83.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6:03 人夫: 83.5是指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26 燕慧: 出場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31 Miguel ke: 短期會到達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02 涵: 83.5是大概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13 涵: 主升段的成本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57 燕慧: 謝謝涵大的教學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51:40 涵: 83.5+73.5處以2=78.5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2 洛可可: 假如 我說假如 禮拜一 開盤9:00前就是71-72上下 就直接掛嗎?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5 涵: 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已經是2元價差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31 涵: 78.5會洗一波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0 涵: 不要先掛吧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3 涵: 可能掛高了 卷三第225頁 109年5月18日 65 上午 08:25:38 周少騫: @ 涵DIABLO涵 涵大早安, 我是昨晚才入群的,所以你上星期推薦的銘異我還沒入場,請問今天一開盤就買入嗎?什麼 價位入場最好? 或是多少價位以上就放棄了? 卷二第343頁 上午 08:31:22 王小欣: 9:10~9:15在群內等待公告會宣布@周少騫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00:06 涵: @周少騫 可以隨時買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11:07 涵: 準備喔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1:09 涵: 集合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5:20 涵: 快~買入志超!! 卷二第351頁 上午 09:15:46 Fancy。李兄弟媽: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5 祈: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6 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0 友均: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2 Siou: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17 僑玴(pr: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18 榮: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0 洛可可: 為什麼這麼快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8 又嬋: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2 Wei-Hong Wung: 中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7 呂姿姿: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9 Claudia: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46 曾子軒: 買到 感恩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54 琪芸: 買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8 丞蘊: 買到35.8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9 林岱佑: +3 志超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2 洛可可: 我買不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8 黃韋傑: 買到+2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11 楊小白: 買到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2 ㄏ日子艸水甫寸: 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7 霖: +3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8 Miguel ke: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25 杜瑜滿: 買到+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30 LYDIA: +1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0 Wes(迷: @洛可可(ada) 掛市價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4 Wes(迷: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52 拇芷姑娘: 我也買不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7:58 Kyle✌ 知諺: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02 LYDIA: 妳要用市價買或漲停買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18 La: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2 小胖: 買了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5 周少騫: 35.85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9 Fanny珈伶~股: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46 凱倫: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1 Sam Tang: +3買入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3 潛力谷-石頭: +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8:55 Shawn: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01 全省通運樂樂: 35.85⋯*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0 芸溱: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4 拇芷姑娘: 買到了 傻傻的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8 Angie: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25 宏瑋: 35.55二張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38 洛可可: 35.7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20:56 洛可可: 因為涵大喊買 我就直接按買進 連價錢都來不及看 卷二第358頁 上午 09:24:21 Vinny14: 插話一下帆宣71.3耶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42 Vinny14: 好想加碼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0 洛可可: 在等涵大 說帆宣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2 涵: 帆宣可以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1 洛可可: 不敢亂買了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7 游順富: 想請問一下涵大這支志超大概會放到什麼時候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52 拇芷姑娘: 71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5:52 涵: 志超體質很好 卷二第361頁 66 上午 09:25:58 丞蘊: 帆宣現在可以啦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06 涵: 下來接客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28 洛可可: 它還在下降中 我在等中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10 Milton: 帆宣跳水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35 拇芷姑娘: 果然要等9:15以後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43 PEGGY: @ 涵DIABLO涵 凌華呢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50 涵: 可以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8:38 洛可可: 買到70.2+1 卷二第361頁 67 上午 09:33:26 偉: @ 涵DIABLO涵 請問大榮可以買嗎?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33 涵: 不要吧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59 偉: @ 涵DIABLO涵 好的,謝謝涵大 卷二第363頁 上午 09:37:59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晶技520後再進? 卷二第364頁 上午 09:38:38 涵: @淺力谷-Rock 都行 卷二第364至365頁 上午 09:39:11 潛力谷-石頭: 那我就分批了,感謝 卷二第365頁 109年5月19日 68 下午 10:50:33 洛可可: 永昕要找買點 卷二第397頁 下午 10:51:27 宇豐: 永昕也連噴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1 洛可可: 對呀 有認真看買點 等不到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5 西瓜(圖): 今天永昕有跌到28多,沒注意又上去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1 丞蘊: 永昕應該只有昨天開盤買的到吧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4 涵: 永昕我說找買點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9 涵: 週五預告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1 洛可可: 結果就沒下來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5 涵: 同學不認真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8 涵: 怎麼開同學會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4:53 洛可可: 找買點那個是 我剛加入那天講的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4:58 洛可可: 然後還設了公告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5:06 洛可可: 所以我記得這件事情 卷二第401頁 109年5月21日 69 上午 12:19:34 涵: @洛可可(ada) 高林準備跌停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4 洛可可: 真的喔?