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泰國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蕭懿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康皓智律師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824、17882、31602、3160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YU(中文
音譯:瓦談友)、蕭懿庭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
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
113年7月15日繫屬本院,於同日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3人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
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
譯:閃猜)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
,而被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
庭則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且被告3人均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被告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並禁
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10月11日解除禁見,且被告3人皆
自113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2月10日訊問被
告3人後,審酌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
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所犯運輸
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
年10月、5年8月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3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P
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YU(
中文音譯:瓦談友)業已提起上訴,案件至今尚未確定,而
所謂審判,當然包括上級審之審判,是本案訴訟程序仍在進
行中,並非已經終結。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衡酌其等
涉案情節,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
押原因,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3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
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
應自113年12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CDM-113-重訴-1090-2024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