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簡義昇
相 對 人 吳銘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銘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
、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10月3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銘揚於112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
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1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
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而相對人雖於114年3月10日具狀表示借款
本金僅餘1,724,000元,且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等語
,惟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
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
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
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仍對本件抵押債權實際金
額多寡及利率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非屬非訟法院職權所得
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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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70-4 564.00 20000分之843 002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70-23 2.00 20000分之84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518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26.06 126.0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98 平方公尺 2分之1 共有部分:新東段2521建號,權利範圍15分之1
TNDV-114-司拍-59-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