跌停能接嗎?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5 Fanny珈伶~股: 今天有進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0:01 洛可可: 收到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3:19 Fanny珈伶~股: 涵大,永昕會喊停利嗎?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48 涵: @Fanny 會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52 涵: 我均價14.7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4:10 Fanny珈伶~股: 好的,期待快到來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15 Fanny珈伶~股: 永昕均價嗎?好低哦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3 涵: 正常吧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9 涵: 喊的時候13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3:10 Fanny珈伶~股: 太晚入群了 卷二第411頁 70 上午 09:52:09 涵: 盤中重點 卷二第431頁 上午 09:52:11 涵: 集合 卷二第432頁 上午 09:57:21 涵: 到了嗎 卷二第435頁 上午 09:59:05 涵: 準備喔 卷二第436頁 上午 10:00:21 涵: 買~6535 順藥 卷二第437頁 上午 10:01:12 余家慧: 謝謝,還沒到進場時間對嗎?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27 涵: 可以啊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40 涵: 關門嘍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2:03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0 于芳: 上車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8 Winson(泰山: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3:44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03 阿原: 等等我啊 我還沒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0 Phoebe Chen芃Lin: 31.8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2 涵: 剩90張名額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27 Wei-Hong Wung: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3 Fanny珈伶~股: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6 余家慧: 32.6*3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05 曾子軒: 32.6*1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15 僑玴(pr: 32.3*1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6:59 丞蘊: 已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7:04 友均: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5 Vanessa 5/28: 上車了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6 婕淩美國: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28 黃韋傑: 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35 Kyle✌ 知諺: 32.62 *2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Gem: 上車×1,謝謝涵大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ARiEL: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20 小晴天: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42 楊小白: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58 楊小白: 謝謝涵大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19 (期)承璋新竹: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28 (期)承璋新竹: 感謝涵神(Siao He Wow)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2:01 阿忠: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3:54 Hsiu Chuan: 上車 卷二第441頁 71 下午 12:26:38 涵: 盤中焦點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1:52 涵: 集合喔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3:06 涵: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3:13 詮宏(cola):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4:49 涵: 刷整排神達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6:55 涵: 誰有買 說一下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04 博航: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恭喜大家!謝謝涵大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14 博航: 我5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00 王健健: 我1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13 婕淩美國: 我 謝謝涵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9:05 (期)承璋新竹: 我3張 卷二第453頁 下午 12:40:01 夏自超: 沒跟上 期待下次 卷二第454頁 下午 12:40:12 ARiEL: 沒跟這檔  恭喜大家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0:57 涵: 你們都沒跟到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06 洛可可: 還沒進來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涵: 資本額大你們都覺得不會漲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小晴天: 晚入群 .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6 洛可可: 沒follow到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18 涵: 漲給你們看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40 洛可可: 今天才知道這隻 卷二第457頁 72 下午 07:31:32 ⁨⁨Allison⁩⁩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469頁 下午 07:33:52 Allison: 謝謝涵大,也希望能夠大家一起努力學習 卷二第470頁 下午 07:47:31 Allison: 我弱弱的想問⋯台通,是不是該停損換股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0 涵: 你們老團友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3 涵: 告訴一下 @Allison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5 涵: 台通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6 涵: 其實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20 涵: 一直在倒貨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52 燕慧: 台通,涵大沒報過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0 Allison: 那我了解了 謝謝涵大 即時停損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6 涵: 台通不要追高了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36 Allison: 我也是剛進群組,這支賠比較多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59 Allison: 明天處理 卷二第482頁 73 下午 07:53:01 涵: 你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 交給公益慈善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2 涵: 這樣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9 涵: 不是給老師去爽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4:16 涵: 我收公益費用一次性是因為帶你們賺錢 一定有人賠錢 我也需要做功德 不然會背到因果 卷二第485頁 下午 07:54:39 涵: 這麼簡單而已 卷二第485頁 109年5月23日 74 上午 10:11:15 Allison: @洛可可(ada)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主訊息量有點大,看了好一陣子,感謝前輩和老大的 教學(筆記) 卷三第267頁 上午 10:59:46 洛可可: ㄟ 都 我是不是要喊一下 新同學找我報到喔!(對吧,大家) 卷三第230頁 上午 11:00:02 洛可可: 今天兩個新加入的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1:04 洛可可: 更正 一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5:25 ARiEL: 對喔!要先自動找你報到一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33:51 Fanny珈伶~股: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多謝妳!