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6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其中
以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有附表編號1、2所示鑑定書在卷可
佐;另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玻璃球無法析離,亦有附表編
號3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以上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附
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
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
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
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
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2.910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卷第62頁) 0 吸食器3組 0 玻璃球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卷第44頁)
PCDM-114-單禁沒-16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