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債 黃良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務人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
機車(西元2023年2月出廠)乙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0,431元、台
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544元、陽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存款1,519元,有債務
人陳報狀、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
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富邦人壽陳報狀
、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
其中機車屬債務人生活代步所必需,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
變價分配;台灣人壽保單無保單解約金,無財產價值,不予
變價分配;郵局存款544元,經查該帳戶內款項係身障補助
、低收扶助等款項,債務人釋明該帳戶內款項為債務人生活
所必需,陸續領取用以支付生活費用。又債務人依法領取之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
項、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第99條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0,431元、陽信銀行存款1,519元,合
計21,9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
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KSDV-113-司執消債清-82-20250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