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75號
113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榮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1944、11945、16220、16221、16355、16470號
)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5191號、113年度偵字第4403、5
129、5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賴榮杰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三編號1至58、60至64主文欄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二、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六部分,無罪。
三、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四、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四編號5、9至11、23、4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6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榮杰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持有、轉讓、販賣,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
(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所定禁藥,不得非法轉讓,竟仍為下列行為:
㈠賴榮杰意圖營利,各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52、55至57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
一編號1至52、55至57所示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52、
55至57所示數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2、55至57所示販賣對象(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地
點、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價金收取情形等項,詳如附表
一編號1至52、55至57所示)。
㈡賴榮杰與黃永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由本
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
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
一編號53、54所示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53、54所
示數量之海洛因予如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販賣對象(各次
販賣對象、交易時間、地點、分工方式、數量、金額、價金
收取情形等項,詳如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
㈢賴榮杰分別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禁藥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
二所示轉讓對象(各次轉讓對象、時間、地點、毒品種類、
數量等項,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賴榮杰知悉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於民國
112年5月14日下午6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1分
許」,應予更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案車輛),搭載攜帶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具殺傷
力之非制式手槍2支及非制式子彈5顆之黃永富,前往彰化縣
秀水鄉某處,欲向吳志弘催討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購毒款項
而未遇,並於同日晚間8時14分許,一同返抵彰化縣○村鄉○○
○巷00號後,即基於非法寄藏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
件之犯意,收受黃永富所交付之上開槍、彈及如附表四編號
23所示槍管2支,並分別藏放在本案車輛上及彰化縣○村鄉○○
○巷00○00號對面倉庫內,藉此代為保管而寄藏之。嗣經警於
同年6月6日上午11時許,在停放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附
近之本案車輛及同巷13之22號對面倉庫對賴榮杰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23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榮杰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
證據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2、5、9至12、
23、36、42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之「持有」,係指行為人將該條
例所指之各式槍砲、彈藥、刀械、及主要組成零件,置於自
己實力支配下之狀態而言;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對該等物品有
執持占有之意思,客觀上並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得為支配之
狀態,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供稱:我於112年5月14日駕
駛本案車輛載同案被告黃永富去彰化縣秀水鄉某處找吳志弘
,同案被告黃永富因為吳志弘2度爽約,拿槍要找吳志弘算
帳,我們當天沒有找到吳志弘,駕車回到我位在彰化縣○村
鄉○○○巷00號之住處後,同案被告黃永富便在我家客廳對面
的小房間整理槍枝,並將槍、彈交由我藏放在本案車輛上等
語(偵11944卷一第280-281頁;本院訴875卷二第593頁),
核與卷附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1945卷第103-111頁)顯示,
同案被告黃永富於112年5月14日下午6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被告位在彰化縣○村鄉○○○巷00號
之住處後,曾於同日下午6時13分許與被告一同駕駛本案車
輛外出,並於同日晚間8時14分許返抵上址等情尚相符合。
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富與此有關之證述內容(偵16355卷
一第10頁;偵11944卷一第329-330頁;本院偵聲82卷第72頁
),均未敘及被告在其等外出找尋吳志弘之過程,確曾經手
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非制式手槍2支及非制式子彈15顆
(僅其中5顆具殺傷力,詳如後述),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在
此過程中,有意藉由同案被告黃永富之持有,與上開槍、彈
建立實力支配關係,堪認被告於112年5月14日當日,係直至
晚間8時14分許駕車返抵上址住處後,始自同案被告黃永富
處取得上開槍、彈,並依其要求藏放在本案車輛,藉此代為
保管而單獨寄藏之,公訴意旨僅認被告係自「112年某日起
」將同案被告黃永富所交付之上開槍、彈藏放在本案車輛此
節,應予特定如上,且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與同案
被告黃永富「共同」為之,亦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雖
始終未能明確供述同案被告黃永富交付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
槍管2支之確切時間,僅稱與拿到上開槍、彈之時間差不多
,大約112年5月間等語(本院訴875卷二第36-37頁、第450
頁、第593頁),惟同案被告黃永富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係
同時併將上開槍、彈及槍管交與被告等語(本院訴875卷一
第394頁),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係先後於不
同時間取得上開槍、彈及槍管,爰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認被
告係於112年5月14日晚間之某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同時收受
同案被告黃永富所交付之上開槍、彈及槍管後,始將之分別
藏放在本案車輛上及彰化縣○村鄉○○○巷00○00號對面倉庫內
。
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23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及內政部審認後,結果詳如附表四編號10至
12、23備註欄所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
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偵16470卷三第740-746
頁)、同年11月13日刑理字第1126041705號函(本院訴875
卷一第353頁)、內政部同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
9號函(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㈣被告就其販賣毒品之獲利情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
我收入不固定,且罹患口腔癌,本身也有施用毒品,所以才
會賣毒品賺取價差,如附表三編號1至52、55至57所示犯行
均可賺取約3成價差等語(本院訴875卷二第447頁、第597頁
;本院訴553卷第104-105頁),而其雖稱不清楚與同案被告
黃永富共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海洛因之具體利潤
,惟知悉可賺取價差,且對於同案被告黃永富所稱販賣該等
海洛因之利潤各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15,000元等語
並無意見(本院訴875卷二第37頁、第447頁),堪認被告就
附表三編號1至57所示犯行,主觀上確有從中賺取價差營利
之意圖甚明。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項於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將
原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均修正為「『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
⒈就附表三編號1、2、28、29、33、34、47、48部分,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⒉就附表三編號3至6、8、10至27、30至32、35至46、50至57部
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罪。
⒊就附表三編號7、9、49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
⒋就附表三編號58、60至63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⒌就附表三編號59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
⒍就附表三編號64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
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
藏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
零件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64所為,係非法「持有」非
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而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第4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等罪嫌。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將「持有」與「寄藏」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規定,而寄藏與
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
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
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
持有係受寄託之當然結果,故法律上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
之評價,不再就持有行為予以論罪。而寄藏與持有之界限,
應以持有即實力支配係為他人或為自己而占有管領為判別準
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係依同案被告黃永富之要求,代為藏放保管如附表四編號
10至12、23所示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及槍管,已如前述
,顯非為己而占有管領該等物品,自屬寄藏行為。公訴意旨
上開所認,雖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所犯法條
之條項相同,僅罪名有異,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而公訴意
旨就被告上開犯行雖僅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
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等罪,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已載
明本案扣案物品尚包括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槍管2支,顯僅
起訴法條漏載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組
成零件罪,且該罪名與起訴書所載前開2罪間具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本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
告知此部分罪名並予充分辯論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
使,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因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及其因轉讓
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自112年5月14日晚間某時許起,至同年6月6日上午11時
許為警查獲時止,同時寄藏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23所示具
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2支、非制式子彈5顆及槍管2支,乃寄
藏行為之繼續,且所侵害者皆為社會法益,寄藏客體亦分別
為種類相同之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縱令寄藏之
客體各有數個,仍僅各為單純一罪。
㈥被告就附表三編號7、9、49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64所示
犯行,則係同時收受同案被告黃永富所交付之上開槍、彈及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而予寄藏,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寄
藏非制式手槍罪、非法寄藏子彈罪及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組
成零件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
