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佳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8,13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佳鳳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2日止累計1,188,1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002元為本
金;41,33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佳鳳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173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