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建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彥杰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3,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STEV-113-店補-805-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