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㈦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永富間就附表三編號53、54所示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㈨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刑法第47條第1項: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1123、1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並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11年4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訴875卷二第601-623
頁),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考量被告未能因前案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再犯如附
表三編號1至63所示同屬毒品犯罪之罪,且由施用毒品進而
轉讓、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
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至6
3所犯之罪,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
徒刑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
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加重其刑。至於如附表三編號64部
分,則考量被告此部分所犯非法寄藏槍枝罪,相較於前案施
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其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有不
同,難認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如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將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63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不諱,且其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雖應
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前,然仍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
所犯之罪均減輕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7、9、49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然此部分因與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想像競
合後,係從一重之該罪處斷,而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
其刑,惟仍可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
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⑴被告於112年6月6日經拘獲到案後,在警詢及偵訊時就自己此
前所涉販賣、轉讓毒品、禁藥犯行(即附表三編號1至52、5
8至63),主動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同案被告黃永富(他364卷
五第368頁;偵16221卷一第46-47頁;偵11945卷第67頁),
並就附表三編號53、54所示犯行,供出係與同案被告黃永富
共同販賣海洛因予謝聿弘及吳志弘(偵16221卷一第4-5頁;
他364卷五第370頁;他364卷七第11頁;偵11945卷第63頁、
第79-80頁、第151頁),檢警因而查獲同案被告黃永富分別
於112年5月29日及同年6月2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予
被告,及其與被告共犯如附表三編號53、54所示犯行等犯罪
事實,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
44、11945、16220、16221、16355、16470號對同案被告黃
永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確定,此有彰化縣警察
局113年6月3日彰警刑字第1130040644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
報告(本院訴875卷二第401-403頁)、上開案號之起訴書(
本院訴875卷一第13-35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
判決書(本院訴875卷二第355-37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
本院訴553卷第323-350頁)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被告如
附表三編號9、22、24、40、48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時序
上皆晚於前揭同案被告黃永富供應毒品之時間,且在被告為
上開供述以前,關於同案被告黃永富涉有如附表三編號53、
54所示犯行之事證,仍僅有證人謝聿弘之單一證述,難認檢
警已先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同案被告黃永富涉及該等
犯行,堪認被告確有供出如附表三編號9、22、24、40、48
、53、54所示犯行之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情形,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然
考量被告此部分所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非微,犯罪情節及
危害社會程度非輕,不宜免除其刑,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
如附表三編號9、22、24、40、48、53、54所犯之罪均減輕
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原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然此部
分罪名既屬想像競合之輕罪,爰於量刑時再併予衡酌上開減
刑事由。
⑵前揭同案被告黃永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予被告之犯
罪事實,時序上係發生在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21、
23、25至39、41至47、49至52、58至63所示犯行之後,核無
先後因果關係之關聯性存在,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祗能就被告與檢警合作之犯罪
後態度,於量刑時予以斟酌。而被告就同案被告黃永富曾至
屏東購毒一事,於警詢及偵查中為相關證述(偵16221卷一
第9頁、第47-49頁;他364卷五第369頁、第371頁;偵11945
卷第67頁、第152頁)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6887、7979號對同案被告黃永富提起公訴,嗣經
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為第一審有罪判決在案等情,
雖有上開案號之起訴書(本院重訴13卷第7-13頁)、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本院訴875卷二第625-638
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訴553卷第323-350頁)各1份
附卷可參。惟參諸前開判決之內容可知,同案被告黃永富在
屏東縣某處,向身分不詳、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888」
之男子購得之海洛因磚1塊及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在檢警於
「112年6月6日」查獲其本案犯行,並經本院於「同年6月7
日」裁定羈押後,始另行起意,意圖販賣而持有該等第一、
二級毒品,核與被告此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8、16至18、26
、27、35至39、41至46、49至52、60至63所示犯行,不具先
後因果關係之關聯性,即令同案被告黃永富上開犯行,確因
被告所供出之資訊而查獲,仍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所定要件不符,辯護意旨以被告曾供出其上手即同案被
告黃永富至屏東購買、取得毒品,且該案嗣經起訴為由,主
張被告尚有如附表三編號8、16至18、26、27、35至39、41
至46、49至52、60至63所示犯行,符合上開減、免其刑事由
此節,尚非有據。
⑶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如附表三編號55至57所示犯行之毒品來
源,為綽號「大仔」之「謝宗佑」(偵4403卷一第13-14頁
、第28頁),惟因別無其他事證可供偵辦,導致員警無法續
行追查,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
情形,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8月16日彰警分偵字
第1130048773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553卷第129-131
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同年月20日彰檢曉義113偵4403
字第1139041836號函(本院訴553卷第135頁)各1份附卷可
查,是被告此部分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依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6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
本院訴875卷二第407頁)之說明可知,員警於112年6月6日
對被告執行拘提、搜索前,所掌握者僅其涉嫌販賣毒品之情
資、事證,而員警尚得另行查獲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犯
行,並扣得其中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所示非制式手槍及非制
式子彈,乃因被告主動告知所寄藏槍械之地點,此核與卷附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509號搜索票(偵16221卷一第180-181頁
)所載應扣押物,僅有毒品、施用或販賣毒品所須器具及犯
罪所得,而無上開槍、彈之情形相符,且員警係因被告告知
尚有槍管等物藏放在彰化縣○村鄉○○○巷00○00號對面倉庫,
主動帶同前往該原定搜索範圍以外之處所,並自願同意搜索
,始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槍管,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偵辦販毒案蒐證照片2張暨說明(偵11945卷第16
8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16221卷一第188頁)、搜索
扣押筆錄(偵16221卷一第189-1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6221卷一第192頁)各1份附卷可佐,堪認被告係在員警
發覺其非法寄藏上開槍、彈及槍管前,即自行坦承該犯行且
全數報繳,並接受裁判,符合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要件。惟考量被告非法寄藏上開槍、
彈及槍管已有一定期間,且數量非微,對於他人自由、生命
、財產及社會秩序,均具潛在高度危險,不宜免除其刑,爰
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4所犯之罪減輕其刑。又
被告就附表三編號64所示非法寄藏子彈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
件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此部分因與所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
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該罪處斷,而無從適用上開規定
予以減輕其刑,惟仍可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
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⒌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犯行,且檢
警確因被告供述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23所示非制式手槍、
非制式子彈及槍管之來源,查獲同案被告黃永富非法持有上
開槍、彈及槍管之犯罪事實,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44、11945、16220、16221、16355、
16470號對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確定,此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9日彰檢曉義112偵11944字第11
39026393號函(本院訴875卷二第399頁)、彰化縣警察局同
年6月3日彰警刑字第1130040644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
本院訴875卷二第401-403頁)、上開案號之起訴書(本院訴
875卷一第13-35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訴875卷二第355-37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訴
553卷第323-350頁)各1份附卷可參,而上開槍、彈及槍管
既經查獲扣案,即無去向可言,堪認合於修正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所定要件。然斟酌被告此部分
犯罪情節,認不宜寬貸至免除其刑,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
如附表三編號64所犯之罪減輕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64
所示非法寄藏子彈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原應依修正
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然此部分罪名既屬想像競合之輕罪,爰於量刑時再併予衡酌
上開減刑事由。
⒍刑法第59條:
⑴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至27、30至32、35至46、49至57所犯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考量其犯行
之具體情節,雖助長毒品流通,戕害他人健康,應予非難,
惟交易金額非鉅,與專門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
大盤」、「中盤」,或大量販入毒品轉售牟取暴利之人,尚
屬有別,堪認其中如附表三編號3至8、10至21、23、25至27
、30至32、35至39、41至46、49至52、55至57所犯之罪(即
僅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部分)
,縱科以最低度處斷刑仍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而被告如附表三編號9、22、24、40、53、54所示犯行,
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後,已無科以最低度處斷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無由再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2、28、29、33、34、47、48所示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且其中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犯行,得再依同
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
起一般人之同情而認可憫恕,縱科以最低度處斷刑仍嫌過重
之情形存在,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⑶辯護意旨雖以被告僅代同案被告黃永富藏放槍、彈,與一般
擁槍自重、企圖滋事之人有別為由,主張其如附表三編號64
所示犯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扣案如附表四
編號10至12、23所示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及槍管,屬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違禁物,乃政府所嚴令管制,被告非法寄