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4:50 洛可可: 要先tag老大問他可不可以 我這邊只有進來的新人 跟他索取資料 我把資料整理給老大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5:57 洛可可: 你們太客氣了啦 我就真的幫忙而已 卷三第233頁 109年5月25日 75 上午 10:22:56 涵: 集合嘍 卷三第235頁 上午 10:27:41 涵: 盤中重點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01 涵: 10:30-10:32 準時上車欣銓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33 Lyn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39 涵: 還有一檔 新唐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40 Alliso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1:44 Kobe Yang: 收到 買起來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2:16 Wong(6/6: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28 Fanny珈伶~股: 上車完畢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1 又嬋: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5 明儒: 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7 Zhengyu政諭: 欣銓28.6*1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46 霖: 欣銓加碼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1 幼幼班要長大: 上了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5 洛可可: 有上車的來留言一下喔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6 ㄏ日子艸水甫寸: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5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9 英哲(布小丁: 上車+1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12 Ben Shih 施施: 上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31 00吳佩珊: 欣銓已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36 火西: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40 戴巧: 上車欣銓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0 凱航: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1 Lin: 欣銓28.6己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8 Allison: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33 富: 欣銓 新唐都上車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4 陳曦05/30: @洛可可(ada) 欣銓(28.6) 新唐(37.95)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8 Kobe Yang: 新唐 上車 卷三第255頁

2025-01-23

ULDM-111-金訴-218-20250123-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源隆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宇翔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110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 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9119號,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815 、28483、284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一)乙○○、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即原判決事實 一)部分,及(二)乙○○所犯一般洗錢罪有關刑之部分,均撤銷 。 上開撤銷(一)部分,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並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 上開撤銷(二)部分,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 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乙○○(Messenger暱稱「Qiulung Huai」、微信暱稱「圓 融」)經營賭博網站,癸○○(綽號箭豬,已歿)加入其中而 積欠應上繳於乙○○之款項,見乙○○追討,癸○○遂避不見面。 乙○○為遂其討回上開欠款之目的,明知上開債務與丁○○無關 ,仍轉向癸○○之配偶丁○○要求償債,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執行以下單一犯罪計畫:乙○○先於民國108年8月24日凌晨 0時1分至上午7時43分許,以上開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對 丁○○發送訊息稱:「妳最好把賤豬(按指癸○○)找出來,要 給我450(按指450萬元),現在一毛都沒處理」、「我真的 會殺掉」、「妳下午來檳榔攤」等語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 ,對丁○○施加恐嚇;繼而與甲○○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甲○○先於民國108年8月24日下午3時47分許前往丁○○工作 地點即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一水漾檳榔攤」 ,要求店內員工通知丁○○前來,丁○○遂於同日下午3時56分 許到場。嗣乙○○偕亦具上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陳明祥及另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於同日下午4時16分許到場,且 同具上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羅兆通、吳紹誠、壬○○陸續於 同日下午3時59分、4時49分、6時1分到場,由乙○○以:「妳 老公欠我錢,妳今天無論如何先籌50萬元出來,不然什麼都 免談」、「妳現在一毛都沒有,我怎麼跟人家講,妳今天如 果沒有籌50萬元,我就去找妳爸」等加害身體、財產之言詞 ,恫嚇丁○○,丁○○心生畏懼,而將現金15萬元交付乙○○,乙 ○○復要求丁○○簽發本票,由甲○○取出空白本票予丁○○填寫, 丁○○遂簽發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0萬元、78 8,100元之本票(合計3張)。乙○○見丁○○有償債能力,遂揚 言:「妳這2天再想辦法湊齊50萬元,如果沒有的話,我就 直接去找妳爸」等語後,於同日晚間6時32分先行離去,而 由仍在現場之甲○○繼續對丁○○恫稱:「你老公也有欠信堂那 邊錢」、「信堂也有委託他們來收錢」、「不然我把妳賣到 妓院好了,妳也不會喝酒,沒辦法當傳播,只能去做S,給 妳先高價一點,1次6,000元的話,妳要做多久才能還完」、 「不然妳兒子借我半天,我綁架妳兒子,看妳老公會不會出 來,看妳公公、婆婆會不會幫他還錢」等加害生命、身體之 事;乙○○接著於晚間6時54分發送訊息對丁○○稱:「10點, 妳不要給我拖延」等語,在場之甲○○、羅兆通、壬○○、吳紹 誠見丁○○聯絡父親籌錢未果,遂先於同日晚間10時許離去。  ㈠丁○○已因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及乙○○、甲○○、羅兆 通、壬○○、吳紹誠、陳明祥等人聚集在上址檳榔攤之人數優 勢而陷於恐懼,旋於翌日即108年8月25日下午4時許,在上 址檳榔攤,將籌得之現金5萬元交付乙○○。乙○○仍不罷手, 本於上開犯罪計畫,承前與上開被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繼續發送訊息要求丁○○隔日再交付50萬元。丁○○於上開畏懼 之狀態下,續於翌日即108年8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檳 榔攤,將20萬元現金交由甲○○轉交於乙○○,乙○○見狀旋即發 送訊息詢問丁○○30萬元何時能拿,繼而於翌日即108年8月27 日上午7時46分許發送訊息稱「30(按即30萬元)我今天要 拿到」,丁○○處於上開恐懼之狀態下,於同日晚間9時40分 許將現金30萬元委由檳榔攤員工辛○○交付甲○○轉交予乙○○。 乙○○續於同日晚間11時37分再發送訊息予丁○○要求:「290 ,先處理到剩150,後面我讓妳欠」等語。乙○○旋於翌日即1 08年8月28日上午繼續聯繫丁○○迫使丁○○還款,發現無法聯 繫到丁○○,旋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指派不知情之謝祥治 駕駛拖吊車將丁○○停放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之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拖往桃園市平鎮區之修車廠,並由具恐 嚇取財犯意聯絡之壬○○、吳紹誠尾隨該拖吊車確認無誤後回 報於乙○○,乙○○遂於翌日即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許,發送 訊息對丁○○以「欲取回車輛,盡速與我聯繫」等加害財產之 事恫嚇丁○○,使丁○○再與乙○○聯繫,乙○○遂發送訊息稱:「 下禮拜妳能處理多少給我」、「這禮拜妳一定處理一些給我 」、「自己這禮拜講個數字」、「5號(按即108年9月5日) ,妳沒回應我,我就會去找妳」、「我打斷他(按指癸○○) 手就好」、「是妳當初講會找出他的,不然我連放妳回家都 不會」、「我要他手斷,不然我會一直找妳」、「21號,5 萬」等語,丁○○遂再於108年9月21日以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 至乙○○在玉山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 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甲○○共同犯恐嚇取財 罪部分: 壹、審理範圍: 一、原判決認被告乙○○、甲○○就其事實一部分,係共同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共同恐嚇取財罪,被告乙○○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被告甲○○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乙○○另就原判決事實四部 分,構成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斷,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 折算1日。原審另就被告乙○○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對於扣 案之行動電話2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㈠、㈡)宣告沒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45萬元及本票3張(面額各100萬元、100萬 元、788,100元)宣告沒收,且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被告乙○○所犯一般洗錢罪 部分,則對於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㈠、㈡ )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59,029元宣告沒收,及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 外,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㈡)、附表 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㈢至㈥)所指被告乙○○涉犯恐嚇危害 安全、毀損等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所稱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於 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此觀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自明。本件被告乙○○對於上開有罪 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對原判決有罪部分 事實、法律適用均不爭執,僅就量刑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 第231、252、361頁),然檢察官已就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43至153頁),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應與被告乙○○所犯原判決事實一部分構成裁判上一罪關係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乙○○有關原判 決事實一部分之審理範圍,包括原判決認被告乙○○犯共同恐 嚇取財罪之有罪部分及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受被告 乙○○所聲明上訴範圍之限制;至其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未據檢察官聲明不服,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另被告甲○○亦就 原判決認定其與被告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即原判決 事實一)不服提起上訴,是有關原判決事實一就被告乙○○、 甲○○所為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為本院審理範圍,合先 敘明。