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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聲
板橋簡易庭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代 理 人 李巧鈴 陳英琪 黃品瑄 相 對 人 悅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40元,並 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相對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2025-02-25

PCEV-113-板聲-288-20250225-1

板聲
板橋簡易庭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魏鴻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60元,並應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 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876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相對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

2025-02-25

PCEV-114-板聲-14-20250225-1

板保險簡
板橋簡易庭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衍翰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8,115元(計算式:372,000元+113年7月5日至起訴之前 一日即113年9月2日間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378,1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以起訴時計算)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保險簡-11-20250224-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37號 原 告 陳怡茹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小-4137-20250224-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16號 原 告 陳和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忠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60 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簡-3116-20250224-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42號 原 告 盧進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小-4142-20250224-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4號 原 告 張德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有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0,4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以起訴時為準)。惟 其中請求人身侵害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於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 及拖吊費共23,300元,非屬於前述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簡-3064-20250224-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原 告 張珙漁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嘉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簡-3044-20250224-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79號 原 告 史碩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寶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0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簡-3079-20250224-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15號 原 告 劉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以起訴時為準)。惟其 中請求人身侵害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於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2 3,950元,非屬於前述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2-24

PCEV-113-板簡-3115-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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