藏上開槍、彈及槍管已有一定期間,且數量非微,縱無證據
可證其曾供其他不法用途使用,仍已對他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造成潛在高度危險,影響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實
屬可責,且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犯行得依修正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遞減輕其
刑如前,核其犯罪情狀與處斷刑之最低刑度,難認有何情輕
法重情形,辯護意旨主張應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自難准許。
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係針對販賣第一級
毒品所為之解釋,是以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者,即非上
開憲法法庭判決適用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1
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2、28、29、3
3、34、47、4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本無從依憲法法
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先予敘明。而憲
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指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
輕其刑外,另得依該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2分之1者,以無其
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
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個案情形者為限(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訴875卷二第601-623頁)之記載可知,
被告先前曾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前科紀錄,猶貪圖私利
,再為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27、30至32、35至46、49至57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以數百至數萬元不等之價格,販
賣海洛因予蕭彥男等25人,且次數合計49次,已難認屬一時
互通有無、臨時起意等犯罪情節極為輕微之個案。況如前述
,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至8、10至21、23、25至27、30至32、
35至39、41至46、49至52、55至57所犯之罪,均得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如附表三編號9、22、24、40、53、54所犯之罪,則均得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亦難謂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辯護意
旨主張應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
,自無可採。
⒏綜上所述:
⑴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2、28、29、33、34、47、48所犯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2、28、29、33、34
、47部分,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等加重、減輕其刑規定,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
分外,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其中如附表三
編號48部分,除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不包括法
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外,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第1項等減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
、第70條規定,先加而後遞減之。
⑵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至27、30至32、35至46、49至57所犯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雖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此加重其刑規定
,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均不得加重),其中
如附表三編號3至8、10至21、23、25至27、30至32、35至39
、41至46、49至52、55至57部分,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刑法第59條等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輕其刑;其中如附表三編號9、22、24、40、53、5
4部分,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等減
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⑶被告如附表三編號58至63所犯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禁藥等罪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等
加重、減輕其刑規定,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
。
⑷被告如附表三編號64所犯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符合修
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等
減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知悉海洛因列屬第一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第二級毒品,並為藥事法所定禁
藥,均具高度成癮性,竟仍任意出售、轉讓他人,非但助長
流通,更危害他人身心並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應予相當之非
難;⒉被告無視法律禁制規定,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
非制式子彈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
及社會治安皆存有潛在高度之危險,亦非可取;⒊被告於案
發後曾提供毒品來源資訊,配合檢警調查,且就附表三編號
7、9、49、64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事由,尚堪
憑為酌量從輕量刑之參考;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販賣及轉讓毒品之對象、數量、可藉此獲取之利益、所寄
藏槍、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種類、數量、期間;⒌被告
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務農每日收入約2,000元、
有1名尚在就學之未成年子女現由他人協助照顧、其餘子女
均成年、收入不固定、生活開銷依靠同居人中風所領補助支
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訴875卷二第597頁),與坦承
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衡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
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被告之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經整
體評價後,就附表三編號1至58、60至64主文欄所處有期徒
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扣案物:
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6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檢出含
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四編號1、2、36備
註欄所示),且被告自承均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餘(
本院訴875卷二第37頁、第449頁;本院訴553卷第105-106頁
),是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均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
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9所示之物,皆為被告供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2所示之物,則為被
告實行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犯行時,與購毒者林經緯聯繫所
用之手機,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訴875卷二第37頁、第4
49頁、第595頁;本院訴553卷第53頁、第106頁),爰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11、2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各係具
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主
要組成零件,皆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被告自承其就附表三編號1至52、55至57所示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犯行,除其中如附表三編號2、7、9、13至15、22、23
、36、38、44、56部分未取得價金外,其餘均已取得買賣價
金(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10至12、16至21、24至
35、37、39-43、45至52、55、57所示;本院訴875卷二第45
0頁、第595頁;本院訴553卷第106-107頁),核屬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⒉同案被告黃永富就其與被告共同實行之如附表三編號53、54
所示犯行,各有取得14,000元、10,000元買賣價金此情,固
據其等分別供承在卷(本院訴875卷一第197頁;本院訴875
卷二第37頁、第153頁、第450-451頁)。惟被告堅稱其僅代
為收取價金,從未自同案被告黃永富處分配取得上開犯罪所
得(本院訴875卷二第37頁、第450-451頁),且卷內並無客
觀證據可證被告確曾獲取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㈢其餘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非制式子彈15顆,經鑑定後其中5顆
雖具殺傷力,惟在鑑定試射後彈殼與彈頭已分離,不再具殺
傷力而非屬違禁物,與其餘經鑑定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
10顆,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至27所示之物均非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爰均不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其餘物品(即附表四編號3、4、6至8、13至22、28至3
5、37至41),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亦均不宣告沒收;
惟其中如附表四編號20、37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檢出含
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四編號
20、37備註欄所示),自應由檢察官依法另為處理,附此敘
明。
貳、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六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
犯意,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彰化縣○村鄉○○○
巷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號」)後門,以1,000元之
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予駕車前來之黃中正,並收取價金而完
成交易。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
決先例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
旨參照)。而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
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供述之憑信
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
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
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
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
連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56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證人黃中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黃中正繪製之交易地點平面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黃中正曾向其洽購毒品遭拒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黃中正某天曾到我家後門
跟我隔空對話,打算要跟我買毒品,但我認為黃中正跟同案
被告黃永富有交情,因我之前指證同案被告黃永富販毒而假
意來購毒,實際上是要釣魚,所以沒有開門理會,彼此也沒
有實際碰面,我沒有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與黃中
正交易毒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證人黃中正之證
述乃購毒者之指證,並無其他證據補強憑信性,且所稱交易
地點設有鐵窗、管線等阻礙,開窗高度亦難以完成交易,其
證述內容與常情不符,證明力薄弱等語。經查:
㈠證人黃中正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30分,
駕車前往被告位在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住處,以一手交
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向綽號「阿杰」的被告購買1,000元海
洛因;我與被告聯繫方式,是直接去他家後面窗戶敲門,並
呼喊「阿杰」,然後被告就會從窗戶遞出來給我,我再給他
錢,被告都沒有出來外面等語(偵4403卷一第123頁、第126
頁);嗣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30分開
車到被告家後面先停車,再用走的去被告家後面,冷氣下面
的窗戶,我叫「阿杰」並拿1,000元,被告給我1小包海洛因
,是現金交易;我去之前沒有先跟被告電話聯絡,都是去直
接跟被告叫,並在他家後門跟被告交易等語(偵4403卷一第
418頁),就其曾於上開時、地以1,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
海洛因此節,前後證述固屬一致,惟施用毒品者所為毒品來
源之供述,縱無瑕疵,依上開說明,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加
以佐證,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被告販賣毒品之
罪證。
㈡黃中正於警詢時指認之現場照片(他479卷第35頁),及其於
偵查中所繪製之交易地點平面圖(偵4403卷一第423頁),