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部分,業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及被告乙○○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至本 院所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 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 關連性,均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上開事實已坦承不諱 (原審訴字第908號卷六第89頁,本院卷第361、529頁); 而被告甲○○則矢口否認有上開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原先 就與丁○○認識,並有金錢借貸關係,108年8月24日下午,是 丁○○先主動找伊協商癸○○積欠的債務,乙○○到場時,伊在檳 榔攤與櫃臺妹妹聊天,並未對丁○○口出恐嚇之言詞,伊在檳 榔攤現場僅是為了幫忙丁○○云云。 二、經查:    ㈠證人丁○○於偵訊時證稱,乙○○這個名字,是伊先生癸○○告訴 伊的,108年8月24日是一個叫甲○○的人來,伊問對方是誰, 對方說他在等乙○○來,後來乙○○帶2個人進來,陸續還有別 人到檳榔攤,總共有7個人,都到檳榔攤後面的辦公室,乙○ ○要伊處理癸○○的賭債,或把癸○○找出來,伊當下找不到癸○ ○,乙○○就要伊簽3張本票,各為100萬、100萬、788,100元 ,當天伊身上剛好有15萬元的貨款,就交給乙○○,乙○○離開 後,其他人繼續留在檳榔攤,此時就由甲○○要伊幫癸○○還債 ,否則就要將伊賣到妓院,不然就是去做S還是做傳播,一 直到晚上10點或11點才離開;伊另外還有給乙○○2次5萬元, 1次是匯款,1次是給現金,因為乙○○8月24日當天說要伊幫 癸○○還足50萬元,才不會去找伊公婆及家人的麻煩,8月26 日上午11時許交付20萬元給甲○○,是因為甲○○前一天用微信 說要找伊拿20萬,8月27日晚間9時40分許,是乙○○找甲○○再 向伊拿30萬元,甲○○有回報給乙○○,甲○○那段時間幾乎每天 到檳榔攤等語(他字第8965號卷第235至238頁);且於原審 證稱:一水漾檳榔攤是伊的店,8月24日下午,乙○○他們到 檳榔攤找癸○○,要癸○○還錢,要伊幫癸○○處理賭債,當天乙 ○○等7人是在檳榔攤後方的休息室,只要伊到前面櫥窗櫃臺 ,乙○○就會派甲○○跟著,甲○○來的時候都說乙○○叫他看著伊 ,說沒有辦法、這就是他的工作;伊陸續交付款項是因為乙 ○○等人於8月24日到檳榔攤說癸○○賭債的事,他們說伊與癸○ ○是夫妻關係,所以才會找伊,甲○○來收錢的時候,說是乙○ ○叫他來收的等語(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二第235至244頁)。 佐以證人癸○○於偵訊時證稱,乙○○會去找伊老婆(按即丁○○ ),是因為伊與乙○○有賭債糾紛,伊是乙○○賭博的代理,他 認為伊沒有收足賭金500多萬,還有伊私人向乙○○借的100多 萬沒還;討債是乙○○自己處理,甲○○是他的會計等語(他字 第8965號卷第365至366、369頁);及證人陳明祥於偵訊時 證稱,8月24日下午是乙○○找伊去檳榔攤的,伊開車載乙○○ 去,乙○○在和檳榔攤的一個女生講帳的事情,他們一直要那 個女生把人交出來,他們說的帳是賭帳,是那位檳榔攤老闆 娘的男朋友欠乙○○賭帳,是幾百萬的錢等語(偵字第19119 號卷三第168至170頁),已可見丁○○之指述,並非子虛,被 告甲○○前往檳榔攤之目的,並非前去幫忙丁○○甚明。  ㈡此外,並有上址檳榔攤對外櫃檯監視器於108年8月24日下午3 時47分、3時56分、3時59分、4時16分、4時49分、6時1分間 所攝被告甲○○、丁○○、羅兆通、乙○○與陳明祥及另名不詳人 士、吳紹誠、壬○○等陸續進入該檳榔攤內,及被告乙○○於同 日晚間6時32分離開該檳榔攤之畫面擷圖,暨丁○○匯款5萬元 至被告乙○○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擷圖、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在 卷可憑(他字第8965號卷第101至113、153頁,偵字第19119 號卷一第95至103、109頁),再佐以卷附丁○○與被告乙○○之 通訊軟體對話頁面擷圖所示(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77至17 9頁),丁○○於被告乙○○自108年8月28日上午7時53分起至同 年月29日下午1時40分多次聯絡未果之情況下,至108年8月3 1日下午2時4分許曾回覆稱:「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我說真的我不知道他在哪,可是你們一直針對我」,乙 ○○回稱:「你真的很強」,丁○○再稱:「哥你以前箭豬欠到 你 你不會這樣對我 你會給我空間時間幫他處理」,乙○○回 稱:「所以我說一半」,丁○○稱:「我覺得哥欠錢還錢天經 地義 可是哥哥這次你們做的事…已經是我沒辦法再去承受的 」、「我一個女孩子真的沒有辦法承受這樣...」、「說要 綁我小孩,甚至說要把我賣去做妓女」、「哥,我聽到這些 的時候,我很難過…因為哥不曾這樣跟我講過,就算箭豬錯 了,哥也不曾對我說過這些」等語,乙○○係回稱:「做這種 事是天地不容」、「你該回家」、「別陪他這樣胡搞」,丁 ○○再稱:「可是這次…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會說出這些話, 我覺得我很害怕我的小孩會不會跟我一起出事」、「哥我自 頭自尾真的沒有跟他在一起」,乙○○稱:「你爸說你一個月 沒回家」,丁○○稱:「我爸有跟我說,你們有去找他」、「 可是我爸為了保護我,他真的是為了保護我這個女兒」、「 我甚至覺得我很對不起他,我很想去死一死」、「哥 我努 力賺錢 可是後面我覺得我賺的錢根本不夠箭豬花了」、「 甚至無緣無故欠了這麼大條」,乙○○答稱:「嗯 真的大條 」,丁○○再稱:「我的家人都為了保護我,只有他們清楚我 到底有沒有跟箭豬在一起」、「他們也怕我真的跟小孩一起 被綁走,所以才會這樣保護我」等對話內容,益徵丁○○上開 指述之可信性。  ㈢其次,證人即被告乙○○於偵訊時證稱,8月24日下午,有去一 水漾檳榔攤找丁○○,另外還有找甲○○、壬○○、吳紹誠、陳明 祥一起,羅兆通是甲○○找的,一開始是跟陳明祥約好一起去 ,後來又找甲○○;甲○○平常就跟丁○○很要好,會去找丁○○, 伊有請甲○○向丁○○要20萬元,甲○○、壬○○、吳紹誠和伊本來 就很好,所以找他們去幫忙討債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第3 39至342頁);於原審復證稱,108年8月24日下午去一水漾 檳榔攤是要去跟丁○○談癸○○欠伊的債務;當天伊叫丁○○簽本 票時,甲○○跟壬○○都在場,後來甲○○有幫伊收到20萬等語( 原審訴字第908號卷四第478、482至483頁);並於原審準備 程序時供承:甲○○有帶空白本票去檳榔攤,不是丁○○拿出來 的,丁○○有簽發3張本票,當時伊不在場,是甲○○將3張本票 轉交給伊的,2張100萬元的本票還在伊那裡,788,100元的 本票已經撕掉了等語(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一第408至410頁 )。佐以證人羅兆通於偵訊時證稱,伊到檳榔攤時,先在倉 庫跟以前的同事聊天,店面有1、2個小姐,乙○○、吳紹誠、 壬○○、甲○○是從店面跟丁○○一起走到辦公室談事情等語(偵 字第19119號卷第119頁);及證人壬○○於偵訊時證稱:8月2 4日那天,伊原本跟甲○○、吳紹誠約去吃晚餐,甲○○說先去 說事情再去吃晚餐,伊就跟甲○○過去檳榔攤,到場後有看到 一個女生,甲○○有問那個女生她老公在哪,那個女生說找不 到她老公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五第256頁)。加以被告甲 ○○於偵訊時自承,伊於8月24日下午有去檳榔攤,是跟乙○○ 一起去的,要丁○○簽本票是因為癸○○欠乙○○錢,癸○○也有欠 伊錢,所以伊就跟乙○○一起去找丁○○要錢,當天乙○○帶伊去 ,伊只能聽乙○○的話,傳訊息給丁○○也是乙○○叫伊傳的等語 (偵字第19119號卷四第355頁),已可見被告甲○○之角色, 係與被告乙○○相互分工,欲迫使丁○○償還癸○○積欠乙○○之款 項。  ㈣況被告乙○○於原審供稱:丁○○於108年8月26日上午有打電話 給伊,說有20萬要還伊,伊就叫甲○○去檳榔攤拿這20萬元; 8月27日晚間9時40分許,甲○○自己去向丁○○收取30萬元,之 後再交給伊,因為丁○○有說要還伊30萬,所以甲○○去溝通, 甲○○一開始就說可以去喬癸○○欠的賭債,所以才會去要這條 錢等語(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一第408至411頁);而對照被 告甲○○於偵訊時供稱:伊是乙○○的員工,他是開笑氣行的, 伊負責管理他笑氣行的帳,乙○○平常就負責指揮員工,他是 老闆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四第354頁),及被告甲○○曾於 109年3月17日0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綽號「 大黑」之人對話時自稱:「白癡喔,啊我就正義會的,你叫 我?正義會哪一掛的」,對方稱「好像是跟...等一下,你 等我,...喔!大崙組的」,甲○○即回稱;「就是我們這一 組啊」、「我們就是正義會大崙組,組長是源隆,副組長是 九豪」等語,此亦有監聽譯文在卷可稽(偵字第19119號卷 一第307頁),可見被告甲○○所述乙○○是其老闆之說法為真 實。再佐以被告乙○○與丁○○間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微信 通信軟體之下述對話內容,益徵被告乙○○以恫嚇丁○○之方式 ,迫使丁○○清償癸○○所積欠之賭債,而被告甲○○則係配合乙 ○○向丁○○收款:  ⒈上開檳榔攤員工辛○○於108年8月23日晚間11時50分向被告乙○ ○表示:「隆哥,我這邊都聯絡不到,抱歉」,被告乙○○即 回覆:「你打給他老婆」,辛○○旋表示:「兩邊都有打,都 沒有接」,被告乙○○則回覆:「明天我一定把她店砸掉」( 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三第241頁)。  ⒉被告乙○○於108年8月24日凌晨0時1分至上午7時43分間向丁○○ 表示:「妳最好把賤豬找出來,要給我450,現在一毛都沒 處理」、「我真的會殺掉」、「妳下午來檳榔攤」等語,並 傳送多則語音訊息,丁○○則回應:「可是哥一水漾檳榔攤是 我經營的」、「檳榔攤我是不可能為了他頂掉」(偵字第19 119號卷一第161頁反面至163、165頁)。  ⒊被告乙○○於108年8月24日晚間6時54分向告訴人丁○○表示:「 10點,妳不要給我拖延」,丁○○即回覆:「我知道,我要看 我爸怎麼跟我說」,被告乙○○則於108年8月24日晚間7時50 分向丁○○傳送多則語音訊息,丁○○回覆稱:「好」(偵字第 19119號卷一第165頁反面至167頁)。  ⒋被告乙○○於108年8月25日凌晨3點52分詢問丁○○:「結論?」 ,並於同日下午2點50分向丁○○表示:「4:00檳榔攤」,丁 ○○於同日下午3點43分回應:「我剛剛做完事,有結一條5萬 …」、「我等等是私底下拿給你嗎?」,並於同日下午4點2 分向被告乙○○表示:「哥,我到了」,被告乙○○即回覆:「 嗯」(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67頁)。  ⒌被告乙○○於108年8月25日晚間6時5分向丁○○表示:「妳明要 給50」、「明天50」等語,丁○○回覆:「好」、「我一定先 想辦法50給你」(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67頁反面至169頁 )。  ⒍丁○○於108年8月26日上午11時24分向被告乙○○表示:「哥, 箭豬早上有打給我,他叫我跟你說一些話」、「他說請我們 相信他,他遇到事情了」、「他請你等他回來,他要給你交 代」,被告乙○○即回應:「我不想知道」、「50?」、「30 什麼時候能拿」,告訴人丁○○則表示:「我也在湊」,被告 乙○○回應稱:「錢給我」、「不要跟我講這些」,丁○○再稱 :「我努力湊」(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71頁)。  ⒎被告乙○○於108年8月27日上午7時46分向丁○○表示:「30我今 天要拿到」,丁○○於同日晚間7點30分回覆:「哥,他等下 就送到了,快到了」,被告乙○○於同日晚間11時37分向丁○○ 表示:「290,先處理到剩150,後面我讓妳欠」(偵字第19 119號卷一第175頁)。  ⒏被告乙○○於108年9月3日下午4時58分向丁○○表示:「5號妳沒 回應我,我就會去找妳」,丁○○回稱:「我真的沒錢再幫他 扛了」、「可是你們現在逼的人,已經是逼我,不是逼箭豬 了」、「你們不逼他」,被告乙○○旋稱:「我打斷他手就好 」、「是妳當初講會找出他的,不然我連放妳回家都不會」 、「我要他手斷,不然我會一直找妳」,丁○○復回稱:「我 說了,只要是欠到你,我都會想辦法,可是時間能不能再多 給我一點時間?」,被告乙○○則稱:「跟我講這禮拜的部分 ,要講有的,少沒關係,先講這禮拜的」,丁○○答稱:「… 我明天給你答案可以嗎?」