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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管莉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記載之「113 年9月27日」應更正為「113年9月17日」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管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 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 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更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7,680 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1頁),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於 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情況(見偵卷第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均坦承犯行,犯後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經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並考量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本院 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所竊得之潤姬桃子2盒,已實際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76號   被   告 管莉婷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D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管莉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27日下午2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地 下1樓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中壢店內,徒手竊取 何俊宏管領、貨架上之潤姬桃子2盒(價值共新臺幣【下同 】2,560元,已發還),得手後旋騎乘機車離去。嗣於同日 下午4時許,何俊宏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何俊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管莉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何俊宏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違法案件處理過程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請審酌 雙方已和解,被告賠償7,680元與告訴人,和解金已高於其 所竊物品價值等情,有和解書1份在卷足佐,請量處適當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TYDM-114-壢簡-261-20250220-1

審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泰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8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4407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泰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路口監視器畫面5張」,應 更正為「路口監視器畫面4張」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雖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 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猶再犯本案 ,惟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 必要,爰不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竟為圖一己私利,再犯本案竊盜告訴人物 品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所為應予非難,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 尚微、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於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9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鑰匙3支,已發還告訴人何偲菁之情,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份在卷足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 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4086號   被   告 朱泰良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泰良於民國11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易字第1161號、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並於113年6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 7月31日1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家樂福蘆洲店前,見何偲菁所 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串 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取走 插在該機車鑰匙孔之鑰匙串(含鑰匙3把),得手後旋騎乘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何偲菁發 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進而查獲。 二、案經何偲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泰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何偲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家 樂福蘆洲店監視器錄影暨擷圖畫面13張及路口監視器畫面5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取之上開財物業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 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 犯同罪質之竊盜案件,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惠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PCDM-114-審簡-71-202502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YAN TIONG XIAO HONG(張逍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YAN TIONG XIAO HONG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同欄二第1行 「家樂福」均更正為「家福」,同欄一第8行「將上開物品 放物隨身背包」更正為「將上開物品放入隨身背包」;證據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 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贓物任 領保管單」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表 」更正為「每日損失記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RYAN TIONG XIAO HONG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循 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其 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雖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但所竊得之物品均業已發 還告訴代理人郭泓儀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5 頁)附卷可憑,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情節、手段、竊取物品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 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 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 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係 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惟其犯本件未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度,是與刑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要無於本件衡量驅逐出境 與否之問題。 五、被告本件所竊得微醉冰涼鳳梨1瓶、WAT小綠西瓜1瓶、WAT刺 波起司蛋糕1瓶、微醉乳酸沙瓦1瓶、4D洗衣球粉1盒、ARIEL 洗衣膠囊4盒、洗衣膠囊盒裝-微香1盒、絲帛透薄型10入1個 、獅美露活視捷1個等物,均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 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行竊時用以藏放上 開物品之隨身背包,固可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但 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而應予沒收,為避免日後執行沒收或 追徵,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 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潘映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78號   被   告 RYAN TIONG XIAO HONG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YAN TIONG XIAO HONG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5時39分許,在家樂福股份有 限公司鼎山分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超市內,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微醉冰涼鳳梨1瓶、W AT小綠西瓜1瓶、WAT刺波起司蛋糕1瓶、微醉乳酸沙瓦1瓶、 4D洗衣球粉1盒、ARIEL洗衣膠囊4盒、洗衣膠囊盒裝-微香1 盒、絲帛透薄型10入1個、獅美露活視捷1個等物(共價值新 臺幣1,381元),將上開物品放物隨身背包而未結帳,得手 後欲離開之際,為上開超市之警衛長郭泓儀發現予以攔下並 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上開贓物(已由郭泓儀領回),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委託郭泓儀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YAN TIONG XIAO HONG於警詢及偵 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郭泓儀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 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任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表、交易 明細、上開物品之照片、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等件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檢 察 官 潘映陸

