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9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799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靖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靖傑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
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某統一超
商,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臺銀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兆豐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提款卡(下稱郵局帳戶,並與前開臺銀、兆豐帳
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人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向郭宸妤、石真鳳、羅玉雪、賴志鵬施用詐
術,致郭宸妤等4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
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
、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
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郭宸妤等4人發覺有異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㈠詢據被告林靖捷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辯稱:我因為有找工作需求,於113年3月下旬在臉書社團看
到一個代工的工作,對方要求我提供銀行帳戶,才可以進貨
買材料云云。
㈡經查,本案3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且於上開時間將本案3帳戶
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本案帳戶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向告訴人郭宸妤等4人(下稱本案告訴人)施用詐術,致
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
示款項匯入本案3帳戶,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轉匯等
情,業據本案告訴人各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本案告訴人提
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明細截圖、本案3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佐,且被告於偵查中亦不諱言本案帳戶
為其所申設,且有將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之情節,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佐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對方沒有給
我相關合約文件、身分證或其他檔案、影片,讓我相信對方
是在真的找代工工作等語(見偵一卷第24頁),亦未提出其
他確信前開帳戶僅供代工工作使用之證據供本院調查,是其
前揭空言所辯是否屬實,已有相當疑慮,自難令本院遽以採
信。再者,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收受
、提匯款項,是以將帳戶之前開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
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
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匯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
且他人提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
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
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貿然以各種名義要求取得
銀行帳戶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
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此本無
諉為不知之理,實難認被告與至今仍不清楚真實姓名年籍之
蒐集帳戶之人間有何特殊信賴基礎存在,則被告竟未詳加確
認、為應有之保全措施,即率爾交付本案3帳戶,顯然容任
他人對外得以無條件使用本案帳戶、容任帳戶不明資金進出
可能產生金流斷點之結果,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結果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無訛。是被告前開所辯,尚無
從資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變
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3項規定僅為「宣告刑」之限制,不涉及法定刑之變動)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⒉以本案而言,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罪,依本次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但宣告刑依修法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超過洗錢所涉特定犯罪即普通
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5年),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
刑1月以上5年以下。若依本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再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及宣
告刑之範圍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⒊綜上,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倘若依
洗錢防制法修正前規定(5年),顯高於本次修正後規定(4年
11月),依照刑法第35條所定刑罰輕重比較標準,自屬新法
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94年度
台上字第61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
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詐得財物
、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後
幫助洗錢罪處斷。又本件被告既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罪責,即無另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刑罰
前置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㈢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3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所為
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否認犯行,且迄未與本案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予以賠償,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惟念其就本
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
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前科之素
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
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訴人遭詐
欺匯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轉
匯,是並無查獲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無從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郭宸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主動聯繫於網路售賣商品之郭宸妤,並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惟賣場無法下單,應依客服人員指示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郭宸妤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53分許 2萬9,997元 兆豐帳戶 2 石真鳳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4日利用網路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吸引石真鳳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匯款有誤,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得領取獎項云云,致石真鳳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2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臺銀帳戶 113年3月25日23時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25日23時8分許 3萬1,526元 3 羅玉雪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5日利用網路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吸引羅玉雪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匯款有誤,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得領取獎項云云,致羅玉雪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13分許 9,999元 兆豐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18分許 9,998元 113年3月25日17時23分許 9,000元 4 賴志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5日利用網路主動與賴志鵬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台「Bitpie」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志鵬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2時59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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