(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83頁背 面至185頁)。  ⒐被告乙○○於108年9月13日凌晨2時28分向丁○○稱:「21號,5 萬」,丁○○回稱:「拿到錢我就匯給你」,並於108年9月21 日晚間9時56分向被告乙○○表示:「錢收到了,等下匯過去 」,被告乙○○即回覆:「嗯」,丁○○復向被告乙○○表示:「 匯過去了,玉山的」(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89頁)。  ㈤綜上各節以觀,被告乙○○、甲○○均與丁○○、癸○○為舊識,本 案起因乃癸○○積欠大筆賭博款項復避不見面,被告乙○○始轉 向癸○○之配偶丁○○索討該筆款項,而基於此一恐嚇取財之犯 罪計畫,由被告甲○○參與部分恐嚇及向丁○○收款之犯行。按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 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 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 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 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 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 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 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又 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 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 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自始即知悉被 告乙○○欲向丁○○索討癸○○所積欠之債務,而與乙○○具有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過程中曾一同前往上 址檳榔攤對丁○○施加恐嚇之言詞,並向丁○○取得因陷於畏懼 所交付之款項,而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部分,依照上開說明 ,被告甲○○與被告乙○○成立共同正犯。被告甲○○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 三、從而,被告乙○○、甲○○上開恐嚇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有不 法所有之意圖,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而 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乙○○、甲○○均明知癸○○所積欠之債務,與丁○○無關, 其等對於丁○○之財物,並無正當取得之權利,竟以將來之惡 害通知丁○○,使丁○○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是核被告乙○○ 、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二、被告乙○○、甲○○分別各次恫嚇丁○○之行為,及使丁○○心生畏 懼分次交付款項,雖屬自然上之數行為,然究其實質,乃為 達單一犯罪目的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其各次行為均足 以達成侵害同一法益之目的,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 三、被告乙○○與被告甲○○、同案被告壬○○、吳紹誠、羅兆通等人 間,就整體恐嚇取財犯行,乃係基於單一以恐嚇之手段迫使 丁○○交付財物之犯罪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共同犯 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 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完成恐嚇取財犯罪為其共同目 的,其各自分擔實行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合一觀察,予以同 一非難評價,對於因此所發生之全部結果,自應同負其責,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8、附表二〈原判決附表三編號㈡至㈥〉部分,原判決其他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乙○○於108年10月10日凌晨4時10分許,與 同案被告陳伯鈞、邱繼祥(以上2人經原審判處罪刑,未據 上訴)、庚○○(經原審通緝在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持棍棒毀損一水 漾檳榔攤,致該檳榔攤招牌、玻璃櫥窗各1面、噴灰機、監 視器各1台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丁○○,因認被告就此部 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黃偉傑、 謝文倩、莊月娥之證言,邱繼祥與謝文倩間之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監視錄影畫面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矢 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上開毀損檳榔攤之犯 行。    ⒉經查,邱繼祥於108年10月10日凌晨4時10分前某時,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伯鈞、庚○○前往一水漾 檳榔攤,3人於同日凌晨4時10分抵達該檳榔攤後,旋各持棍 棒砸毀告訴人丁○○經營之一水漾檳榔攤,損壞該檳榔攤之招 牌1面、玻璃櫥窗1面、噴灰機1台及監視器1台等情,業據邱 繼祥、陳伯鈞、庚○○於原審供承不諱(原審訴字第61號卷第 67、348頁,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一第339頁,原審訴字第908 號卷五第490至491頁),核與證人黃偉傑於偵訊時所述情節 相符(他字第8965號卷第245頁)。此外,並有卷附一水漾 檳榔攤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足憑(他字第8965號 卷第157至169頁,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93頁),此部分事 實,固堪認定。  ⒊次查,證人即檳榔攤員工謝文倩於警詢時陳稱,案發當時伊 在店內划手機、等客人上門,有一台黑色的車停在店門口, 然就有人走下車,朝檳榔攤砸招牌,之後快速離去,檳榔攤 老闆娘的老公(按指癸○○)與人結怨,但伊不知道與他結怨 的是何人,也不知道來砸店的是否就是與他結怨的人等語( 偵字第7815號卷第27至28頁),而依證人謝文倩所提供與邱 繼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僅有邱繼祥曾於108年10月10 日詢問謝文倩:「現在一水漾是誰上班?」等語,其餘並無 提及到檳榔攤砸店之事(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91頁),均 無法證明上開毀損犯行與被告乙○○有何關連。至丁○○於偵訊 時雖曾指稱:「(你何時被砸店?)有一天的凌晨,我覺得 是乙○○那邊的人,因為他曾經對我說要來砸店」等語(他字 第8965號卷第239頁);惟其於偵訊時就監視錄影畫面中所 示參與毀損檳榔攤之人,亦證稱:「畫面裡的人我認不出來 ,因為他們都包起來了」等語(他字第8965號卷第239頁) ,自難僅以丁○○上開推測,即認被告乙○○參與其中。至證人 辛○○於偵訊時證稱,乙○○在108年8月23日23時許,有用通訊 軟體微信傳訊息給伊,要伊協助聯繫丁○○,伊跟他說聯繫不 上,他就回稱『明天我一定會把店砸掉』」等語(他字第8965 號卷第124頁),然公訴意旨所指一水漾檳榔攤受毀損之時 間為108年10月10日,與證人辛○○所述被告乙○○揚言要砸檳 榔攤之時間已相距月餘,且於108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乙○○ 已率眾前往上開檳榔攤向丁○○索討債務,丁○○自8月24日至9 月21日期間已交付款項達75萬元,亦認定如前述,則被告乙 ○○於前往檳榔攤前一天所稱之「砸店」,與10月10日凌晨上 址檳榔攤被砸,二者是否相關,實非無疑。  ⒋再者,同案被告庚○○於偵訊時證稱,伊於108年10月10日凌晨 4時10分許到一水漾檳榔攤,是因伊與癸○○發生爭執,所以 到他店裡發洩,當天癸○○不在店內,伊是與邱繼祥、陳伯鈞 還有一個邱繼祥的朋友「小羊」一起去,抵達之後,伊與陳 伯鈞、「小羊」就拿鋁棒砸店家玻璃,砸完以後就離開了, 陳伯鈞、「小羊」他們是來挺朋友的等語(偵字第19119號 卷三第88頁);且於原審供稱,沒有人叫伊去做,伊本來就 與癸○○有口角,所以才會做這些犯行;那天是邱繼祥開車, 車上有伊、陳伯鈞、小羊,沒有乙○○等語(原審訴字第908 號卷一第338、339頁)。且同案被告陳伯鈞於偵訊時證稱, 前往檳榔攤的人,最左邊是庚○○,中間是邱繼祥,最右邊是 伊,當時是伊開黃偉傑的車代步,因為丁○○的老公癸○○欠伊 35000元左右,與癸○○有口角,伊以為檳榔攤是癸○○開的, 所以就拿球棒去砸檳榔攤,伊不認識丁○○等語(偵字第1911 9號卷四第122至123頁),復於原審供稱,有這件事(按指1 0月10日凌晨砸檳榔攤),但沒有乙○○等語;而同案被告邱 繼祥於偵訊時證稱,108年10月10日凌晨伊去檳榔攤砸店, 伊與庚○○、陳伯鈞跟「箭豬」吵架,不知道原因,當時是伊 開車,是伊說要去買棍棒,是在四季KTV的時候,庚○○說話 ,大家就一起過去等語(偵字第28484號卷三第14頁)。是 由上開下手實施持球棒毀損檳榔攤之陳伯鈞、邱繼祥、庚○○ 之陳述,亦無法證明其等所為毀損犯行,與癸○○積欠乙○○網 路簽賭代理債務之事有關,或是由乙○○唆使、授意而來。至 證人莊月娥於警詢時陳稱,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係黃 偉傑欠債,而抵押給債主「伯鈞」等語,然無法證明該車輛 與乙○○有何關連,自不能據此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⒌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乙○○涉有 此部分公訴意旨毀損檳榔攤之犯行。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 證人癸○○證稱,乙○○有去砸伊老婆(即丁○○)的店,丁○○有 透過朋友跟伊說,因為伊與乙○○有賭債糾紛等語(他字第89 65號卷第365頁),及謝文倩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頁面顯 示謝文倩執為對被告乙○○不利之認定,然依證人癸○○所述, 其係經由友人轉述丁○○之說法,然丁○○於偵訊時並未指出監 視錄影畫面中所示之人為乙○○,且係推測「乙○○那邊的人」 ,並未直指係乙○○所為。至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謝文倩 係發送訊息予丁○○稱「不知道源隆年輕人」、「幹洨」、「 突然問我」等語,而邱繼祥自陳前往砸店係因癸○○與伊、陳 伯鈞、庚○○吵架等語,亦如前述,自不能以邱繼祥係「源隆 年輕人」,即認被告乙○○參與其事。檢察官上訴所指,自非 有據。    ㈡公訴意旨復以:①被告乙○○於108年10月14日凌晨4時52分許, 與同案被告陳伯鈞(經原審判處罪刑,未據上訴)、庚○○( 經原審通緝在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 市○○區○○路0號告訴人丙○○之住處潑漆,致該址大門烤漆、 丙○○所有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烤漆致令不堪用,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②被告乙○○於109年1月24日上午10時4分許,與韓振環(改名 為己○○,經原審通緝在案)、少年呂〇政及另名不詳男子, 前往丙○○上址住處灑冥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 ,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乙○○就此涉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③被告乙○○與2 名蒙面戴帽不詳之人,於109年3月11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 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丙○○上址住處潑漆,致該址大 門烤漆、丙○○所有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烤漆致令不堪 用,因認被告乙○○就此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3)。