2025-02-20

KSDM-114-簡-497-20250220-1

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軒竊盜,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聲請書)。另補充理由:所謂愛心傘者,除提供 區域須是明白標示「愛心傘」或有類似意思之標示,無由拿 取人「自己認為」之餘地外,其功能更在於提供外出之人, 因突然遇雨卻未帶雨具,由設置愛心傘之場所給予救急之用 ,並非供當下無需求之人為私利而濫取濫用。觀之卷附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及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被告當時身穿雨衣 ,並非處於突然遇雨而缺乏雨具之情形,顯無拿取「愛心傘 」之必要,況且現場亦無愛心傘標示,故足見被告辯解係卸 責之詞,毫不可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 任為基礎,審酌本案竊盜所得財物為雨傘,亦已由告訴人領 回,然量及被告體無殘缺,竟以非法手段竊取財物,並非迫 於飢餓無奈而行竊之人,且即便是價值非鉅之物,一旦失竊 ,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極大困擾,所為殊屬不該,且被告於本 案發生前即曾因數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仍又犯下本罪,為免其 一犯再犯、食髓知味,自不宜輕縱,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已將竊得雨傘返還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證 ,爰不另為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357號   被   告 吳承軒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承軒於民國113年9月22日下午2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家樂福超市前,見李杰所有、放置在大門外旁傘架上之黑色雨傘1支(價值新臺幣800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雨傘,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李杰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承軒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取走上開雨傘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時下雨,我因後面還有採購行程,可能會用到雨傘,我以為該處傘架上的雨傘是愛心傘,所以拿走上開雨傘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李杰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路○○○○○○○○0○號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自承其取走上開雨傘時並未詢問過店家是否為愛心傘,且現場傘架上亦未標示此傘架上之雨傘即屬愛心傘,是被告僅因自行推測,就任意取走告訴人之雨傘,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雨傘,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事實,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0

TYDM-114-桃簡-17-20250220-1

金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910號、第9221號、第9458號、第9762號、第10024號 、第10742號、第11270號、第11477號、第11815號、第12219號 、第12934號、第12949號、第13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丁○○已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不詳之陌生他人使用,他人極有 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 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基於縱 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 16日14時20分許至同年月29日18時23分許間之某時(起訴書僅記 載為112年3月29日18時32分許前之某日,應予特定),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帳戶之提款 卡(含密碼)均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行騙者使用(無證據證明該行 騙者為未成年人),以此方式幫助行騙者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時,方便收受、提領贓款,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 在。嗣行騙者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郵局、玉山、彰銀、兆豐、中信 、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 表二所示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己○○等13人為詐欺行為,使 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附表一所示各帳戶內(本案遭詐欺之金 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9萬3,961元),除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乙 ○○匯入之2萬9,985元外,其餘旋遭轉帳、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 流斷點,掩飾、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得逞。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57至358頁),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爰不在此贅述。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一所示6個金融帳戶均為其申辦使用之 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 我沒有將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本案6個帳戶的提款 卡我都放在隨身錢包內,於112年2、3月間,我去逛廣東路 的家樂福時掉的,隔天凌晨我整理包包發現提款卡不見後, 我就掛失了。本案6張提款卡密碼我怕忘記,所以每張都寫 了密碼,跟卡片放在一起。我跟本案沒有關係,沒有參與詐 欺本案被害人,也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意思等語。  ㈠經查:  ⒈本案附表一所示6個金融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使用等情,業據 被告供述在卷(見偵一卷【卷宗簡稱請參本判決後附卷別對 照表】第57至61頁;本院卷第201、203至204頁),而前開 帳戶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時間,為本案詐欺行騙者所取用, 由該行騙者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對告訴人己 ○○等13人為詐欺行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79萬3,961元 匯入本案6個帳戶後,旋遭提領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核與附表二所示告訴 人己○○、甲○○、丑○○、蘇琦軒、庚○○、子○○、乙○○、癸○○、 戊○○、丙○○、辛○○、被害人寅○○、壬○○等13人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證人證述卷證頁碼均詳如附表二各編號 證據出處欄所載)。  ⒉此外,復有如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報案證據資 料,暨本案6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1554號函暨所附帳戶郵政存簿儲 金立帳申請書影本、身份證影本、該帳戶自112年3月1日起 至同年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十卷第15至19頁 )、同公司113年12月16日儲字第1130076434號函暨所附該 帳戶自104年6月3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見本院卷第295至305頁)、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 4月27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52233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 料、該帳戶自112年3月14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之交易明細( 見警一卷第3至7頁)、同公司集中管理部113年12月25日玉 山個(集)字第1130151250號函暨所附該帳戶自112年2月8日 開戶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之交易明細、餘額查詢暨變更轉帳 額度上限紀錄、晶片金融卡事故資料查詢即掛失紀錄(見本 院卷第315至320頁)、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 12年4月26日彰作管字第112003238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 料、該帳戶自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之交易明細( 見警二卷第12至14頁背面)、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3年1 2月24日彰屏字第113399號函暨所附該帳戶自104年8月31日 開戶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之交易明細、餘額查詢(見本 院卷第307至313頁)、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5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2416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 料、該帳戶112年3月29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電子銀 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見警三卷第29至35頁)、同公 司集中作業處113年12月2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59531號 函暨所附轉帳額度規定、該帳戶自106年8月2日開戶日起至1 12年6月1日止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31至3 35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中 信銀字第112224839135908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該帳 戶自1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見警十卷 第31至37頁)、同公司113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 535449號函暨所附餘額查詢、該帳戶自106年8月1日開戶日 起至113年12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自動化交易限額查詢、掛失/補發記錄查詢(見本院 卷第337至351頁)、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2年4月2 7日合金屏東字第1120001437號函暨所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開戶綜合申請書及該帳戶自1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 止之交易明細(見警十卷第39至53頁)、同分行113年12月2 6日合金屏東字第1130004048號函暨所附該帳戶自109年3月3 1日開戶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本院卷第321至329頁)等件在卷可查。  ⒊準此,被告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6個金融帳戶確已遭詐欺行騙 者作為實行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且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 ,亦經轉匯提領一空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致偵查機關 無從追索犯罪所得之最後去向等情無訛。故本院應審究者即 為:被告有無交付本案6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其主觀上 有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茲說明如次。  ㈡被告有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  ⒈按金融帳戶事關所有人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無論存摺、印 鑑或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專屬性質均高,若落入不 明人士手中,除存款有遭盜領之風險,亦極可能被利用為取 贓之犯罪工具,倘連同密碼一同遺失時,遭盜用之可能性更 高,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以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又按 一般欲使用提款卡領取款項者,須於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 員機上依指令操作,並輸入正確密碼,方可順利領得款項, 且提款卡密碼如經輸入錯誤達3次,即會遭到鎖卡而無法使 用,乃眾所皆知之事。故若非帳戶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授 權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單純拾得或竊得提款卡之人,欲隨機 輸入正確之提款密碼以順利提領款項,機率微乎其微,殊難 想像拾得或竊得該帳戶提款卡之人能猜得密碼進而成功提領 款項。  ⒉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⑴提款卡密碼為持卡領款之重要憑據,一般人於取得提款卡 密碼後均會將之牢記於心,或將提款卡與密碼分置兩地, 以免徒增提款卡及密碼同為他人取得、利用之風險。而我 國目前詐騙橫行,早已迭經報章、媒體與政府單位報導宣 傳明確,稍具普通常識皆能知悉;況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 或同置一處,極容易增加遺失後遭盜領存款或盜用帳戶之 風險,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中畢業、曾任飯店廚師 助理、加油站員工、檳榔店員工、工廠作業員等多項工作 之學經歷(見本院卷第204、378、392頁),對此基本常識 ,應無不知之理。被告固辯稱其因擔憂忘記密碼,而將本 案6張提款卡密碼均書寫於紙條上,並置於提款卡套中, 在賣場同時遺失等情(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惟被告 自承前開6張提款卡密碼均同,且6位數組成均為其生日等 語,且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人別訊問時,亦可自然且流 暢背誦其出生年月日,並無將密碼另行書寫於紙上、與提 款卡共同存放,增加盜用風險之必要。復參諸被告如附表 一所示6帳戶於附表二被害人第一筆遭詐欺匯款時點(112 年3月29日18時23分許)前後之交易明細,可見其固然申 設本案數個金融帳戶,然除玉山帳戶、合庫帳戶於案發前 之112年3月16日、同年1月3日分別有使用情形外,其餘帳 戶均無金額進出,且餘額僅不足百元等情,顯見被告鮮少 使用該等帳戶,應無必要將6張金融卡併同攜帶出門,且 將密碼寫於紙上一同放置,增加卡片遺失、盜用之風險。 被告所辯自屬可疑。   ⑵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一次性遺失玉山、彰化、兆豐帳戶提 款卡,並供稱:我的玉山、彰化、兆豐帳戶提款卡都掉了 ,除此之外,中國信託、郵局、華南等帳戶的提款卡,還 有其他金融帳戶提款卡也一起遺失,我在發現當日凌晨2 、3時打電話去掛失,我每一個都有去掛失等語(見偵一 卷第57至61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本案6個帳 戶提款卡遺失了,名下其他銀行帳戶的提款卡也都不見了 ,本案的每一個帳戶我都有掛失等語(見本院卷第203至2 04頁)。惟查,被告兆豐、中信、玉山帳戶於遭詐欺不法 使用後之112年3月30日經電話掛失其金融卡,有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 0063540號函(見本院卷第9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49076號 函暨所附掛失紀錄(見本院卷第135、143頁)、玉山銀行 集中管理部112年12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63774號 函暨所附晶片金融卡事故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127、131頁),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 日儲字第112126016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 2年11月29日合金屏東字第1120003989號函、彰化商業銀 行屏東分行112年11月29日彰屏字第112664號函,均函覆 表示被告並未就該帳戶辦理掛失、補發金融卡之紀錄(見 本院卷第91、107、113頁),故被告上開所辯本案6個帳 戶於發現遺失後均一併掛失,與客觀事證不符,顯非可採 。   ⑶再者,細繹本案6個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於案發當時, 被告之玉山帳戶於112年3月29日18時2分許跨行轉帳1元後 (備註:ATM跨轉),於同日19時15分許即有3萬9,123元 匯入該帳戶;合庫帳戶於同(29)日17時57分許由金融卡 轉出1元後,旋於同日20時20分許轉入4萬9,985元;彰銀 帳戶於112年3月30日17時33分許轉提5元後,於同(30) 日18時許即有4萬9,985元轉存至該帳戶內。而同時間,被 告之郵局、兆豐以及中信3個金融帳戶,則未經任何1元、 5元之轉帳提領測試即有款項匯入,有前述金融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可參(卷證頁碼同前理由二、㈠⒉所載)。可見被 告除玉山、合庫及彰銀帳戶有測試情形外,其餘帳戶均未 經任何測試,即將被害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中,旋即提領 一空;又縱然部分帳戶有經過測試,然所測帳戶應與使用 帳戶一致,惟查,本案不詳行騙者先於112年3月29日17時 57分許測試「合庫」帳戶後,旋於同日18時23分許未經測 試即使用「兆豐」帳戶,顯見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均在 本案行騙者實際掌握之中。復以,詐欺行騙者倘使用他人 遭竊或遺失之存摺、金融卡,該帳戶可能因所有人報案或 掛失止付,致渠等向被害人費盡千心萬苦所詐得而匯入該 帳戶之款項遭凍結而無法提領,或可能由帳戶所有人另以 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密碼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 提領一空,甚至於提領詐騙款項之際,遭警方當場查獲, 其風險之高不言可喻。是衡諸常情詐欺行騙者不會甘冒前 開風險,而使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進入其等未有確信可安 全使用之帳戶中,上開帳戶復有前述未經測試立即將款項 匯入之情形。是本件附表一所示6個帳戶乃被告所提供乙 節,始為事實。   ⑷至被告固有於112年3月30日凌晨各打電話向玉山銀行、兆 豐銀行及中信銀行掛失其提款卡。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 致電前開3家銀行掛失提款卡之錄音內容,可見被告於電 話錄音中清楚表示其要辦理掛失,陳稱其發現遺失後,立 刻刷存摺而認為自身帳戶遭盜用,並主動向銀行客服人員 告知提款卡上有貼密碼,且係於掛失當日上午前往家樂福 逛街時遺失,並屢屢向行員表示能否代其查詢帳戶餘額等 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等3份 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8、399至413頁),是被告 確有於上開時點掛失3家銀行提款卡。惟參酌被告掛失中 信帳戶提款卡之電話錄音譯文,可見被告向行員自陳提款 卡係於112年3月29日上午遺失,然經行員於電話中與被告 逐筆確認帳戶內2月29日(按:參酌卷內歷史交易明細可 知實際應為3月29日)之款項是否異常,並告知被告有數 筆大額款項進出,分別有兩筆4萬9,986元、一筆2萬39元 ,並自行提領一筆12萬元,被告於電話中答稱:「這個是 正常的」、「那個是媽媽做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10至4 12頁附件三)。而上開行員所確認之款項,實係附表二編 號11告訴人戊○○、編號12告訴人丙○○於112年3月29日19時 42分至47分許所匯入之詐欺被害款項,被告復於掛失電話 中反覆告稱其上午遺失提款卡,則同日晚間如何自行於AT M提領12萬元,依被告所述遺失提款卡過程及掛失情節, 與上開內容顯然自相矛盾、難認合理,被告是否確實遺失 本案6帳戶提款卡,非無疑義,且被害人所匯款項卻由被 告在電話中自承係「正常使用」,足認被告確有提供本案 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  ㈢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又洗錢防制法所定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 ,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 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 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 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 之正犯。而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 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 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 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⒉又被告因工作薪資轉帳而申請設立本案中信、玉山、兆豐等 帳戶時,銀行承辦人員均有向被告宣導提供帳戶交詐騙集團 使用,將涉嫌違反刑法幫助詐欺罪及觸犯幫助洗錢罪,得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情,有中信帳戶KYC彙整查證報告、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開戶往來作業檢核表、玉山帳戶開戶作業檢核 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7、225、193至195頁)。 