就形式上而言,分別為其前開證述內容之延伸,僅屬與其證
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本即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且黃中
正曾於「某日」前往被告住處洽購毒品遭拒此情,既為被告
所不否認(偵4403卷一第24-25頁;聲羈61卷第56頁;偵440
3卷二第34頁、第156頁;偵聲72卷第68頁;本院訴553卷第5
2-53頁),則黃中正因此知悉被告住處之外觀或與鄰近巷道
相關位置,而得以藉由現場照片指出被告住處所在地點,或
概略繪製前開交易地點平面圖,亦屬當然之理,尚難憑此即
謂其證述內容確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至黃中正於112年8
月17日中午12時22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此情,固有正修科技大
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他479卷第8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證單(他479卷第89頁)各1份在卷可查,然此可得證明者,
僅有黃中正於採尿前所施用之毒品尚包括海洛因一事,與追
加起訴意旨所指上開犯罪事實亦難認有直接關聯,無從與其
前開證述相互利用,進而使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罪事實獲得
確信。是以,卷內既無補強證據足佐黃中正前開證述之真實
性,自難遽認被告確有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指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涉犯此部分犯嫌所舉前開證據,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
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五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營利,各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9、21至24所示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編號19、21至24所示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9
、21至24所示數量之海洛因予如附表一編號19、21至24所示
陳天來等3人,並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9、21至2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
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44
、11945、16220、16221、16355、16470號提起公訴,並於1
12年10月3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且
與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五
部分)相同,此有本院收案章戳蓋於其上之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同年月2日彰檢曉義112偵11944字第1129047799號函暨
所附起訴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訴875卷一第5-6頁、第13-35
頁),是檢察官上開追加起訴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並繫
屬於法院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依上開規定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簡泰宇、許景
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交易毒品 交易金額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賴佳寶 賴榮杰於112年1月13日下午2時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賴佳寶。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賴佳寶 賴榮杰於112年2月13日下午2時1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賴佳寶。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蕭彥男 賴榮杰於112年1月19日上午9時3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蕭彥男。 海洛因1包 500元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蕭彥男 賴榮杰於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蕭彥男。 海洛因1包 500元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蕭彥男 賴榮杰於112年2月18日上午9時1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蕭彥男。 海洛因1包 500元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蕭彥男 (起訴書贅載「賴靜慧」,經檢察官更正如上) 賴榮杰於112年3月20日下午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18分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蕭彥男。 海洛因1包 1,000元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蕭彥男、賴靜慧 賴榮杰於112年3月26日上午8時51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蕭彥男、賴靜慧。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蕭彥男 賴榮杰於112年5月14日晚間11時16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蕭彥男。 海洛因1包 500元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蕭彥男、賴靜慧 賴榮杰於112年6月5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蕭彥男、賴靜慧。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1,000元」,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尚未給付價金)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游世明 賴榮杰於112年2月8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游世明。 海洛因1包 3,000元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游世明 賴榮杰於112年3月6日上午8時1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游世明。 海洛因1包 3,000元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2月11日中午12時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2月27日上午10時31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3月12日下午3時3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4月5日下午3時5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4月23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4月30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吳坤霖 賴榮杰於112年5月22日下午6時5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坤霖。 海洛因1包 1,000元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陳天來 賴榮杰於112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陳天來(起訴書誤載為「吳坤霖」,經檢察官更正如上)。 海洛因1包 7,000元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賴啟榮、黃永佶 賴榮杰於112年2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賴啟榮、黃永佶。 海洛因1包 3,000元 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黃茂銓 賴榮杰於112年2月17日下午1時3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黃茂銓(起訴書誤載為「鄭國智」,經檢察官更正如上)。 海洛因1包 1,000元 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黃茂銓 賴榮杰於112年6月4日上午10時28分許,在其位在彰化縣大村鄉山腳路某巷內之租屋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黃茂銓(起訴書誤載為「鄭國智」,經檢察官更正如上)。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2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林經緯 林經緯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林秀女)與賴榮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海洛因事宜後,賴榮杰於112年2月21日下午5時38分後之某時許,在其位在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林經緯。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2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林經緯 賴榮杰於112年6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15日」,經檢察官更正如上)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林經緯。 海洛因1包 1,000元 2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鄭國智 賴榮杰於112年3月12日下午1時17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鄭國智。 海洛因1包 500元 2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鄭國智 賴榮杰於112年4月24日下午5時29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鄭國智。 海洛因1包 500元 2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鄭國智 賴榮杰於112年4月30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鄭國智。 海洛因1包 500元 2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陳健誌 賴榮杰於112年3月12日下午3時2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陳健誌。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2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陳健誌 賴榮杰於112年5月14日下午1時29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陳健誌。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3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董強華 賴榮杰於112年3月15日上午8時1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董強華。 海洛因1包 1,000元 3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洪沛霖、董強華 賴榮杰於112年3月17日下午6時5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洪沛霖、董強華。 海洛因1包 1,000元 (洪沛霖、董強華各出資500元) 3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董強華 賴榮杰於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59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董強華。 海洛因1包 1,000元 3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謝有璁 賴榮杰於112年4月14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謝有璁。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3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謝有璁 賴榮杰於112年5月10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謝有璁。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3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吳明安、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7分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安、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3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吳明安、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4月29日下午5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17分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安、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5月4日下午4時4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3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吳明安、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52分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安、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3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6月1日凌晨4時56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4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吳明駿 賴榮杰於112年6月5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明駿。 海洛因1包 2,500元 4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蔡志佑 賴榮杰於112年4月26日凌晨4時56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蔡志佑。 海洛因1包 1,000元 4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蔡志佑 賴榮杰於112年5月10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蔡志佑。 海洛因1包 1,000元 4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李文發 賴榮杰於112年5月3日上午7時1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李文發。 