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王寳貴即劉生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
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47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生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7月7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下稱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清
查遺產、製作遺產清冊、依法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通知債權人行使權利等,為後續
辦理被繼承人遺產解繳國庫等相關事宜,爰請依法審酌管理
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下同)9,18
5元(含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費用1,000元及聲請遺產管理報
酬程序費用1,000元),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479號、111年度司家催
第4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
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
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
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
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參與債權人提出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程序,此
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經評估遺產管理人所管
理之遺產價值,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
、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
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2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
7,185元,合計為27,185元,應屬適當;另聲請遺產管理人
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共新台幣2,000元,已於本院裁定
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故不予重
複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3-司繼-4633-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