足見被告顯然知悉帳戶應妥善保管,且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前,業經銀行機關告知應避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免觸犯 刑責。  ⒊另查,被告行為時為年滿26歲之成年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自陳高中畢業,曾任餐飲廚 師助理、工廠作業員、加油站員工、檳榔店員工,堪認被告 具有一定社會歷練、工作經驗,依其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 應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規 避追查密切相關,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之犯罪工具 ,並將款項領出或轉出,藉此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去向及所 在。且被告於掛失中信提款卡之錄音譯文中,主動向行員表 示「你幫我通報,詐騙」等語,而於掛失玉山提款卡之過程 中,亦經行員提醒要前往報案處理等情(見本院卷第401至4 02、412至413頁),顯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其不知 道帳戶不可以隨意交給他人使用,所辯顯係飾卸之詞,委無 可採。  ⒋末查,本案被告彰銀帳戶係於其玉山、中信、兆豐等帳戶於1 12年3月29日經使用後之隔日(即同年月30日)17時33分許 轉出5元後,而有被害金額匯入該帳戶內。設若被告並無容 任行騙者使用其帳戶詐欺、洗錢之意,且均有於前述發現帳 戶遺失之凌晨時點掛失全部帳戶之提款卡,則本案帳戶涉案 時間,應僅止於遺失當日(112年3月29日)晚間遭不法利用 (甚或盜用),彰銀帳戶亦無從於掛失後之下午、晚間繼續 用於收取詐欺贓款。可見被告僅選擇性掛失其中3個帳戶, 置其餘帳戶不顧,自非真心透過掛失阻止他人使用自身帳戶 ,而有容任他人按紙上記載之密碼使用其帳戶亦無所謂之意 思。基此,足認被告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甚明。  ㈣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固記載被告提供帳戶之對象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 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某成員對告訴人等施予詐術,惟依 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其等真實身分,亦無從得知其等是否實為 同一人,爰將詐欺集團成員均更正為「身分不詳之行騙者」 ,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 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 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 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 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 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 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 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相關條文歷經2次修正,分別為:  ⒈一般洗錢罪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經修正為同法第19條第1 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又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 規定。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   有關自白減刑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 效施行:   ⑴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⑶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⑴經查,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情形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 條第1項規定,所得科刑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受刑 法第339條第1項刑度上限之限制)、最低度有期徒刑為2 月;修正後規定最重本刑亦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度有期 徒刑則為6月。是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 規定,修正後規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之刑度較重,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即使修正後之最低度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亦因其刑度仍重於修正前最低度刑之規定,而未對被告較 為有利。   ⑵又,有關自白減刑部分,因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即有適用,而上開⒉⑵、⑶之規定適用要件較為嚴格, 均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新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另新增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始得減輕其刑,循此,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最有利於被告。而被告固然於本 案未自白犯行,然而嗣後如提出上訴,仍有適用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可能,故此部 分仍有併同比較之必要,併此指明。​​​​​​​​   ⑶從而,本案經綜上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概以修正前 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 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或掩飾其來源」,固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然被告所為均 該當修正前後之洗錢行為,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 予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  ㈡罪名:  ⒈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而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 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公訴意旨固認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亦構成幫助一般洗錢 既遂罪,惟查告訴人乙○○所匯2萬9,985元未經轉帳提領,經 金融機構予以圈存,有金融機構回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單、 本案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見警九卷第39至41頁,本 院卷第118頁),尚未生掩飾前揭詐欺取財所得款項來源與 去向之結果,僅屬洗錢未遂,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又此僅屬既遂、未遂之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附此敘 明。  ㈢罪數:   被告以提供本案附表一6個金融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行 騙者向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13人犯詐欺取財罪,以及 幫助一般洗錢既、未遂罪,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乃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幫助他人犯 一般洗錢罪,核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所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犯行,詐欺行騙者 已著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因告訴人乙○○所匯款項遭圈存而 未遂,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合於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 刑要件。惟此部分已依想像競合合併為科刑一罪,是僅就被 告所犯輕罪即幫助一般洗錢未遂部分(附表二編號9),於 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㈤量刑:   爰審酌被告恣意提供本案附表一所示6個金融帳戶予他人, 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 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 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 不該。且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迄至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賠償附表二所示13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 失,犯後態度非佳。斟酌其提供6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之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13人遭詐欺之金額共計79萬3,961 元(其中2萬9,985元未及轉出而未遂)。衡以其無前科,素 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兼衡被 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擔任洗碗臨時工 月收入約8,000元,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無須扶養對 象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92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 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 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洗 錢防制法對於洗錢標的(即前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沒收雖未制定類似過苛調節之規定,惟因沒收實際上仍屬 干預財產權之處分,自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是 於沒收存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等情形時,應使法 官在個案情節認定後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以資衡平,從 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之適用。  ㈡經查:  ⒈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所匯入本案6個帳戶之79萬3,961元,固 屬本案詐欺正犯使用上開帳戶掩飾、隱匿之財物本身,核屬 洗錢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惟前開款項,除附表二編號9所匯入之2萬9,985元不及提領 外,其餘業由身分不詳之詐騙犯罪者取走,被告無從管理、 處分,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取得報酬或 與正犯實際朋分犯罪所得,爰就該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⒉至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所增加之餘額5萬4,168元(計算式:郵 局帳戶轉列應付款餘額968元-交付帳戶時之餘額38元=930元 ;彰銀帳戶結存餘額5萬2,805元-交付帳戶時之餘額9元=5萬 2,796元;玉山帳戶餘額0元;合庫帳戶結存餘額421元-交付 帳戶時之餘額27元=394元;兆豐帳戶業經銷戶,餘額0元; 中信帳戶結存餘額48元-交付帳戶時餘額0元=48元,合計所 增加之餘額為5萬4,168元,包含前述2萬9,985元),經被告 自陳非其所有(見本院卷第390頁),核屬前揭行騙者未及 提領之詐欺犯罪所得,亦為洗錢財物,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且因款項並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之。  ㈢至被告交予他人使用之本案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然查提款卡密碼不具實體,而提款卡均未據查扣,且非屬 違禁物,況本案6個金融帳戶經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報案後 ,衡情已列警示無法正常使用,且郵局、兆豐帳戶業經結清 銷戶(見本院卷第295、331頁),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 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本案所提供之帳戶 編號 帳戶 帳戶簡稱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戶 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帳戶 3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銀帳戶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兆豐帳戶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帳戶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依入帳時,如與起訴書不同均修正之) 金額 (新臺幣) 詐騙方式 證據出處 1 己○○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9時42分許 1萬9,123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8時23分許電話聯繫己○○,佯稱:因操作失誤定錯票數,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玉山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13至14頁) (2)網路轉帳畫面翻拍照片(警一卷第27頁) (3)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27頁) (4)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23、25、1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一卷第17至18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21頁) 2 寅○○ 112年3月30日18時19分許 1萬7,985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30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繫寅○○,佯稱:無法在其賣場進行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彰銀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8至9頁) (2)網路轉帳畫面擷圖(警二卷第21頁背面)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21頁)、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二卷第21頁背面)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5、11、18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二卷第16至17頁) 3 甲○○ (提起告訴) 112年3月30日18時21分許 2萬1,222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繫甲○○,佯稱:無法在其賣場進行購買,須依指示進行操作設定云云,致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陸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彰銀帳戶。 112年3月30日18時39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3月30日19時6分許 985元 (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四卷第3至5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份 (警四卷第7頁)、甲○○之郵政存儲金簿封面及臺灣銀行提款卡影本 (警四卷第2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四卷第9至13頁)、手機通聯紀錄擷圖 (警四卷第15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23、25、3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四卷第27至29頁) 4 丑○○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8時43分許 2萬4,985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6時18分許電話聯繫丑○○,佯稱:因刷卡業務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兆豐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3至7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聯影本 (警三卷第2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1至2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三卷第9至10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14頁) 5 壬○○ 112年3月29日19時15分許 3萬9,123元 (玉山帳戶)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7時41分許電話聯繫壬○○,佯稱:因系統維護失誤,有誤下訂單情事,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陸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玉山、兆豐、郵局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20分許 6,123元 (玉山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31分許 1萬1,011元 (玉山帳戶) 112年3月29日18時23分許 2萬8,123元 (兆豐帳戶) 112年3月29日18時29分許 9,988元 (兆豐帳戶) 112年3月29日18時59分許 2萬2,022元 (兆豐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12分許 9萬9,983元 (郵局帳戶) (1)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五卷第25至27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五卷第33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 (警五卷第29至31頁)、網路銀行明細及轉帳畫面擷圖 (警五卷第35至49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55、57、59至6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五卷第51至53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67、77頁) 6 蘇琦軒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9時27分許 6,967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9時6分許電話聯繫蘇琦軒,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誤訂為團體票,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蘇琦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玉山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蘇琦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六卷第3至4頁) (2)網路轉帳畫面翻拍照片(警六卷第17頁) (3)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六卷第17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1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 (警六卷第13至14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六卷第19頁) 7 庚○○ (提起告訴) 112年3月30日18時許 4萬9,985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無法在其賣場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庚○○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彰銀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七卷第13至15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25至2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33、35、2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七卷第17至19頁) 8 子○○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8時32分許 3萬5,036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7時24分許電話聯繫子○○,佯稱:因作業疏失升級會員,將每月扣款,若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兆豐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八卷第3至6頁) (2)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八卷第27至2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八卷第21至22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25頁) 9 乙○○ (提起告訴) 112年3月30日20時1分許 