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吳勇慶
訴訟代理人 邱淑玲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
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於土
地重劃決議,請求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其訴有理由時,即
回復其土地未重劃時之原有狀態,則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利
益即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其因重劃而變動前後之土地
面積及價額之差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681號裁定意旨參照)。如經法院依職權
調查證據,客觀上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尚非不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
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核算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臺南市第13
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所有之
重劃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經重劃後分配於如附表編
號4所示之公用設施用地(下稱系爭分配方法),損害其權
益,該分配方法因違背法令而無效,並聲明如下:確認被告
於民國112年1月6日第30次理事會通過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之
決議、112年9月15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認可重劃分配結果之決
議、113年1月19日第33次理事會協調土地分配異議之決議、
113年6月11日第34次理事會協調土地分配異議之決議、113
年8月6日第35次理事會協調土地分配異議之決議均無效。核
原告上開聲明雖係以一訴請求確認數項會議決議無效,然其
目的均在排除系爭分配方法之效力,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
同,自無庸重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確認之內容
,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係屬財產
權之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當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即回復其土地未重劃時之原有狀態所得受之利
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重劃而變動前後
之土地面積及價額之差額核定之。觀諸原告提出之「臺南市
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本院卷第59頁)上載土地情形與評定單價,本件重劃前後
土地價值應如附表「土地價值」欄位所示,重劃前土地價值
合計14,301,491元(計算式:12,505,060元+598,730元+1,1
97,460元=14,301,491元),重測後土地價值18,479,350元
,加計原告另可領取之差額地價37,950元,合計18,517,300
元,依此,原告於重劃後所獲分配之土地價額似高於重劃前
(計算式:14,301,491元-18,517,300元=-4,215,809元);
惟審酌上開清冊所載之評定地價並無佐證可參,亦未說明何
以重劃前土地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8,900元,重測後土地
則提高至每平方公尺23,000元,則該評定單價是否確實足以
表彰實際市場價值並非無疑;另經審閱卷內其餘證據資料,
並無法推算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堪
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評定單價(元/㎡) 原告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計算式:面積×評定單價×原告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重劃前 1 529-3 2810.18 8,900 1/2 2810.18×8,900×1/2=12,505,060元 2 529-5 165.29 8,900 4070/10000 165.29×8,900×4070/10000=598,730元 3 529-7 330.58 8,900 4070/10000 330.58×8,900×4070/10000=598,730元=1,197,460元 重劃後 4 843 803.45 23,000 1/1 803.45×23,000×1/1=18,479,350元 備註:上開土地坐落位置均為「臺南市安南區草湖段」。
TNDV-113-補-968-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