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3911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11號
被告吳俊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菸彈1支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故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異丙
帕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參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
公告),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
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9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菸彈,經送鑑驗結果
,確實檢出異丙帕酯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在卷
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異丙帕酯之容器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異丙帕酯視
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所示物品送鑑
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電子菸菸彈1個 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偵字第53911號卷第5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002667號
PCDM-114-單禁沒-18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