2萬9,985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21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繫乙○○,佯稱:其露天拍賣帳號遭盜用,須依指示存入保證金以重新評估信用云云,致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彰銀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九卷第3至5頁) (2)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 (警九卷第45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九卷第47至52頁)、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九卷第52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43、25、3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九卷第27至28頁) (6)金融機構回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單(警九卷第39至41頁) 10 癸○○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9時22分許 5,275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9時2分許以電話聯繫癸○○,佯稱:因誤填為黃金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以進行取消云云,致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玉山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二卷第7至9頁) (2)網路銀行轉帳擷圖 (偵二卷第29頁) (3)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二卷第29頁) (4)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二卷第15至16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卷第21頁) 11 戊○○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9時28分許 4萬9,987元 (郵局帳戶)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8時59分許電話聯繫戊○○,佯稱:因系統作業失誤,故須多支付20張票價,依指示操作可取消云云,致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陸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郵局、玉山、中信、合庫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34分許 4萬9,987元 (玉山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47分許 2萬39元 (中信帳戶) 112年3月29日20時20分許 4萬9,985元 (合庫帳戶) 112年3月29日20時24分許 4萬9,985元 (合庫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十卷第3至6頁) (2)網路銀行轉帳擷圖 (警十卷第13至14頁) (3)手機通聯紀錄擷圖 (警十卷第1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卷第67、57至5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55至56頁) 12 丙○○ (提起告訴) 112年3月29日19時42分許 4萬9,986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6時52分許電話聯繫丙○○,佯稱:有誤刷情形,須依行員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陸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 112年3月29日19時45分許 4萬9,986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十一卷第5至8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33至34頁) (3)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35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一卷第41、39、2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十一卷第19至20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一卷第27頁) 13 辛○○ (提起告訴) 112年3月30日1時48分許 1萬元 身分不詳行騙者於112年3月29日16時許聯繫辛○○,佯稱:因將其誤刷為高級會員,須依行員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陸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 112年3月30日1時48分許 6,1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十二卷第5至6、7至10頁) (2)辛○○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第11頁) (3)辛○○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第1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二卷第35、33、2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十二卷第25至26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20004293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1333200號卷 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1634203號卷 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271095300號卷 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1332800號卷 警六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09384號卷 警七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18735號卷 警八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02530號卷 警九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85999號卷 警十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120267628號卷 警十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399862號卷 警十二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10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19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77號卷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15號卷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70號卷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42號卷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24號卷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62號卷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58號卷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21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34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49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99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1號卷

2025-02-20

PTDM-112-金訴-771-20250220-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德宏 選任辯護人 王嘉豪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60、156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5至10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 銷。 前開撤銷部分,凃德宏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1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 其他上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所處之刑部 分)駁回。 上開撤銷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僅就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5至10之量 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量刑及定應 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二第80至81、175頁),是本 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本案犯罪事實、所 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 載之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 二、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112年8月16日南市警 刑大科偵字第1120515137號函之回覆內容,及被告112年3月 17日之警詢筆錄記載,足見本案承辦警員於112年3月17日製 作被告警詢筆錄前,已有相當明確之證據資料,認定王浩偉 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之犯行。被告嗣於11 2年3月17日警詢中指證王浩偉上述犯行,僅係增加員警所蒐 集證明王浩偉犯行之證據,鞏固王浩偉之犯罪事證,並非因 被告供出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至10各該次所販賣之毒品來源 ,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並因而 查獲,是上開各次犯行,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於遭逮捕之際旋配合警方偵辦,坦承犯行,顯見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又主動供出上游,為原判決所認定,足認犯後態度良好,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至高,應可獲得最高幅度之減刑。再者,被告經歷此事,已足生警惕、教化之效,且自身長期患有氣喘之疾病,請考量被告本身身心狀況,以及家中尚有年邁父親需照顧等情節,從輕量刑。