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重訴-1090-2024121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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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泰國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蕭懿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康皓智律師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824、17882、31602、3160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YU(中文 音譯:瓦談友)、蕭懿庭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 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7月15日繫屬本院,於同日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3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而被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則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3人均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被告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10月11日解除禁見,且被告3人皆自113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2月10日訊問被 告3人後,審酌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蕭懿庭所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年10月、5年8月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3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業已提起上訴,案件至今尚未確定,而所謂審判,當然包括上級審之審判,是本案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並非已經終結。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衡酌其等涉案情節,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3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應自113年12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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