海洛因1包 1,000元 4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李文發 賴榮杰於112年5月17日下午5時3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李文發。 海洛因1包 1,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4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賴政勝 賴榮杰於112年5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賴政勝。 海洛因1包 3,500元 4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劉建成 賴榮杰於112年5月11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劉建成。 海洛因1包 1,000元 4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曾仁助 賴榮杰於112年5月1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曾仁助。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元 4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曾仁助 賴榮杰於112年6月1日下午5時4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曾仁助。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4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林世強 賴榮杰於112年5月22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並交與林世強。 海洛因1包 2,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 5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郭宜隆 賴榮杰於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41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郭宜隆。 海洛因1包 2,000元 5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郭宜隆 賴榮杰於112年5月27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郭宜隆。 海洛因1包 2,000元 5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張少東、 黃文峯 賴榮杰於112年6月1日下午5時33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張少東、黃文峯。 海洛因1包 2,000元 (張少東、黃文峯各出資1,000元) 5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謝聿弘 賴榮杰於111年12月28日下午3、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聿弘聯繫後,於同日其後之某時許,在林進德位於彰化縣○○鄉○○巷00號之住處,由黃永富將海洛因交由賴榮杰秤重,再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謝聿弘。 海洛因1錢 14,000元 5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吳志弘 黃永富於112年5月6日晚間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5月7日晚間9、10時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賴榮杰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將海洛因交給賴榮杰後,再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吳志弘。 海洛因半兩 90,000元 (吳志弘僅給付其中10,000元) 5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七) 黃家豐 賴榮杰於113年1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黃家豐。 8分之1錢海洛因 3,000元 56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八) 黃家豐 賴榮杰於113年1月14日下午1時5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黃家豐。 8分之1錢海洛因 3,000元 (尚未給付價金) 5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九) 黃家豐 賴榮杰於113年3月10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以右列之價格,將右列數量之海洛因販賣並交與黃家豐。 24分之1錢海洛因 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地點、方式 轉讓毒品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黃炎輝 賴榮杰於112年1月7日下午5時3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無證據可認數量達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黃炎輝。 海洛因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曾仁助 賴榮杰於112年4月15日下午3時16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約0.3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曾仁助。 甲基安非他命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賴宏盛 賴榮杰於112年4月22日上午11時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無證據可認數量達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賴宏盛。 海洛因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賴宏盛 賴榮杰於112年4月23日上午6時54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無證據可認數量達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賴宏盛。 海洛因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賴宏盛 賴榮杰於112年5月8日上午6時3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無證據可認數量達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賴宏盛。 海洛因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賴宏盛 賴榮杰於112年6月1日下午5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45分許」,經檢察官更正如上),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巷00號之居處,無償轉讓數量不詳(無證據可認數量達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賴宏盛。 海洛因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 ①證人賴佳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二第14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之1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四第1118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 ①證人賴佳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二第14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之1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3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 ①證人蕭彥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28-230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44-25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364卷一第141頁)。 ⑤蕭彥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4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 ①證人蕭彥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31-232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52-25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 ④蕭彥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 ①證人蕭彥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32-233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55-25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 ④蕭彥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6 ①證人蕭彥男、賴靜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33-234頁、偵16221卷二第300-302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59-26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偵16221卷二第305-308頁)。 ④蕭彥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7 ①證人蕭彥男、賴靜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35-236頁、偵16221卷二第302-303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62-26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偵16221卷二第305-308頁)。 ④蕭彥男、賴靜慧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第326-329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8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8 ①證人蕭彥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36-238頁、他364卷四第46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一第265-27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 ④蕭彥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9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9 ①證人蕭彥男、賴靜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一第226-227頁、偵16221卷二第299頁、他364卷四第464-465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一第240-243頁、偵16221卷二第305-308頁)。 ③蕭彥男、賴靜慧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278-281頁、第326-329頁)。 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扣押現場、扣案物及毒品檢測照片【賴靜慧之搜索扣押資料】(偵16221卷二第317-324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3月。 10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0 ①證人游世明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834-835頁、他364卷二第19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845-847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841-844頁)。 ④游世明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他364卷二第179頁、偵16221卷四第858-86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1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1 ①證人游世明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838頁、他364卷二第19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853-85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841-844頁)。 ④游世明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他364卷二第179頁、偵16221卷四第858-86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1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2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2-343頁、他364卷二第28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57-359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3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3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3-344頁、他364卷二第28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60-362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4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4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5-346頁、他364卷二第28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63-365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5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6-347頁、他364卷二第28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66-367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6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8-349頁、他364卷二第28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71-372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7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49-350頁、他364卷二第284-28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73-375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8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8 ①證人吳坤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350-351頁、他364卷二第284-28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376-37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353-3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385頁) 。 ⑤吳坤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379-3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19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9 ①證人陳天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他364卷四第134-135頁、第143頁、第156頁)。 ②監視器畫面及陳天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行軌跡翻拍照片6張(他364卷一第209-21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他364卷四第137-140頁、第145-148頁)。 ④陳天來指認交易地點之Google地圖及街景圖(他364卷四第149-15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年。 20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0 ①證人賴啟榮、黃永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958-959頁、第995-996頁、他364卷四第304頁、他364卷八第7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1945卷第83-8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963-966頁、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四第1029頁)。 ⑤賴啟榮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四第973-976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2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1 ①證人黃茂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他364卷五第10頁、第5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他364卷一第212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他364卷五第13-1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364卷五第3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2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2 ①證人黃茂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他364卷五第11頁、第5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黄茂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軌資料、黃茂銓指認交易地點之Google地圖、街景圖(偵11945卷第145-14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他364卷五第13-1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364卷五第3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23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3 ①證人林經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他364卷五第181頁、第191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林經緯與被告賴榮杰住處位置圖(他364卷一第213頁、第215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12年聲監字第23號通訊監察書(偵11945卷第129頁、偵15191卷第95-97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他364卷五第183-186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資料查詢(他364卷一第39頁、第20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24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4 ①證人林經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他364卷五第180-181頁、第190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他364卷五第183-186頁)。 ③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扣押現場、扣案物、毒品檢測照片【林經緯之搜索扣押資料】(他364卷五第89-99頁、第159-16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2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5 ①證人鄭國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746-747頁、他364卷三第34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762-763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53-7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7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2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6 ①證人鄭國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747-748頁、他364卷三第34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764-765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53-7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7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2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7 ①證人鄭國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748-749頁、他364卷三第34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766-76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53-756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783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7月。 28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8 ①證人陳健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四第6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199頁)。 ⑤陳健誌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1月。 29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9 ①證人陳健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四第6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199頁)。 ⑤陳健誌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30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0 ①證人董強華於警詢及偵查中、李天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474-475頁、他364卷二第495頁、第54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他364卷二第507-50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482-485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364卷二第531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3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1 ①證人洪沛霖、董強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442-444頁、第476-477頁、他364卷二第452頁、第54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452-455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449-451頁、第482-485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461頁) 。 ⑤洪沛霖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456-459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3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2 ①證人董強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478-479頁、他364卷二第54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他364卷二第519-52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482-485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33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3 ①證人謝有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二第32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四第1148頁) 。 ⑤謝有璁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他364卷二第309頁、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34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4 ①證人謝有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1137頁、他364卷二第328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謝有璁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他364卷二第309頁、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2月。 3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5 ①證人吳明安、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08-609頁、第655-656頁、他364卷三第49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629-63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14-617頁、第664-66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685頁) 。 ⑤吳明安、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40-643頁、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3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6 ①證人吳明安、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09-611頁、第656-658頁、他364卷三第49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631-63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14-617頁、第664-66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685頁) 。 ⑤吳明安、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40-643頁、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3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7 ①證人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58-659頁、他364卷三第49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673-67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64-66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685頁) 。 ⑤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38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8 ①證人吳明安、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11-612頁、第659-660頁、他364卷三第492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637-639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14-617頁、第664-66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685頁) 。 ⑤吳明安、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40-643頁、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39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9 ①證人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61頁、他364卷三第492-493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668-669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64-66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685頁) 。 ⑤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40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0 ①證人吳明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62頁、他364卷三第493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664-667頁)。 ③吳明駿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677-68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3月。 