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94號
原 告 彭海忠
被 告 睿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8
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504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004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112年10月4日 113年9月18日 (351/366) 6% 20萬1,393.44元 小計 20萬1,393.44元 項目2(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5日 113年9月18日 (350/366) 6% 8萬6,065.57元 小計 8萬6,065.57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2年10月5日 113年9月18日 (350/366) 6% 11萬4,754.1元 小計 11萬4,754.1元 項目4(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10日 113年9月18日 (345/366) 6% 8萬4,836.07元 小計 8萬4,836.07元 項目5(請求金額285萬元) 1 利息 285萬元 112年10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337/366) 6% 15萬7,450.82元 小計 15萬7,450.82元 項目6(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2年10月20日 113年9月18日 (335/366) 6% 8萬2,377.05元 小計 8萬2,377.05元 合計 1,357萬6,877元
TCEV-113-中補-3794-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