④被告乙○○於109年3月11日晚間11時2分 許,由韓振環(改名為己○○,經原審通緝在案)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前,少年呂〇政駕駛為懸掛車牌之車 號0000-00自用小客車搭載翁〇凱在後,一同前往丙○○上址住 處,少年翁〇凱下車把風,少年呂〇政駕駛上開車輛衝撞丙○○ 上址住處大門,致丙○○住處大門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丙 ○○,得手後將上開未選掛車牌之車輛棄置現場,由韓振環駕 車搭載少年呂〇政、翁〇凱離去,因認被告乙○○就此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 之指述、少年呂〇政與翁〇凱之供述,及現場照片、丙○○住家 門口監視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庚○○手機基地台位置、 108年1月24日下午1時52分許,乙○○在通訊軟體上傳標題為 「訓練年輕人談何容易」之呂〇政出拳擊打沙包之影片,暨1 09年3月12日下午12時38分許甲○○與吳芠榛之通訊監察譯文 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 辯稱伊並未指示或前往上開地點為毀損或恐嚇犯行等語。  ⒉經查,告訴人丙○○於偵訊時固指稱:伊不認識乙○○,也沒有 碰過面,但伊知道他有來伊住處潑漆,是伊媳婦(按指丁○○ )說是乙○○他們做的,109年1月20日、1月24日有2次潑漆是 同一群人,是伊媳婦跟伊說這些人是乙○○的人,伊才知道等 語(他字第8965號卷第238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伊聽說 伊兒子(按即癸○○)與對方有糾紛,在網路上簽賭積欠賭債 ,對方的主嫌是乙○○,從監視器畫面只能看出都是男性所為 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八第275至276頁)。由告訴人丙○○ 所證,尚無法證明上開2次潑漆、灑冥紙、開車衝撞之行為 係由被告乙○○參與,或由被告乙○○授意、指使而為之。    ⒊次查,證人呂〇政於偵訊時證稱,3月11日晚上11點開車去撞 大門,是韓振環叫我去的,他叫伊跟翁〇凱一起到新生路509 巷3號的工廠,伊打電話叫翁〇凱過來,之後韓振環叫伊跟他 的車,翁〇凱坐伊的車,韓振環叫伊去撞某人的家,因為對 方欠錢,撞完以後,再坐韓振環的車離開,伊知道乙○○是韓 振環上面的也是正義會的人,不清楚職位,韓振環說是因為 對方欠乙○○的錢等語(他字第8965號卷第256至257頁);且 於原審證稱,乙○○是韓振環的朋友,但伊與乙○○不熟,韓振 環是聊天時聊到乙○○是他上面的,伊去過桃園市○○區○○路0 號二次,一次是灑冥紙,一次是撞車,灑冥紙那次韓振環有 跟伊一起去,伊不認識該住戶,韓振環說是因為該人欠乙○○ 錢不還,但伊不知道是欠什麼錢;開車衝撞那次,是伊與韓 振環、翁〇凱一起去,到場後,翁〇凱說會害怕就先下車,伊 就自己開車衝撞鐵門,然後就坐韓振環的車離開,原因也是 韓振環說對方欠錢不還,但沒有說是欠誰的錢,韓振環也沒 有跟我說欠錢的人的名字,伊不知道韓振環是否是聽從乙○○ 的指示做事;灑冥紙及開車衝撞時,乙○○都不在場,韓振環 也沒有告訴我為何有人欠乙○○錢,卻是由韓振環去處理,韓 振環沒有提到過癸○○這個名字,伊平時不會跟乙○○聯絡,也 不曾受乙○○指示做事;109年3月11日晚間10時30分伊有發訊 息跟韓振環說「到了」,韓振環回稱「大哥在唸了」,但伊 忘記這個大哥是指誰,韓振環於109年3月11日上午8時20分 發訊息說「我在龍哥旁邊」,上面所說的「大哥」是不是「 龍哥」,要問韓振環等語(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三第87、89 至103頁),並未提及係由被告乙○○指示韓振環或指示呂〇政 前往丙○○住處灑冥紙、開車衝撞鐵門,呂〇政上開所述,不 足據為對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⒋再觀之證人翁〇凱於偵訊時所證,3月11日晚間11時許,伊有 去桃園市○○區○○路0號,是呂〇政打電話給伊,叫伊去新生路 509巷的鐵皮屋找他,沒有說要做什麼,後來呂〇政就把車開 出來,前往上址民宅,在途中伊問呂〇政要去哪裡,呂〇政才 說是要去上址撞他們家,說這戶人家跟韓振環有債務糾紛, 韓振環的車在前面,呂〇政左轉前,伊先下車在巷口等,韓 振環在路口等,呂〇政就把車撞進去,鐵門凹掉,之後伊跟 呂〇政都到韓振環車上,回到原來的地方,韓振環跟呂〇政是 朋友,韓振環是上面的,也就是幫派中比較大的,伊不確定 是誰的債務,也不清楚該址屋主與乙○○有無債務糾紛等語( 他字第8965號卷第338至340頁)。而證人韓振環於偵訊時證 稱,呂〇政是伊好朋友,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是放笑氣 的倉庫,伊在那邊有看過「胖哥」乙○○,應該是乙○○經營的 ,因為伊看乙○○蠻有錢的(偵字第19119號卷第201至203頁) ;復於原審供稱,灑冥紙的事伊沒有去,不是乙○○指示,不 知呂〇政為何會去灑冥紙,伊只有跟呂〇政說過要去丙○○住處 找「箭豬」,這些都不是乙○○指使的;有開車衝撞這件事, 但不是乙○○指示,那天是因為呂〇政說要跟伊一起去找「箭 豬」,到的時候,伊車子往前開,結果呂〇政就把車開進去 直接衝撞,之後就下車上伊的車離開等語(原審訴字第908 號卷一第350至351頁)。是由上開證人翁〇凱、韓振環之陳 述,亦無法證明公訴意旨所指灑冥紙、開車衝撞等犯行,亦 由被告乙○○授意或指使。  ⒌再依庚○○於偵訊時所述,10月14日上午4時52分許,伊有到桃 園市○○區○○路0號潑漆,那裡是癸○○的家,他父親是丙○○, 當時是因為氣憤,伊與癸○○原本沒有交集,後來有一次喝酒 發生爭執,還有再吵架,從頭到尾癸○○沒有出來調和,伊才 氣憤去潑漆,不是要去討債,伊是與陳伯鈞一起去等語(偵 字第19119號卷第87至88頁);而陳伯鈞於偵訊時亦證稱, 伊有見過乙○○,跟乙○○不熟,10月14日4時52分許,伊有去 跟庚○○潑漆,當天因為找不到癸○○,以為他躲在家裡,就到 丙○○住處潑漆,潑完之後就回家了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 四第123頁);且於原審供稱,當天是由庚○○開車,沒有指 示伊這麼做等語(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一第339頁)。由庚○○ 、陳伯鈞之供述,亦無法據為對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⒍此外,由卷內監視錄影畫面擷圖(他字第8965號卷第193至20 7頁,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19頁,偵字第19119號卷八第25 3頁背面至255頁),亦無法看出被告乙○○有於此部分公訴意 旨所指犯罪時間出現在案發現場。至於甲○○於109年3月12日 下午12時38分許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持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者稱:「我只想跟妳講,殺人未遂啊!幹! 」、「昨天闖出來的禍」、「源隆」等語,此有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查詢結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他 字第8965號卷第115、147至149頁,偵字第19119號卷一第12 3頁),然上開通聯之時間係發生於呂〇政於109年3月11日晚 間11時2分許開車衝撞丙○○住處之後,本不能排除甲○○得知 消息後告知於他人之可能,無法逕行推論是乙○○事先指使或 授意。況甲○○於警詢時亦供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乙 ○○有跟伊講開車去撞這件事,剛好乙○○老婆打電話來,伊就 跟她講這件事等語(偵字第19119號卷四第253頁),則乙○○ 將開車衝撞之事告知甲○○,亦不能排除乙○○係因韓振環將該 事件報告於「上面」的乙○○而知悉,無法證明乙○○即與韓振 環、呂〇政或翁〇凱有何犯意之聯絡。是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乙○○有何實際參與、或授意、指使公訴意旨 所指之潑漆、衝撞鐵門、灑冥紙等犯行。  ⒎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庚○○、陳伯鈞、呂姓少年、韓振環等人前往告訴人丙○○住處潑漆、駕車衝撞告訴人丙○○住處等犯行之原因,均係因癸○○與被告乙○○之債務糾紛而起,認被告乙○○應為共同正犯云云,然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乙○○有何實際參與、授意或指示公訴意旨所指之2次潑漆、灑冥紙及開車衝撞等犯行,已如前述,而被告乙○○雖與癸○○間有網路賭博之債務糾紛,然不能排除癸○○與實際實施上開犯行之人間,本亦有因其他糾紛而意欲尋釁之動機存在,無從僅以被告乙○○與癸○○間之金錢糾紛,即認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尋釁行為均為被告乙○○所授意或指示。  ㈢依照檢察官所舉證據,既然不能證明被告乙○○有參與謀意或 實行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開認定有罪部分應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 肆、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部分應予撤銷 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乙○○、甲○○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本件事實欄認定乙○○、甲○○、羅兆通、壬○○、吳紹 誠係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本案接續之恐嚇取 財犯行,並未具體認定本案屬單一犯罪目的,由各共犯互為 利用、參與部分犯罪行為而共同達成迫使丁○○交付財物之犯 罪計畫,所為認定與起訴書所載及卷內事證均有不符。被告 甲○○上訴執前詞矢口否認犯行,業經本院逐一指駁如前,固 非有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 判。   二、爰審酌被告乙○○、甲○○僅因癸○○積欠大筆債務未清償,不思 循正當管道追索,竟分別對癸○○之配偶丁○○恫以加害聲明、 身體之恐嚇言詞,迫使丁○○交付財物等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並考量,使丁○○陷於恐懼、損失達75萬元之財物等危害程 度,並審酌被告乙○○、甲○○於本案之角色及參與程度之差異 ,暨被告乙○○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丁○○和解(本院卷第25 8至290頁),被告甲○○則否認犯行之態度,與被告乙○○擔任 汽車美容股東、月收入約3、4萬元、離婚無子女,被告甲○○ 擔任計程車司機、月收入約6萬元、需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       伍、沒收:   被告乙○○為警扣得之行動電話2支(附表編號1),乃係被告 乙○○所有,並安裝通訊軟體對外聯繫,且作為傳送恐嚇訊息 予告訴人丁○○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字第19119號卷 一第31頁背面至33頁、35、39、337頁背面、359頁面),且 經本院認定如前,屬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乙○○就本件恐 嚇取財犯行,取得丁○○所簽發面額各為100萬元、100萬元、 788,100元之本票3張及合計75萬元之款項,亦經本院認定如 前,均為被告乙○○之犯罪所得,扣除被告乙○○於原審已賠償 丁○○之30萬元(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一第484至485、486頁, 原審訴字第908號卷二第53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均應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關於被告乙○○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之說明: 壹、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認被告乙○○就原判決事實四部分 ,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罪、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就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行動電話2支宣告沒收,及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59,029 元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乙○○不服提起上訴,且於本院陳明僅就 量刑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31、252頁),依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乙○○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 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就被告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 認定有關事實、罪名及沒收。 