4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1 ①證人蔡志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791-792頁、他364卷三第42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808-81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97-8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823頁)。 ⑤蔡志佑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819-822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4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2 ①證人蔡志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794-795頁、他364卷三第42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816-81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97-8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823頁)。 ⑤蔡志佑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819-822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43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3 ①證人李文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97頁、他364卷四第24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720-72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01-704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728頁)。 ⑤李文發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724-727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44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4 ①證人李文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690頁、第698頁、他364卷四第24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722-723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701-704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728頁)。 ⑤李文發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724-727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4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5 ①證人賴政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405-406頁、他364卷二第5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417-41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407-410頁)。 ④賴政勝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419-422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4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6 ①證人劉建成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三第556頁、他364卷三第27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三第577-578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三第560-563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三第585頁) 。 ⑤劉建成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三第582-584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4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7 ①證人曾仁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1213頁、他364卷四第12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1月。 48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8 ①證人曾仁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1215頁、他364卷四第12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9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9 ①證人林世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二第513-514頁、他364卷二第39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二第520-521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二第516-519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二第545頁) 。 ⑤林世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二第533-535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50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0 ①證人郭宜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1036頁、第1039頁、他364卷三第12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四第1059頁) 。 ④郭宜隆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5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1 ①證人郭宜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他364卷三第12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③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四第1059頁) 。 ④郭宜隆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四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52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2 ①證人黃文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907頁、第910-911頁、他364卷三第68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四第923-92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四第913-916頁)。 ④黃文峯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四第925-928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9月。 53 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一編號53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6355卷一第20-21頁、偵11944卷二第106頁)。 ②證人謝聿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0卷三第619-620頁、第654-655頁、他364卷二第588頁)。 ③被告賴榮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謝聿弘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11944卷一第47-72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0卷三第622-62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扣押現場、扣案物、毒品檢測照片【謝聿弘之搜索扣押資料】(偵16220卷三第664-668頁、第671-673頁)。 賴榮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54 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一編號54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6355卷一第21頁、偵11944卷二第106頁)。 ②證人吳志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1944卷一第79-80頁、第160頁、他364卷八第9-11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14張(偵11944卷一第113-119頁)。 ④吳志弘與王珮任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944卷一第121-122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㈠、㈡(偵11944卷一第165-172頁)。 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吳志弘之驗尿資料】(偵16220卷三第600-602頁)。 ⑦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扣押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吳志弘之搜索扣押資料】(偵11944卷一第175-193頁、第213頁、第217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疑似毒品拉曼初步檢測報告表(偵11944卷一第233-249頁)。 賴榮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年4月。 55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5 ①證人黃家豐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4403卷一第65-66頁、第304-30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4403卷一第31-34頁)。 ③黃家豐與賴榮杰之LINE通話紀錄擷圖(偵4403卷一第75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4403卷一第69-72頁)。 ⑤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4403卷一第97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56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6 ①證人黃家豐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4403卷一第65-67頁、第304-30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4403卷一第35-36頁)。 ③黃家豐與賴榮杰之LINE通話紀錄擷圖(偵4403卷一第77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4403卷一第69-72頁)。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4403卷一第95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57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7 ①證人黃家豐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4403卷一第65-66頁、第304-305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4403卷一第91-93頁)。 ③黃家豐與賴榮杰之LINE通話紀錄擷圖(偵4403卷一第77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4403卷一第69-72頁)。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4403卷一第95頁)。 賴榮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8月。 58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1 ①證人黃炎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他364卷三第204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342頁)。 ⑤黃炎輝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 59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2 ①證人曾仁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1211頁、他364卷四第126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4月。 60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3 ①證人賴宏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他364卷三第42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292頁)。 ⑤賴宏盛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 61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4 ①證人賴宏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他364卷三第42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292頁)。 ⑤賴宏盛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 62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5 ①證人賴宏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他364卷三第42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292頁)。 ⑤賴宏盛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 63 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6 ①證人賴宏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五第1262頁、他364卷三第420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五第1292頁)。 ⑤賴宏盛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偵16221卷五第0000-0000頁)。 賴榮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 64 犯罪事實二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1944卷一第329-332頁、偵16355卷一第17-19頁、第21-22頁、偵11944卷二第106頁)。 ③證人謝聿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0卷三第655頁、他364卷二第589-591頁)。 ④證人吳志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1944卷一第77-80頁、第161頁、他364卷八第8頁)。 ⑤證人賴啟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6221卷四第959-961頁、他364卷八第76-78頁)。 ⑥證人王珮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470卷二第498-499頁)。 ⑦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1945卷第87-111頁、他364卷七第145頁)。 ⑧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軌跡(他364卷七第141-143頁)。 ⑨同案被告黃永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資料、112年5月14日、同年月22日行動上網、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資料(偵11944卷一第37-40頁、第89-90頁、他364卷七第147-150頁、他364卷一第203頁)。 ⑩吳志弘與黃文峯、同案被告黃永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944卷一第107-112頁)。 ⑪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6221卷一第59頁)。 ⑫Google空照圖與街景圖、平面圖、搜索扣押現場畫面擷圖及照片(偵11945卷第165-168頁、第181頁、偵16221卷一第85-86頁、第206-211頁)。 ⑬扣案物品照片(偵11944卷二第55-56頁、第61頁、第65頁、偵16470卷三第760-762頁、第765頁)。 ⑭吳志弘、謝聿弘、賴啟榮指認扣案手槍及子彈照片各1張(偵11944卷一第173頁、偵16470卷二第552頁、偵16221卷四第969頁)。 ⑮刑案搜索現場照片及對話譯文(偵11945卷第49-56頁)。 ⑯彰化縣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他364卷五第327-332頁)。 賴榮杰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搜索扣押執行處所:【賴榮杰】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A室 1 海洛因17包(含包裝袋17個) 鑑定結果: ⒈送驗碎塊狀檢品16包(原編號01、03至17)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12公克(驗餘淨重3.05公克,空包裝總重4.82公克),純度57.28%,純質淨重1.79公克。 ⒉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02)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880號鑑定書(本院訴875卷二第53-5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鑑驗結果: ㈠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5.6092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5.5956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㈡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6783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6716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255號鑑驗書、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01號鑑驗書(本院訴875卷一第181頁;本院訴875卷二第159頁) 3 玻璃球吸食器1支 4 塑膠鏟管1支 5 電子磅秤2臺 6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7 realme手機1支(含SIM卡2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號 8 現金150,000元 9 夾鏈袋1包 搜索扣押執行處所:【賴榮杰】彰化縣○村鄉○○○巷00號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0 非制式手槍1支 鑑定結果: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 11 非制式手槍1支 鑑定結果: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 12 非制式子彈15顆 鑑定結果: ⒈送鑑子彈1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5顆試射: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⒉送鑑子彈(含彈殼)共15顆,其中未試射子彈10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均經試射: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7顆,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3日刑理字第1126041705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一第353頁) 13 手銬腳鐐1副 14 不明粉末(毛重86.2公克)1包 經彰化縣警察局鑑識科以「拉曼」初步檢測非毒品。 15 不明粉末(毛重84.8公克)1包 卷證出處 16 不明粉末(毛重86.6公克)1包 彰化縣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彰警刑字第1120081971號函、彰化縣警察局疑似毒品拉曼初步檢測報告表【含檢測照片及測試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本院訴875卷一第101-102頁、第125-133頁) 17 不明粉末(毛重59.3公克)1包 18 不明粉末(毛重80.2公克)1包 19 不明粉末包裝袋1個 20 褐色不明粉末(毛重9.2公克)1包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⒉檢品外觀:淡褐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6.3322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6.3052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255號鑑驗書(本院訴875卷一第181頁) 21 盛裝編號20褐色不明粉末之包裝袋1個 搜索扣押執行處所:【賴榮杰】彰化縣○村鄉○○○巷00○00號對面倉庫 22 偽造之千元鈔票543張 23 槍管2支 ㈠鑑定結果: ⒈1枝,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如影像19~20) ⒉1枝,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如影像21~22) 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9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 24 槍管半成品1支、內具阻鐵之槍管1支 ㈠鑑定結果: ⒈1枝,認係金屬槍管半成品(槍管尚未完全貫通)。(如影像15~16) ⒉1枝,認係內具阻鐵之金屬槍管。(如影像17~18) 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9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 25 護木2個 ㈠鑑定結果: 送鑑槍枝握把護木2個,認均係金屬握把護木。 ㈡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9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 26 複進簧桿1個 ㈠鑑定結果: 送鑑複進簧桿1個,認分係複進簧及複進簧桿。 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9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 27 金屬楔型塊及金屬彈簧1個 ㈠鑑定結果: 送鑑槍身零件1個,認分係金屬楔型塊及金屬彈簧。 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卷證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92號鑑定書、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239號函(偵16470卷三第740-746頁;本院訴875卷二第45-46頁) 28 不明白色粉末11包(毛重共計1,552公克) 經彰化縣警察局鑑識科以「拉曼」初步檢測非毒品。 卷證出處 彰化縣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彰警刑字第1120081971號函、112年6月6日彰警刑槍字第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本院訴875卷一第101-102頁、第149-150頁)。 扣押執行處所:【賴榮杰】彰化縣○○市○○路0段0號、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等處 29 背包1個 30 槍枝包裝袋1包、真空包裝袋(大)2個、真空包裝袋(小)1個 搜索扣押執行處所:【黃永富】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 31 realm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2 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3 opp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4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5 opp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搜索扣押執行處所:【賴榮杰】彰化縣○村鄉○○○巷00號 36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個) 鑑定結果: ⒈送驗粉塊狀檢品3包(原編號2至4)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0公克(驗餘淨重1.28公克,空包裝總重1.02公克),純度89.78%,純質淨重1.17公克。 ⒉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59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430號鑑定書(偵4403卷二第23-24頁) 37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㈠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4899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4864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㈡鑑定結果: ⒈原樣編號:113年度院安保字第92號(編號6) ⒉檢體說明:白色結晶0.71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3458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3415公克 ⒊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918號鑑驗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成份鑑定報告(偵4403卷二第103頁;本院訴553卷第157-159頁) 38 夾鏈袋3包 39 注射針筒1支 40 塑膠鏟管1支 41 電子磅秤1台 42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卷宗簡稱表:
卷證全稱 卷證簡稱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一 他364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二 他364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三 他364卷三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四 他364卷四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五 他364卷五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六 他364卷六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七 他364卷七 彰化地檢112年度他字第364號卷八 他364卷八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44號卷一 偵11944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44號卷二 偵11944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45號卷 偵11945卷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0號卷一 偵16220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0號卷二 偵16220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0號卷三 偵16220卷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1號卷一 偵16221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1號卷二 偵16221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1號卷三 偵16221卷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1號卷四 偵16221卷四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1號卷五 偵16221卷五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355號卷一 偵16355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355號卷二 偵16355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70號卷一 偵16470卷一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70號卷二 偵16470卷二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70號卷三 偵16470卷三 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06號卷 本院聲羈106卷 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73號卷 本院偵聲73卷 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82號卷 本院偵聲82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卷一 本院訴875卷一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5號卷二 本院訴875卷二 彰化地檢113年度他字第479號卷 他479卷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91號卷 偵15191卷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03號卷一 偵4403卷一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03號卷二 偵4403卷二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29號卷 偵5129卷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30號卷 偵5130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3號卷 本院訴553卷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卷 本院重訴13卷
CHDM-112-訴-875-2025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