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黃明富
被 告 劉運金
劉盧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之苗栗縣○○鎮○○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600元×面積506.6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101
,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MLDV-113-補-856-20250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