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即附表一編號5至10部分所處之 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本判決之論斷(科刑審酌事由):  ⒈刑之加重部分:  ⑴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 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其他確定案件接續執行至108 年1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嗣於108年6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原審提出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上開判決為證(原審卷第111至114頁),檢察 官於本院併引用上開證據資料(本院卷第184頁),且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被告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5至10所示犯 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⑵檢察官復於原審審理中陳稱:被告前案係因施用毒品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再犯本案比施用毒品罪質更重之販賣毒品案 件,被告未因前案執行而記取教訓,法敵對意識非輕,對刑 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原審卷第 246至247頁),已對累犯之加重必要性為相當說明。本院審 酌被告執行完畢之前案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種類相同 ,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從危害自我身心之施用毒品 行為,進一步以販賣他人牟利之方式擴散毒品,戕害他人身 心,顯見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與法令限制,法遵 循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均屬薄弱,若加重本案附表一編號 5至10所示共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裁量加重其刑(惟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 加重)。  ⒉刑之減輕部分:  ⑴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5至10所示共 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自白犯罪,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本案附表一編號5至10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 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 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倘有偵查(或調查)犯 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 被告毒品來源之人,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王浩偉涉嫌於112年2月15日14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號家樂福停車場內,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約37.5公克予被告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243號提起公訴,有 前述起訴書附卷足憑(原審卷第121至126頁),固足認王浩 偉係被告所為本案附表一編號5至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 行之毒品來源。然關於警方查獲王浩偉之過程,起因於秘密 證人於112年1月17日向警方檢舉王浩偉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方報請臺南地檢署 檢察官指揮偵辦,於偵辦期間對王浩偉使用之車輛進行跟監 ,發現王浩偉於112年2至3月間,販賣毒品予被告等3名藥腳 ,警方遂於112年3月10日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對被告之搜索 票獲准,而於112年3月16日17時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旁對被告執行搜索,在車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粉末 ,另經警方提示蒐證照片,詢問其是否曾於112年2月15日向 王浩偉購買毒品,被告坦承是日曾與王浩偉交易毒品無誤。 後續警方在被告扣案手機中,發現其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陳昌毅等藥腳,復經警方於112年4月7日報請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指揮偵辦被告販毒案,並通知多名證人到案說明而查獲 。以案件偵辦時序,警方係先掌握王浩偉販賣毒品事證,後 經搜索查得被告販賣毒品事證,並非透過被告向警方供出其 毒品上游為王浩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12年8月16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20515137號函、該大隊 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原審卷第69至70頁、本院卷二第151 至153頁)附卷可參。又依卷附該大隊警員於112年3月7日製 作之偵查報告可看出,警方於該時業已掌握王浩偉於上開時 、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監視錄影畫面(另案他卷一 第43、58至61頁);原審法院則於112年3月10日核發對被告 進行搜索之搜索票,此亦有原審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00號 搜索票(偵一卷第135頁)在卷足徵,而與前揭警方函文及 職務報告敘明之案件偵辦時序相符。再者,被告雖於112年3 月17日11時41分許起接受警方詢問時,陳稱其於上開時、地 在王浩偉所駕車輛上,係向王浩偉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乙節( 原審卷第75頁),然而,警方在此之前,既已先接獲情資, 得知王浩偉涉嫌販賣毒品之情,進而對王浩偉跟監蒐證時, 更已掌握王浩偉於上開時、地販買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之監 視錄影畫面,足認警方於詢問被告前,業已有王浩偉前述犯 行之確切證據,至被告嗣於警詢中指證王浩偉,僅係鞏固王 浩偉之犯罪事證,而非由其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警 方知悉而對王浩偉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自與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而無從依該規定減 免其刑。  ⒊先加後減: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至10之各次犯行,同時有上述加重事由 及減刑事由,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㈡量刑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經詳細調查後,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至10之犯行事證 明確,而予以論罪並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就上開犯行, 應皆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原審卻認上開犯行均符合前揭規定,而俱予減刑,顯有違 誤。被告上訴雖請求就上開犯行均從輕量刑,然,原審就被 告上開犯行,既有誤用前揭減免其刑規定而予減刑之情形, 上開犯行自應量處較原審更重之刑度,是被告就此部分之上 訴並無理由;而原審量刑既有檢察官所指之違誤,應認檢察 官之上訴有理由,並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上開犯行所處之 刑部分撤銷改判。此部分宣告刑既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就所 定應執行刑部分,即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㈢量刑:   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危害社會治安,所 為實不足取。又考量其曾因犯竊盜、詐欺、多次施用毒品、 轉讓禁藥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素行(構成累犯之前案部分 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惟念被告自偵查至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再衡酌其此部分販賣對象共5人,各次販賣毒品之價格 及重量非鉅等犯罪情節;又警方雖非因其供述而查獲毒品來 源王浩偉,然其指證王浩偉之犯行,對警方追緝王浩偉販賣 毒品之偵查作為仍有所助益,亦可見其悔悟之心。酌以其犯 罪之動機、手段、對法益造成侵害之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需扶養父親、入監前 從事工地保全、因有氣喘宿疾而常住院之家庭經濟與生活、 健康狀況(本院卷二第1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編號5至1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即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所處 之刑部分):  ㈠原判決就科刑部分,以⒈被告為累犯,且被告法遵循意識及對 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若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而就上述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⒉被告於偵 審中均自白犯罪,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⒊另敘明被告就上開犯行,均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㈡復就量刑部分,審酌被告尚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亦經 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 狀況,竟為圖不法私利,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仍於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 破壞社會治安,尚與長期藉販毒牟取暴利之毒品大、中盤商 仍屬有別,又恣意2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與他人,戕害 國民身心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並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曾有多次毒品、藥事法等案 件之前科(構成累犯前科部分除外),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對象、次數,及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教育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㈢經核原判決上開部分關於科刑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 均屬允當,裁量權之行使俱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   ㈣被告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之量刑過重,惟,原審 就被告所犯上述各罪量刑部分,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 其刑,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 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皆 各僅就最低刑度有期徒刑5年1月依各次販賣金額往上酌加1 至3月,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各次轉讓禁藥罪之部分, 亦俱量處有期徒刑7月,已屬甚輕,實難認有何過重之情。 是被告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就前述部分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定刑: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2所 示各罪,犯罪手法相近,犯案時間具有密接性,且侵害之法 益相類,斟酌刑罰矯正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 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諭知之罪名 原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或本院諭知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上訴駁回。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上訴駁回。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諭知之罪名 原判決宣告刑 本院諭知 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2025-02-19