貳、本案量刑有關之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比較說明:   被告乙○○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 113年8月2日起施行。被告乙○○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下稱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嗣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同年月16日施行, 就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則將上開自白減輕之規定移列條次至第23條第3 項,並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亦即,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行 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符合減刑之規定。而依修正 後或現行規定,均以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要件,且 現行規定復以「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 合減刑規定。本件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得 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參、被告乙○○所犯一般洗錢罪關於刑之部分應予撤銷之說明: 一、原審以被告乙○○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量處有期 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洗錢犯行(本院卷 第231、361、404頁),原判決未及援引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自非妥適。被告 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自屬有據,應由 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犯一般洗錢罪有關刑之部分予以 撤銷改判。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於上開犯罪行為時正值青壯之齡,竟不思 憑己力賺取正當收入,為圖佣金收益,竟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危害社會善良風氣,且乙○○所屬「代理」 即陳信宏、戊○○、張錦華、陳殿勝匯入被告乙○○玉山銀行帳 戶之賭資各為2,484,300元、10,790,100元、6,455,000元、 1,012,015元,而被告將其中23,935,230元上繳於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吳董」,而隱匿賭博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 斷點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於本案賭博 網站經營之分工角色,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其素行、 智識程度,經營汽車美容業、月收入約3、4萬元、未婚無子 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10頁)等一切情狀,予 以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 三、末按新舊法律變更之選擇適用,關於拘役或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拘役或罰以易以訓誡,數罪併罰定應執 行刑及緩刑等執行事項,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而 不在所謂法律整體適用原則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25、1 329號判決先例、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 ,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 括易刑處分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97年度 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易刑處分、緩刑、保 安處分等,則均採與罪刑為割裂比較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罪 名是否要建立得易科罰金制度,為立法政策之選擇,一旦建 置易科罰金制度,就得易科罰金相關法定刑之設計,自應尊 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且不得違反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之從舊從輕原則,而剝奪得易科罰金之機會(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判決見解參照)。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乃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名,本件宣告 刑為有期徒刑6月,爰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凌于琇提起上 訴,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毀損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沒收之主文 1 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型號:Iphone7、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Iphone Xs、IMEI碼:00000000000000號)沒收。 2 未扣案之丁○○所簽發之本票參張(面額100萬元、100萬元、788,1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5-01-23

TPHM-113-上訴-2174-20250123-2

家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前為夫妻關係,並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庚○○,嗣兩造於民 國110年8月25日成立調解離婚(本院1110年度家調字第767 號),復於同年11月10日成立調解(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6 76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40號),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由被告單獨任之,原告每月可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一次,並每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萬元予被告, 惟原告僅於成立調解後當月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過,後續即 因被告阻擾而無法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原告為加以抗衡,始 停止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其後兩造即均無往來。  ㈡112年5月間被告帶著辛○○至原告公司,以原告借放在被告處 之支票及會錢等威脅原告,要求原告需給付新臺幣(下同) 95萬元予被告,原告實不堪其擾,為避免紛爭,亦希望能與 未成年子女見面,遂在原告友人陪同下與被告談判達成共識 ,過程中原告多次提及「為了小朋友」,並主動提出願一次 給付被告100萬元以代扶養費之支付,原告並於112年5月19 日給付100萬元,由被告之女兒乙○○親手點交並簽收。期間 辛○○手持手機通話,辛○○不斷稱受話對象「阿如」,可見係 受甲○○之指示前往討債,且從來未提及係代乙○○催討債務。 且原告與乙○○間根本無任何金錢往來,乙○○到庭自承其於借 款給原告及跟會期間沒有工作收入,卻把之前工作累積之「 生活費」拿借給原告及跟會,而就借款部分均沒有約定利息 及還款日,就標會金額乙○○也沒有紀錄,所繳會錢亦均係自 己估算,此顯與常理不符,乙○○稱原告持三張支票分向伊及 伊外婆、阿姨借款,然交付之三張支票卻均係由被告持有, 此情即顯與常理有悖,甚至於原告已清償對乙○○之外婆、阿 姨之債務,被告卻仍未返還三張支票等情觀之,顯然該債權 債務關係亦應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要與乙○○無涉。另 兩造於110年間即結束婚姻關係,迄至112年被告給付100萬 元已將近2年,期間原告與被告、乙○○均無聯繫,豈有可能 突生債務,縱乙○○與原告確有債權債務關係,豈可能於2年 後才來追討。  ㈢由上可知,兩造間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給付早已成立上述 一次給付100萬元之和解,被告自不得再據以對原告聲請強 制執行,被告卻領取100萬元後,復以原告未給付扶養費為 由,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是原告為保障權益,爰依強 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民法第736條、第737條規定提起本 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㈣並聲明:⒈被告不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22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答辯:    ㈠兩造間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於110年11月10日成立110 年度家調字第676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40號調解筆錄在 案,內容為:「「三、聲請人(即原告)願自110年11月份 起至前開未成年子女年滿20歲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該未成 年子女1萬元之扶養費予相對人(即被告);給付方式:由 聲請人按月於每月10日前直接將前揭款項匯至未成年子女之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戶内(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庚○○)。上列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6期(包含遲 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依系爭執行名義,原告應自11 0年11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庚○○年滿20歲之前一日止,按月給 付被告1萬元,惟原告迄今僅給付2期共計2萬元,故被告確 實對原告有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債權,被告自得以此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  ㈡被告否認與原告就執行名義所示原告應給付被告之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另以100萬元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 4條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自應就執行名義成立 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負舉證責任,惟原告至 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有「和解合意」之存在,更未證明被告 確有收受100萬元作為和解金之事實,原告主張顯難憑採。 至於證人己○○、丙○○固到庭證稱112年5月19日原告有向乙○○ 提到系爭100萬元係為給付未成年子女庚○○扶養費等語,然 己○○就「原告有無實際告知乙○○系爭100萬元為扶養費」之 事實,措辭反覆,且似混淆「原告單方告知證人之内容」與 「原告實際告知乙○○之内容」之情形,故尚難以己○○之證詞 而認確有原告主張之事實;丙○○對於本件重要事實經過,多 以不知道、沒有印象推稱不知,其對於該次交付金錢事件參 與及瞭解有限,故其證詞憑信性低落,難以採信。    ㈢原告係因被告之故,結識被告之女兒乙○○,原告並藉其與被 告間之關係,向乙○○借款,且另有積欠應給付乙○○之合會會 款,故其與乙○○間共計成立100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此有 原告自己所提出原告與乙○○間之收據可憑,內容記載「收據 :100萬(元)交於乙○○親手點完畢,日後再無帳目來往, 以此收據為證,乙○○,Z000000000本人,民國112年5月19日 」,故原告此筆100萬元之給付,與其應給付予被告關於未 成年子女庚○○之扶養費並無關聯。  ㈣綜上所述,兩造間於系爭執行名義成立,並不存在任何就未 成年子女庚○○扶養費事件之和解契約,原告亦未能舉證有何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且原告自承112年5月19 日以後即未給付子女扶養費予被告,已違反兩造間之調解筆 錄,從而,原告以鈞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40號調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執行被告之財產,實屬有據,原告請求撤銷該執行 而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查,兩造於110年11月10日在本院達成調解(110年度家調 字676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40號),約定原告應自110 年11月份起,至未成年子女庚○○年滿20歲之前一日止,按 月給付該未成年子女1萬元之扶養費予被告,給付方式: 由原告按月於每月10日前直接將前揭款項匯至未成年子女 之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戶内(帳號:00000000000號,戶 名:庚○○)。上列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6期( 包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被告於112年12月5日以前 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請求原告 給付30萬元扶養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4222號 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尚在執行中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前述調解筆錄可佐,且據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查 明屬實,自堪予認定。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 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以主張執行名義 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債務人, 自應就該事由之存在,負舉證之責任。本件情形,被告主 張「依系爭執行名義(即前揭調解約定內容),原告應自 110年11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庚○○年滿20歲之前一日止,按 月給付被告1萬元,惟原告迄今僅給付2期共計2萬元,被 告自得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乙節, 雖為原告否認,並辯稱「針對前揭扶養費,兩造已在112 年5月19日達成和解,由原告一次支付100萬元以代分期支 付,原告已依約將100萬元交付給被告之女兒乙○○簽收, 被告自不得再持系爭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云云 ,經查: 1、原告所舉收據(見本院卷第7頁)固記載證人乙○○於112年5月19日點收100萬元,並簽立該收據為憑之意旨,然證人乙○○已結證「原告是我媽媽甲○○的前夫,我不是原告生的。原告在106年7月有拿支票委託我媽媽向我借現金56萬。原告還在108年起會擔任會頭,我參加後,每個月付2萬元會錢,繳兩年多會錢總金額46萬元,但原告並沒有給我這個會錢。所以原告先前總共欠我102萬元。106年原告拿三張支票,一張跟我外婆借、一張跟我阿姨借、一張跟我借56萬元,當初外婆的還了,阿姨的也還了,就只有我的沒有還。辛○○是我媽媽現任丈夫丁○○的朋友,我們有聊天聊到原告與我的債務問題,辛○○說要幫忙協調,112年5月19日當天我跟我媽媽、丁○○在店裡,辛○○打電話給丁○○,並跟我說他已經幫我協商好,原告要還我錢,請我要記得帶三張支票前往原告指定的地點,即他朋友的工廠,我就請我媽媽開車載我跟丁○○去指定地點。當天會議現場參與的人有我、丁○○、辛○○、原告、原告兩位朋友,我進去到我拿到錢,前後約五多分鐘。因為這是我跟原告之間的債務,我媽媽不想介入,就在車上等我。本院第7頁原證2的收據是我簽的,當天收到現金100萬的時候,原告叫我寫這張,證明他跟我結清,我就拿三張支票加這份收據交給他,原告就跟我說,他跟我之間就結清,我就點頭拿錢就走。因為幫我協調的辛○○先生說拿100萬就好,零頭就不要算,我就說好。112 年5 月19日會議期間沒有講到未成年子女庚○○扶養費的問題。我從庚○○出生開始,就跟被告及庚○○同住,兩造於110年11月10日就未成年子女庚○○之親權調解成立後,聽我媽媽講原告付了兩個月庚○○的扶養費後,後面就沒有付了。」等情綦詳(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是以,單由原告所舉收據,並不足以證明「兩造已就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扶養費,達成『以100萬元為結算清償』之合意」,更不足以證明「證人乙○○係受被告之委託授權而代為收受該100萬元」之事實。 2、其次,證人丁○○已到庭結證「我跟被告是夫妻,原告是被告的前夫。我跟被告是在111年7月左右交往,112年3月8日結婚。乙○○是被告的女兒。我知道原告拿支票跟乙○○借53萬,還欠乙○○會錢40幾萬,共約100萬元,支票是我在家裡看到的,會錢是乙○○、甲○○跟我講的。原告欠乙○○的債務已經清償完了,是在112年5月,我陪乙○○去原告那裡,原告還給乙○○。在5月19日那天,原告向他朋友借100 萬元拿給乙○○,就跟她講『票勒』,叫乙○○點一下對不對,原告跟乙○○說『你寫個收據給我,我講你寫』,就叫乙○○寫、按指紋。辛○○是我的朋友,112年3、4月他到甲○○的店找我敘舊,我就跟他講我有一條帳收不到,就是原告跟乙○○借的會錢、支票錢100萬元,我就拿支票給辛○○看,告訴他這件事情,他說可以幫我收。112年5月19日是辛○○他打電話給我,說『原告要還錢,你票趕快拿來,他要還錢了,等一下我發地址給你,你過去就好,票要帶過來』。112年5月19日的會議,在場的有乙○○、辛○○、我、丙○○、原告、什麼元的,共六人,是在丙○○的工廠。甲○○沒有在場,她在車上,我跟她講這條帳跟你沒有關係,你不要下去,不要搞複雜。112年5月19日當天,我跟乙○○去的時候,原告跟他兩個朋友、辛○○都已經在場,原告就跟什麼元的借100萬,原告就拿給乙○○,原告說『票勒』,乙○○就拿出來,原告就叫乙○○『點一下、你看對嗎,寫一下收據,我知道她(甲○○)辛苦才會討這條,我也知道她是為了孩子好』,他完全沒有講是扶養費,我們去跟他索討支票錢跟扶養費無關,乙○○收錢,就聽原告叫她怎麼寫她就怎麼寫,拿了就走,原告完全沒有表示這100萬是作為子女的扶養費,我有看到乙○○交付三張支票給原告。112年5月19日當天,完全沒有談到任何關於未成年子女庚○○扶養費的問題。112年5月19日原告還100萬元給乙○○後,原告的朋友佩姐打電話給甲○○說原告之所以扶養費不給是怕被我花掉,我聽了有點生氣,我就打電話給原告理論,丙○○跟己○○就約我們到丙○○工廠見面,他要幫甲○○喬這條扶養費,我們就在丙○○工廠見面,丙○○講一個月一萬元不多,他開口就有,我想說你要幫我們喬就好,結果也是沒有。丙○○、己○○他們都知道原告都沒有給扶養費,也知道之前的100萬元不是為了扶養費。」等情甚明(見本院卷第94至99頁),核其內容與前舉證人乙○○之證詞相符,依此,益徵原告主張「針對系爭扶養費,兩造已在112年5月19日達成和解,由原告一次支付100萬元以代分期支付,原告因此將100萬元交付給被告之女兒乙○○」云云,顯與實情有間,自不足採。 3、至於原告所舉證人己○○雖證稱「我跟兩造是朋友,也認識乙○ ○。112年5月間,原告曾經打電話向我借錢,原告跟我說是因 為甲○○要向原告要錢,因為我跟原告討論過這個錢要做什麼 ,我們覺得說這個錢是扶養費一筆錢拿給甲○○,扶養費部分 就這樣不要再拿的意思,這是我跟原告這樣想,不過甲○○的 想法就不是這樣。當時原告向我借100萬,我拿現金給他,這 100萬元原告後來交給乙○○,交付100萬元時我有在現場,現 場還有丙○○、乙○○、原告、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原告在 交付100萬元時,口頭上有跟乙○○說這100萬元給甲○○,拿去 就不要再來要什麼錢,口頭上也有跟乙○○講這是為了支付未 成年子女庚○○的扶養費。乙○○現場收100萬元,就有叫她簽名 。」云云(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證人丙○○亦證稱「我是 原告的朋友,只見過被告一次,不認識乙○○。112年5月間, 原告來我工廠交付100萬給甲○○女兒,還有兩個男生在現場, 原告跟我講這100萬是要給兩造共同女兒的扶養費,這件事情 在原告交付100萬元給被告女兒時,有再跟被告女兒提及,我 聽到原告跟被告女兒講說這筆錢是要當作扶養費,當時被告 女兒沒有什麼表示。」云云(見本院卷第46至50頁),然證 人己○○已另證稱「(被告複代理人:你方才說原告要給甲○○ 一筆錢,請甲○○不要再要錢,但不確定是抵銷扶養費,還是 她們之間的會錢,是否如此?)因為這個會錢是甲○○這樣講 ,戊○○說他根本沒有欠他們錢,我沒辦法說這個錢到底算去 哪裡。」(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被告複代理人;你 有看到乙○○給三張支票還給戊○○?)有。」(見本院卷第44 頁反面)、「(被告複代理人; 乙○○之前也有作證,證明戊 ○○並無說明這筆錢拿來作為扶養費,你可否確定戊○○跟你講 說這筆錢要拿來作扶養費,乙○○是否有在場?)我不確定有 沒有跟乙○○這樣講。不過因為他們講這三張支票這個,這要 當事人自己去釐清,因為戊○○拿給她100萬元,這是我跟戊○○ 說拿這筆錢給她,以後就不要再來拿錢。」(見本院卷第44 頁反面)、「(被告複代理人:你有沒有聽過原告說過他用 朋友支票跟甲○○媽媽、妹妹、乙○○借錢?)應該是有,不過 戊○○說錢已經還了。」(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等情;證人 丙○○亦另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當天有看到被告女兒 有拿支票或票據給原告嗎?)有。(原告訴訟代理人:當時 他們有什麼表示嗎?)我不知道。」等情(見本院卷第47頁 反面、第48頁),顯然證人己○○對於「原告交付100萬元予乙 ○○」之緣由,並非完全明白,且證人己○○、丙○○對於「原告 交付100萬元予乙○○時,乙○○同時交付3張支票給原告」之緣 由,亦不甚明瞭。而如果112年5月19日原告交付100萬元給乙 ○○,係針對「系爭調解筆錄所載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為 ,何以當日乙○○會有「交付與前述撫養費無關之支票給原告 」之舉動?是以證人己○○、丙○○所述「原告是為了解決系爭 調解筆錄所載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方交付100萬元予乙○○」 云云,是否真實可採,顯然令人質疑!反之,由證人己○○、 丙○○證述「原告交付100萬元予乙○○時,乙○○同時交付3張支 票給原告」之情節,更可證前舉證人乙○○、丁○○之證詞為真 實可信。 4、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其空言主張「 針對系爭調解筆錄所載之扶養費,兩造已在112年5月19日達 成和解,由原告一次支付100萬元以代分期支付,原告已依約 將100萬元交付給被告之女兒乙○○簽收」云云,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在系爭執行名義(即前舉調 解筆錄)成立後,有何消滅或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且 原告亦坦認「(法官:除了112 年5 月19日的100 萬元外, 在112年5月19日之前有無付其他扶養費給被告?)有,裁判 判決下來付到111年2月,之後就沒有再付。」、「(法官: 112年5月19日之後有沒有付扶養費給被告?)沒有。」等 情在卷(本院卷第25頁),則被告主張「原告並未依照系爭 調解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 自屬可採,故系爭調解書所載之前揭扶養費債權對於原告依 然存在,且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222號強制執行事件所 為之執行程序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原告提起債務人義務 之訴,訴請被告不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2年度司 執字第12422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2025-01-23

TYDV-113-家簡-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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