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江怡諪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
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本
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
74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7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08,800 308,800元 2 利息 81,000 112/5/27 113/11/28 (1+186/365) 10% 12,348元 3 利息 227,000 113/5/22 113/11/28 (191/365) 10% 11,878元 4 本金 185,729 185,729元 5 利息 185,729 113/4/27 113/11/28 (216/365) 10% 10,991元 小計 529,746元
KSEV-113-雄補-3021-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