TNHM-113-上訴-643-2025021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金上訴-1354-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0-2025021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金上訴-1356-20250219-1

審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4 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之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條碼貼紙81張沒收。   事 實 一、張逸輊、林建翔(業經本院通緝,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C」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小C」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2年5、6月間,分別取 得許柏勝(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行偵辦)所申設之露天拍 賣會員編號00000000號帳號及王建壹(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提 起公訴)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同年7 月4日10時55分許,以該門號收取簡訊認證碼,進行上開露 天拍賣帳號之認證程序後,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年7 月間使用該露天拍賣帳號或不詳之PCHOME購物、蝦皮購物及 雅虎購物會員帳號,假冒「潘則維」之名,向附表所示之賣 家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指定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取 貨付款方式寄送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常德門 市,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行以「交貨便」取貨付款方式 寄送81件空包裹至常德門市,亦指定取件人為「潘則維」, 每件空包裹之取貨付款金額則設定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 100元不等,並重複列印該81件空包裹之交貨便服務單條碼 貼紙,再由「小C」指示張逸輊及林建翔於同年7月6日15時5 分許,攜帶上開重複列印之81張條碼貼紙前往常德門市,在 該門市內之自助取貨區尋找如附表所示之到貨包裹,欲將該 81張空包裹之條碼貼紙覆蓋並黏貼在如附表所示包裹之原條 碼貼紙上,再交由該門市店員以收銀機系統讀取覆蓋後之條 碼,而以前開詐術即可以10元至100元不等之取貨付款金額 ,詐領如附表所示高價包裹內之物品,然因該門市店員察覺 有異,遂要求張逸輊及林建翔出示「潘則維」之身分證件供 核對身分,嗣因渠2人無法出示證件,該店員旋即報警處理 ,尚未得手即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 條碼貼紙81張,而偵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張逸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行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本院卷第195頁、第203 頁、第209頁、第211頁),核與同案被告林建翔於警詢之供 述(見警卷第42頁至第48頁)、同案被告許柏勝、王建壹於 警詢及偵查之供述(見警卷第50頁至第54頁;偵卷第115頁 至第116頁;第119頁至第120頁)、證人即被害人常德門市 店長黃凱祥、證人柳伯龍、王清盆、蔣舜安、楊易恂、陳品 樺、黃崇文、張汎勳、吳秉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55頁 至第61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68至第73頁、第76頁至第84 頁)、證人即承辦員警張睿興、李泓德於偵查之證述(見偵 卷第53頁至第56頁)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路訂單明細、LINE對話 紀錄截圖、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3年6月 2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371940800號函暨所附露天拍賣會員 資料、交貨便寄件資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人 資料、警員職務報告暨所附81件空包裹代碼各1份、贓物認 領保管單7份(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第86頁至第90頁、第9 7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18頁、第125頁至第136頁;偵 卷第75頁、第85頁至第103頁、第109頁)在卷可參,且有扣 案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條碼貼紙81張可資佐證。  ㈡因有上開證據,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部分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  ⒈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 」,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 詐欺罪,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 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 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 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 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包括刑法第 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 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 法律有變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新增訂之上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應適用該條例第47條規定論處。   ㈢論罪: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建翔、「小C」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已著手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而未實現犯 罪結果,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查就本案加重詐欺未遂犯行,被告於本院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認罪,且被告與林建翔依「小C」指示,於上揭時間攜帶81 張交貨便服務單條碼貼紙前往常德門市,欲覆蓋並黏貼在如 附表所示包裹之原條碼貼紙上,再以低價付款、詐領高價包 裹,尚未得手即為警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 供述明確,且於警詢時供稱:一開始我知道這可能是違法工 作,但因為我太缺錢了所以才會聽從指示去領包裹,也知道 把假貨單貼到原來的包裹上很不合理等語(見警卷第39頁) ,嗣檢察官偵訊時未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見偵卷第63頁至第 64頁),應可寬認被告於偵查時亦有自白,且無犯罪所得, 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 開未遂犯減輕部分,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為圖輕 易獲取金錢,而與同案被告林建翔、「小C」及所屬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分工,以上述置換條碼貼紙之手法實行詐騙行為 ,對被害人黃凱祥財產法益形成風險,幸未造成實害,所為 實屬不該;並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角色分工;復衡被告已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同時期另有類此犯行之前科素行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末衡被 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未婚、無小孩 、無人需要扶養、入監前與父母同住(見本院卷第212頁)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 適用裁判時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及刑法相 關規定。  ⒈扣案之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條碼貼紙81張,係被告持以供 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同案被告 林建翔供述相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前往常德門市欲置換條碼貼紙之際即為店員報警當場查 獲而未遂,是本件並無詐得任何財物,且依卷內現有事證, 尚難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無從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附表: 編號 網路賣家 訂購物品 包裹件數 取貨付款總金額 1 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王品集團餐券 81件 1,412,534元 2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王品集團餐券 11件 194,753元 3 楊易恂 王品集團餐券 7件 135,675元 4 就是要玩有限公司 王品集團餐券 7件 137,025元 5 艾司通訊行 家樂福禮券 1件 19,440元 6 Q哥手機商城 充電器、外接電池、airpods、Lighnting對SD卡相機讀取器 1件 19,684元 7 泓安旅行社 王品集團餐券 22件 440,00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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